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或22日晚上9时左右,许某某带其去聚和缘宾馆玩,去的是三楼的一个房间,进去后看到有人在玩牌,有人在睡觉,还有人在玩电脑,具体几个人,是男是女其记不清了。第二次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上午9点多,许某某带其去了聚和缘宾馆,这次是三楼另外一个房间,里面有男有女好几个人,还是在打牌,其坐在床上玩手机,后来听到床上躺着的那个男的说“工资可能到25、26号给”。第三次时间也记不清了,好像是上午,其和许某某去了聚和缘宾馆,这次还是三楼但房间又换了一间,还是那几个人,好像多了一个叫宋某的人。到了14时左右,一个叫涛哥的人让许某某他们陪着在床上躺着的那个男的去卫辉拿钱,并打电话联系了车。 10、被害人王某峰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18时许,其在新乡市牧野区高湾村西边二一台球厅等四虎,四虎是饮马口居然之家楼上一家担保公司的老板,其之前替朋友借了四虎两万五千元钱没有还,借钱时找的是在四虎公司上班的陆涛(音)。其正在路口等时,一个年轻孩过来问其是不是等四虎,其说是,他让跟着他走,到了二一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陆涛进来了,说了两句话就开始打,房间里的另外两个人也开始打,他们用拳头朝其头上打,用膝盖顶其面部,用脚踹其面部。陆涛威胁说拿不来两万五千元就把其拉到辉县山上,后来三人又打了其一次,把其手机收走了,有电话来就让其接电话借钱,接完电话就收走,后看实在借不来钱了,就开着一辆白色轿车把其拉到了新乡市牌坊街聚和缘酒店。当天晚上在313房间有四个人看着,有陆涛,还有三个20多岁的年轻孩,在313房间住了两个晚上,24日中午又换到317房间,25日早上又换到332房间,他们没有打其,只是看着。25日下午14时许,其给单位的刘红德处长人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发工资,处长说25号和26号两天,26好下午,陆涛就安排三个人和一个司机带着其到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工程二处,在工程二处其给刘红德处长说其被非法拘禁了四天时间,后刘红德处长报了警,卫辉市局马市街派出所出警后把他们控制了。马市街派出所移交过来的几个人都对其进行了看管。 11、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许某某、小郭到二一酒店旁边的台球厅找人办事时,一个熟人鹏鹏说有一个欠其钱的人在台球厅门口,后出来在门前见到了王某峰。其想着在大街上说事不方便,还害怕王某峰跑掉,知道鹏鹏在二一酒店开有房间,其就和许某某、小郭把王某峰带到了二一酒店房间里。在房间里,因为要钱的事,其一急和许某某打了王某峰,其拿拖鞋朝王某峰脖子上打了几下,许某某朝他脸上扇了几巴掌。王某峰说过两天开工资,叫其一块去拿钱。晚上九点多,其和许某某、小郭的朋友带着王某峰去了聚和缘酒店,开了317房间,其让小郭的朋友在房间内睡,其和许某某有事都走了。凌晨其给王楠打电话,说欠钱的那个孩儿找到了,让他来房间陪着王某峰,做做工作让他赶快还钱,王楠凌晨就来了。往后这几天一直到5月26日,王楠除了出来办事,基本上就在宾馆和王某峰呆着,许某某中间来过几次,其也去过几次。5月25日晚上,许某某、宋某、王楠他们在房间内打牌,到凌晨,王楠走了,宋某、许某某和王某峰在一个房间里住。到26日中午,其给一个人打电话让开车接着王楠、许某某、宋某、王某峰去卫辉拿钱,后许某某、王楠、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2日下午,陆涛让和他一起去西高村找个人,在西高村一个台球厅门口,陆涛见到了欠钱的王某峰。后陆涛让带着王某峰去二一酒店。在二一酒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内,陆涛和王某峰说钱的事,说急了,陆涛就跺了王某峰两脚,其照王某峰头上扇了两巴掌。王某峰说他马上就发工资了,发了工资把钱还了,陆涛同意了,让王某峰去聚合缘酒店住。后其和陆涛带着王某峰去了聚和缘酒店,其呆了一会儿就走了。第二天中午其又来到房间,看到王楠(王某某)、王某峰和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房间内。5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王楠打电话让去找他们,其领着张某到了聚和缘,在房间内见到王楠、宋某、王某峰,打完牌后王楠走了,其余的人在房间内睡,后陆涛来了。26日下午,陆涛让他一个朋友开着车带着其和王楠、宋某、王某峰去卫辉王某峰的单位领工资,到了卫辉后,其和宋某、陆涛的朋友在车里等,在等的时候民警来了。 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小涛打电话让去牌坊街聚和缘找他,其带着老婆一块去了,到了之后其给小涛打电话,小涛让其先去313房间陪着云峰,其就上去了。到房间看见云峰在床上躺着,还有一个人其不认识,其进门的时候看见小飞出去了。其在房间待到凌晨2点回去了。第二天也就是5月23日早上小涛给其打电话让其还去聚和缘,说云峰借了老板25000元没有还,让其陪着云峰,别让他跑了。小飞下午的时候也去了。晚上9点多,其将一个朋友琴琴也接到了313房间,呆到凌晨2点左右,其和琴琴就走了。第三天也就是5月24日上午,小涛打电话让去317房间,其就又去了,在房间一直看着云峰,凌晨3点左右其和琴琴就走了。5月25日上午,小涛打电话让其过去,这次去的是332房间,其看到小涛、小飞都在那儿。到了下午觉得无聊,其就把小超叫去打牌,给小超说让他陪着云峰。到了凌晨2点左右其和琴琴走了,小飞和小超都没有走。5月26日上午,其又去332房间时,小超、小飞都在,下午15时左右,小涛让陪着云峰去卫辉领工资还钱,其就和小超、小飞坐了小涛一个朋友的车去了。到那儿之后,其和云峰进去了,他们在车里等,18点左右,警察过去将其五个一起带走了。 14、被告人宋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5日16时许,其在家接到王楠的电话,让到新乡市红旗区牌坊街聚和缘宾馆找他,其问什么事,他说在电话里说不方便,让其直接到宾馆。到了聚和缘宾馆三楼一个房间,看见王楠和一个年轻的男的(王某峰)两人在房间里,王楠说让其陪着这个男的在房间里住一晚,后来许某某也去了,四个人就在房间里打牌,凌晨2时许,王楠说他要回家一趟,临走时把其叫到走廊里,说云峰欠他朋友的钱,让其在宾馆陪着云峰。26日上午11时许,王楠回到宾馆,说云峰下午领工资。下午14时许,一个年轻人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到聚和缘宾馆门口,其和王楠、许某某、王某峰上了车。在卫辉市电力安装公司门口,王楠和王某峰下车去领工资,其和许某某及司机一直在公司门口等,大约16时30分许,去了几个警察,将几个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