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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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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5)证人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36岁,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城关镇,现住址商水县行政路西段,好再来饭店老板娘)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我当时在饭店里,那天一共就三桌客人,分别坐了三个房间,其中两桌人一

(5)证人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36岁,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城关镇,现住址商水县行政路西段,好再来饭店老板娘)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我当时在饭店里,那天一共就三桌客人,分别坐了三个房间,其中两桌人一桌在泸州房间,一桌在重庆房间,两桌人都在喝酒,中间泸州房间的有两个人喝多了,出来上厕所回来走错走到重庆房间里了,我看那两个人喝多了,就赶紧过去把人拉出来了,跟他们说走错房间了,那两个人就回房间了,过了一会不知道怎么回事两桌人在饭店门口东边一点打起来了,我看饭店里的人都出去了,我就把饭店们锁上了从后门出去了,走到饭店门口东边,有个洗车的跟我说打的可厉害,人都往东跑了,我就回家了。

(6)证人位某某证实:在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记不住几号了,我和朋友魏某某,魏洗东,王某某一起准备吃饭,我们一起去接的韩某某,接到韩某某之后,王某某去超市买了四瓶二锅头,还有红牛,我们在一个饭店(我记不住名字了)点过才就开始喝酒,中间韩某某喝多了,拿着王某某的军官证就出去了,之后王某某就出去找韩某某去了,之后两个人就都没有回来,魏某某和魏洗东也出去后,王某某就也扶着我出去了,在饭店门口,我看到韩某某在门口东边人行道旁边的绿化带那里躺着,魏某某和人正撕打着,因为我那天喝多了,后来的事情我就记不得了。

(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12月2日下午,几点记不清楚,王某某过去找我借车,说跟位某某一起去周口看房子,我说位某某来了,晚上一起吃饭。我就下去了,王某某过来后开着我的车,我们俩一起到周口接的位某某,当时位某某和另外两个人一块的,那两个人位某某介绍的是他的朋友,一个年纪跟我差不多,另一个年纪大点,大约四十多岁。接住他们之后我们一起去周口开发区看的房子,然后我们就回商水了,到商水后位某某给韩某某打的电话说一起去吃饭,然后走到章华台路接的韩某某,王某某开的车,中间走到一个超市的时候王某某下去买的酒,买的二锅头和红牛,然后就去饭店吃饭去了。吃饭开始后一会,我们正喝酒的时候,我掏手机的时候把口袋里的军官证带出来了掉到饭桌上了,韩某某给我拿走了,一直没给我,后来吃过饭后第三天才给我。韩某某把我的军官证拿走后中间出去了,我那天中午就已经喝过酒了,晚上我们几个人又喝了不少,当时感觉喝的有点晕,我中间也出去过去上厕所,回来后屋里王某某和位某某在屋里,韩某某不在,那两个人在屋里不在我记不清楚了。我和位某某还有王某某又再开始喝酒,中间外面吵起来了,是谁在外面吵的我也不清楚了,王某某出去了,后来过去几天了听王某某说韩某某出去结账的时候跟人家吵起来了。然后王某某回来了,韩某某他们也都回来了,我们在那又吃了一会饭,到最后说吃差不多该走了。他们几个先出去了,我腿脚有点不方便,我和王某某最后从房间里面出来的,我走到饭店门口的时候,一出门口,老板就把门关了,卷闸门也拉下来了。然后我看到韩某某在人行道的边上斜躺着,跟位某某一起来的那两个从东边过来了,当时位某某在哪个地方我记不住了。后来王某某把车开出来,我们几个都上车走了。后来王某某先把我送了回去,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韩某某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上,我从外面跑车回家后,在家吃了饭并且喝了大约三两白酒,正玩电脑时,接到位某某的电话说是有个战友从部队回来了,让我一起去喝酒,我刚开始不想去,后来经不住位某某的劝说我就答应去了,在章华台路农村信用社路口,位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还有另外一个人他们四个开着雪弗兰轿车接着我,我们五个人就去了行政路好再来饭店,并且在去的路上王某某还下车在行政路西环路交叉口的一个阿华量贩买了酒。我们到饭店后,坐在了饭店北面的一个房间了,我们点过菜后就开始喝酒,因为我在家已经喝了大概有三两酒了,所以喝了一小会我就喝多了。我们喝酒大概喝了有一个小时,到晚上八点左右,我们吃过饭就准备走了,王某某他们先出去了,我在后面跟着,刚一出去,就看见位某某,王某某还有那个记不住名字的人在饭店东边和几个人打架,我一出饭店门口就摔倒了,王某某把我给扶起来之后,他们打架的就都已经走了,我结过账后,看见位某某他们的车在西环城路停着,我上车之后,酒劲就上来了,他们几个把我给放到阳城公园就走了,我在路边做了一会就回家了。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想用他的车,然后说起来昨天打架的事情,王某某问我还记得不记得昨天打架的事情,我说我不记得了,王某某说我昨天摔倒了,是他把我给扶起来了,还安排我说昨天打架的事情不要往外面说,后来我又给位某某打电话,位某某也安排我说昨天打架的事情不要往外面说。后来,在通电话的时候王某某说打架的时候打了人家一拳,王某某说出门后看到我倒在地上,以为人家打我了,过去扇了人家两巴掌。位某某没说过打人的事。他们说打的人我也不知道是谁。

3.被害人刘某(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城关镇,现住商水县健康路中段防疫院家属院)陈述:2012年12月2日晚上我和我老表王某某、王某某、邓某、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小孩的舅和我大老表的孩子到商水县行政路西段路南的好再来饭店重庆厅吃饭,吃饭的时候我的战友许志强和他的妻子及另外一个女的(我不认识)我的战友许志强、付新民也过去了,我们几个一共喝了三斤白酒,我喝有三两酒,快结束时,许志强和他的妻子还有另外的一个女的先走了,之后,付新民和朱某某的儿子也走了。他们走了有几分钟,王某某的小孩和俺大老表的孩子先出去了,到俺吃饭的房间门口,大约有几分钟,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我们房间里的几个人陆续出了房间,我和王某某、邓某、王玉红、朱某某刚走到好再来饭店大门处,我听见好再来饭店门口处有七、八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其中几个人指着我们说:“他们是一伙的。”对方这七八个人中一个是韩某某,我没看到王某某小孩的舅和他大老表的儿子。对方这七八个人不论分说就开始打我们几个,其中有三个人打我。他们朝我身上头部、面部乱打。我就向好再来大门口处的路上跑,这时打我的这三个人其中有韩某某追着我打,之后,又有一人也参与了打我,他们四个人在行政路西段对面的马路上把我打倒了两回。我倒地之后,抱着头,侧躺在地上,那四个人就朝我乱踢乱打。他们四个打我有三五分钟,这时我老表王某某、邓某过来拉我,就看到这四个人其中又有人朝邓某肚子上跺了一脚。也有人跺了王某某,之后他们就都不打了,王某某和邓某架着我往东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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