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8月13日22时许,2014年8月14日19时许,在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管控下,陈某分别于平顶山市陶瓷厂附近,平顶山市新华区三毛温泉广场附近以380元的价格两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毒品疑似物,每次约1克。2014年8月16日晚9时许,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化装成吸毒人员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三毛温泉广场附近以3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毒品疑似物约1克,并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鉴定,陈某及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2.84克。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邱某某时主动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且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个贩毒窝点的具体地点,有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中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2014年9月27日,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被告人车某某与同案人董亚玲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将车某某、董亚玲抓获,并查获在车某某、董亚玲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吸毒人员李金伟、王培杰、黄改焕、段迎涛及正在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孙建茹;从车某某、董亚玲住处客厅的茶几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及注射工具、称重仪、包装袋、包装纸等物品,从客厅沙发上查获现金9226元(其中2226元为被告人车某某与同案人董亚玲贩毒所得,其余7000元已退还)。后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车某某、董亚玲的住处附近查获在车某某、董亚玲处购买毒品后离开的吸毒人员卢艳玲,并从卢艳玲身上查获从车某某、董亚玲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2小包。经鉴定,从车某某、董亚玲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和卢艳玲从车某某、董亚玲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1.12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及同案人董亚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证、平顶山市哮喘医院入院证及住院病历、证明、情况说明、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叶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3、2014年9月17日21时许,在叶县禁毒大队的管控下,吸毒人员张某某以208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毒品疑似物4.65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了被告人车某某、董亚玲贩卖毒品的详细地址,为公安机关侦破被告人车某某、董亚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提供了重要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松某、张某某、王某某、李金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强制戒毒申请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叶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4、2014年8月11日7时20分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的管控下从被告人荣某某、刘某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疑似物2小包,后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荣某某、刘某某的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4小包,电子秤一台,现金1838元(其中两张100面值的钞票为侦查员提供)及透明自封袋若干。经鉴定,王某某从荣某某、刘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及从荣某某、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0.38克。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梦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前科证明、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上缴毒品单据、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5、201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合下,在王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后于抓获现场查获邱某某在被抓获时扔在现场的毒品疑似物1大包,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扔在现场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10.76克。 另,因同案人董亚玲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经通知其未能到案,现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追逃,我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叶刑初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中止审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关炳旭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上缴毒品单据、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叶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叶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叶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法医物证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