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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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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4.被告人魏某某2013年11月20日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下半年快过年的时候,一天我陪俺庄的位某某去周口买车,也没买成,在商水位某某联系他的几个战友晚上一起吃饭,当时我一个也不认识,现在知道了叫韩某某、王现立

4.被告人魏某某2013年11月20日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下半年快过年的时候,一天我陪俺庄的位某某去周口买车,也没买成,在商水位某某联系他的几个战友晚上一起吃饭,当时我一个也不认识,现在知道了叫韩某某、王现立(王某某)、王某某大约五个人吧,吃饭的地点在商水县行政路西一个饭店,我不常来周口,也记不住具体地点。我们吃饭一共喝了六斤白酒,大约喝到七八点,我们都喝多了,出门时我拉着韩某某,韩某某坐地上了,差点把我也带地上,看到东边六七米远处几个人都在打架,我这边参与打架的有王现立(王某某)、其他的我没有看清楚,被打人当时我也不认识,后来知道叫刘某,打一会,韩某某自己回去了,他家离得近,王现立(王某某)、王某某开车把我和位某某送到位集。

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8月21日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位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来找我吃饭,位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以及另外一个人去接的我,后来位某某又说去接韩某某,我们接到韩某某之后就去饭店了,在路上我下车买了几瓶二锅头和一件红牛,到了行政路西段的好再来饭店,我们点过菜后就开始吃饭喝酒,大概到20时左右,韩某某拿着王某某的军官证出去了,王某某也跟着出去了,过了一会饭店的老板娘过来喊我,说我朋友跟人打起来了,我就赶紧出去,位某某也跟着出来了,在饭店的大厅那里,韩某某、王某某以及魏某某正在和几个人吵架,我过去把他们劝开了之后就回房间去拿手机,刚开吃饭的房间门口就听见饭店门口吵吵着就打起来了,我就又过去拉架,我看到韩某某、魏某某正在和对方殴打。殴打谁我看不清,我出去拉架,当时比较混乱,也记不得我都拉的谁了,我拉的是一个又高又胖的人,把我的衣服拽烂了。打架大概打了有三四分钟,对方那些人都走了,我看看我们几个人都没有事情就业开着车走了,把韩某某、位某某、魏某某等人送走之后,我才回家。

5.鉴定意见: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补充说明一份;

6.辨认笔录(刘某、朱某某对韩某某的辨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的辩称本案被害人的伤情不是被告人魏某某所致,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 爱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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