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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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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铎、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告人高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他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A20楼成立了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最初其母亲于某某在新乡亿洪(音)投资公司投入了100多万元,因为投的钱比较多心里不踏实,就让他回新乡

被告人高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他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A20楼成立了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最初其母亲于某某在新乡亿洪(音)投资公司投入了100多万元,因为投的钱比较多心里不踏实,就让他回新乡到亿洪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目的是摸清公司的底细,后来看到平原路普利A大楼里很多公司都是经营此类投资业务,并且投资者非常多,全部都是代理天津的投资公司,他就想自己做,后来天津德元善私募基金公司将要成立并举行开业典礼,他就和母亲以及家里的亲戚到天津考察,回来后就在新乡平原路普利A租了一间公司,跟客户洽谈,让他们投资,或者通过其介绍投资到“天津德元善私募基金公司”,之后德元善公司再给他按点返利。2011年9月份,他又到普利A一楼租了个房间,继续代理天津日盛昌的业务。并证实和张某、夏金宝等是合作关系,他们不注册公司,直接对着天津总公司发展业务,后来他们熟悉了,为了让天津总公司多返给公司佣金,他和张某等人商量把他们发展的客户资料给他,他汇总报给天津总公司。他们用恒泽林公司的名义发展客户,发展的每笔交易公司抽取0.5到1个点的提成,剩下的金额归他们支配。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曾在高铎处投资,德元善投了18万,盛世富邦投了20万,后来有些担心,怕钱要不回来,就天天去普利大厦找高铎,后来时间长了就和高铎熟悉了。高铎让他来公司招呼,他就同意了。投资的钱都直接打到天津公司账户上,返点返到高铎账户上。一般隔两三天高铎给他们发现金。他在公司任业务经理,其实就是拉业务,他没有固定工资,按照客户投资额的1-2%提成,在恒泽林公司他拉过几笔业务。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铎、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铎、张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铎、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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