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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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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12、证人徐某某2014年4月8日证言证实其在福兴国际物业管理上上班,大概1个月以前,5号楼2单元1902室业主的女儿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想把房租出去,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来了一个男子问是否有房往外出租,问他是住还是办

12、证人徐某某2014年4月8日证言证实其在福兴国际物业管理上上班,大概1个月以前,5号楼2单元1902室业主的女儿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想把房租出去,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来了一个男子问是否有房往外出租,问他是住还是办公,他说是住,后他们一起来了三个人,其就联系了业主,他们三个就和业主的女儿一起去看房,看过房没几天他们就把房租下来了。租完房后,最高个子的那个人还办了一张停车次卡,办卡人的身份证显示是任书庆,还提供了车辆豫EN6588的行驶证复印件。其见过一个人来领5号楼2单元1902室的快递,不是开始看房的那三个人中的人,他一般一到两天都会有一个快递,还有的快递不经过物业直接送到收件人自己手里,他的快递一般从哪寄过来的其不清楚,是什么样子的其没注意,这两天寄来的都是纸箱包装的,不算很大也不小。现在在物业上的快递是4月4日圆通送过来的,寄件人姓名是张某,地址是虞城,收件人是李鹏威,配合公安机关打开后,里面是个红色的长方体电子设备。

13、证人徐某军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的时候,翟某某让和他一起到新乡办个事,说到新乡买个东西,然后就从南阳坐车到新乡了,翟某某和卖东西的人联系,对方说在汽车站附近一个小旅馆。到旅馆后,翟某某跟对方搞价,翟某某提出要看看机器并试一试机器,在旅馆的人就打电话通知他们的人把机器给送过来,中间隔了有不到半个小时,他们的人就把机器给拿过来了,然后就有一个人开始调试机器,并教翟某某调试机器,当时给对方付了15000还是16000其记不清了。机器是一台发短信的机器,买过之后,其和翟某某就回南阳了,买回去之后翟某某找不来发短信的业务,而且机器还坏了,就把这台机器卖给他表哥黄某某了,当时卖了11000元左右,其和翟某某还把这台机器给黄某某送到温县了。当时在旅馆里谈事的人,有40岁左右,身材瘦瘦的,另外一个教翟某某怎么使用伪基站的人年龄有30多岁,身材偏胖。其记得对方当时开了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轿车,车牌号记不清了,只记得是豫E开头的。

14、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跑出租车的,听说买一台伪基站能帮别人发信息挣钱。2014年2、3月份的时候,其在淘宝网上搜索了一个卖伪基站的买家,对方留有电话号码,好像是131****6121,电话联系后,其问伪基站的价格,对方一个男的说21000,而且还让到新乡提货,过了四、五天的时间,其就和一个朋友徐某军一起坐车到新乡来买伪基站,当时联系的是在新乡市汽车东站一个小旅馆见面,到了之后,其提出要试一试机器,当时在旅馆的人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二十分钟,他们的人就把机器带过来了,试了试机器,对方其中一个人教了教怎么使用,后开始谈价格,谈到了15500,其把这15500元给了当时调试机器的人,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开的是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轿车,豫E开头的。买了机器之后,试了试不管用,其听朋友黄某某说他们的公司做宣传需要用伪基站,其就和他联系,以12000元的价格将伪基站卖给了黄某某,其和徐某军把伪基站机器给黄某某送到温县了,还把当时卖伪基站的人的电话留给了黄某某。

15、证人黄某某证言及顺丰速运单据证实其2013年11月份到温县海旺弘亚温泉大酒店营销部工作,负责公司的广告、营销。2014年3月份,其听翟某某说他买了一台伪基站,不敢用,因海旺弘亚温泉大酒店也需要一台伪基站来发信息对酒店进行宣传,其就跟翟某某联系,之后大概三、四天,翟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把伪基站送到了大酒店,公司给翟某某付了12000元,翟某某说他买时15500元,当时翟某某还给其留了卖伪基站人的联系方式及对方大概的体貌特征,留的两个电话其记得一个是1561****110,一个是131****6121。一个电话不用了,后来其联系的131****6121的号码,因为当时伪基站里面的一个配件烧了用不成,其就跟卖伪基站的联系,对方说更换一下配件就行了,说过以后两三天的时间对方就把配件用物流给发过来了,顺丰速运单据上对方写的名字是李伟,留的电话为131****6121。

1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姐吴喜梅在安阳市开一个梅高广告公司,是做广告牌的,也承接短信群发广告。2014年元旦左右,其从网上找群发的移动通道进行发短信,结果网上的移动通道都关闭了,其从网上无意中看到了短信群发机器,后从网上接触到一个姓陈的出售短信群发器,他说他是商丘的,后其从姓陈的手中购买了一个短信群发器。后机器不能用了,其没事就从网上看短信群发器,发现一个姓王的出售,其就与姓王的联系,记不清是什么电话了,归属地是新乡的,姓王的说短信群发器是26000元钱,保证能发,姓王的说他家是安阳的,现在新乡,就是做短信群发器的,后其与姓王的联系去新乡看机器。2014年3月11日左右,在新乡东站见面后,姓王的给其操作了一下机器,其看能发,就把钱给了姓王的,姓王的还说如果下次再要机器可以便宜点,20000元一台。其买机器的当天就在安阳市东环路汽贸附近发出了一条广告,说是出售全新的短信群发机器,发了短信后,有一个林州姓“程”或“常”的男子打到其手机上,说买机器的事,后谈成以23000元钱成交。大约是2014年3月16日左右,其与新乡的姓王男子联系说想再要一台短信群发器,还是约在新乡东站见面,见面后姓王的给其机器,其把20000元钱给姓王的男子,后其把短信群发器以23000元出售给了林州男子。

1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3日左右,其带两个学驾驶的学员去安阳模拟考试,其手机接到一个短信,内容大概是出售可以群发短信的机器,其回过去后,对方说每台机器26000元,最低25000元。2014年3月15日左右,其与对方联系,问最低多少钱,后谈成23000元。2014年3月17日上午,其又与对方联系,对方说他是新乡人,现在新乡,一个小时就过来了。后二人在文昌大道交通局对面的宾馆那儿见了面,对方给其带来了机器,其给了对方23000元钱,其问对方机器坏了怎么办,对方男子说他叫吴某,并让其看了身份证。

18、证人张某证言及快递单据证实2013年7、8月份其在商丘市虞城县大同路开了一家中国移动G3手机商城的门店,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其想买一台伪基站,商丘市的一个朋友杨理想给其联系了郑州一家卖伪基站设备的,说得24000元。大概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其朋友和郑州卖伪基站的人开车过来把货直接给其送到了店里面。当时卖设备的那个人还教其怎样使用设备,其把24000元钱通过网上银行给对方转过去了,对方银行账户的名字叫谢金武。卖设备的那个人年龄大概有30岁左右,身材较瘦,当时他给留了一下谢金武的电话。后这台设备出现一些问题,其先联系谢金武,谢金武给其留了一个186****1686的电话,谢金武说以后这台设备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可以跟这个电话联系,联系之后,对方让其把设备发过去,他们负责修,后好像是发到了郑州一个小区,其记得写的是李鹏威收。这台机器往郑州修了三四回,每回都是李鹏威收,后来其维修机器的时候,186****1686的人说他们搬到新乡了,其按照186****1686这个号码给说的地址,将机器又发到新乡了,是通过圆通快递给对方发过去的,对方留的姓名还是李鹏威,收件地址为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福兴国际5号楼21902室,联系电话为131****6121。186****1686的持机人说131****6121持机人是他们的工程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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