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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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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铎、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7月下旬,他曾在恒泽林公司工作过,公司的法人是高铎,高铎的爱人刘佳佳算是会计,于某某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听说公司下面有两个分理点,一个负责人是薛某松,一个负责

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7月下旬,他曾在恒泽林公司工作过,公司的法人是高铎,高铎的爱人刘佳佳算是会计,于某某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听说公司下面有两个分理点,一个负责人是薛某松,一个负责人是张某。其在公司没什么具体职务,平时负责接待群众宣传公司的业务。恒泽林公司给客户的分红是6分,德元善的是于交款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四个月到期后再连本带利返还其他钱款,有无返点其不清楚。客户的现金基本都是高铎或于某某、刘佳佳领着客户到银行直接打到天津公司账户里或者客户直接把钱交给他们三个人。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至2011年年底,他曾在新乡恒泽林公司工作过,恒泽林公司代理的有天津德元善、天津日盛昌以及盛世富邦的业务。公司在2011年6月成立,当时的办公地点在普利A座2315房间,半个月后搬至2015房间。2011年7月因为利益分配问题,公司法人由高铎变更为于某某,公司分家,各自办理各自的业务,原公司的实际由高铎的弟弟高铭负责,高铎则搬到一楼1005房间。8月底公司法人又由于某某变更为高铎。2011年8月没分家之前,刘佳佳是公司的会计,分家后陆飞成是会计。恒泽林公司给客户利息是6分,于交款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3个月利息,额外的返点是客户和业务员协商的,具体返点数不详。后来公司的电脑和办公资料有的卖了,有的拉到高铭家里,有一台他搬回家冲抵高铎欠的薪金。他还拷贝过一份高铎处的投资名单明细,高铭处有账目明细但其不清楚。

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她爱人马某某从恒泽林公司成立到8月份,在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她周末经常去公司看他。高铎是她叔伯侄子,2011年5、6月左右高铎、于某某还有她爱人马某某说有个好项目准备设立公司,让马某某给他帮忙并让他们投资,当时马某某退休在家也没什么事就去恒泽林公司工作,马某某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具体什么职务不清楚。恒泽林代理的有天津德元善和日盛昌公司,德元善利息是6分,交款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两个月的利息。4个月到期后归还本金和另两个月的利息,返点是客户和业务员协商的,具体返点数不详。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初至9月底在新乡恒泽林公司工作,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接待宣传客户融资,一共接待办理过5、6个客户,涉及金额大约10万元左右,具体记不清楚。客户的钱都是由她直接交给高铎本人,高铎把钱打给天津公司总部,随后天津公司再把协议寄回新乡公司,公司再把协议给投资客户。

证人梁某证言证实他与高铎系大学同学,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7月份在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客户投资的合同、证件等资料的文印工作,还有客户的咨询解答。公司的法人最初是高铎,后来做的红火时公司法人变更为高铎的母亲于某某。恒泽林公司给客户利息是6分,于交款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返点是由客户与高铎具体协商,一般在1-12个点,也有客户不知道的不返点。客户的现金都是业务员交给高铎,也有客户直接在银行转账到天津日盛昌公司老总付亚东的账号上。公司的电脑于2011年12月份被高铎转移走,具体转哪不清楚,资料于2012年2月份被高铭转移走了。

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下旬至2011年8月初在恒泽林公司工作,那段时间正好退休在家,爱人高某甲的侄子高铎和母亲于某某到卫辉说成立了一个投资公司,让他去帮忙。他在公司负责接待群众,宣传下公司的业务,另外负责买菜做饭。恒泽林公司的法人是高铎,刘佳佳算是会计,于某某时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公司下面有两个分理点,两名负责人一个叫张某,一个姓夏。恒泽林代理的有天津德元善和日盛昌公司,利息是6分,德元善的是交款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两个月的利息。4个月到期后再连本带利返还其他钱款,应该有返点,具体不清楚。日盛昌的其不清楚。客户的现金基本都是高铎和于某某领着客户到农业银行直接打到天津公司账户里。

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8月或9月到恒泽林公司,最多工作了一个月就不干了。公司法人最初是高铎,张某是高铎下面的一个代理,张某在103房间,高铎在104、105房间,他和薛某松、冯某某都是跟着张某做的,高铎那边具体情况不清楚。

证人薛某松、薛某玉、薛某泉、薛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张某介绍他们到恒泽林投资,后来因为投的钱太多,不太放心,便到公司工作。高铎单独给他们一个房间做业务,房间是102,高铎出房租。薛某以及赵树玲负责接待群众,宣传公司业务,发放公司宣传资料,底薪是1000元加1个点的提成,其他的人名片上写的都是业务经理,其实都是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有按照客户投资合同额2个点的提成。他们算是恒泽林公司下的一个代理,张某是他们的负责人,负责跟高铎联系。公司代理的有德元善、日盛昌、盛世富邦的业务,客户的现金一般都是由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到银行,直接打到天津公司付亚东账户上,也有把现金交给高铎的。

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高铎是恒泽林公司的法人,张某算是公司下的一个分代理的总经理,薛某泉、薛某玉、薛某松算是张某代理处的副经理,薛某和赵树玲都是公司的接待。他在公司是业务员,无底薪,他把办理的客户收据给张某看过后,张某按照合同投资额给他返点。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是6分,于交款时提前扣除。客户的现金都是客户直接打到天津公司账户上,也有把现金交给张某的。

证人马某琳、赵新源、何接昌、焦平、李春英、赵永政、曹治亮、闫化如、朱国宜、白荷青、牛玉珍、惠丽兰、辛蕙伶、宋春燕、王光玉、仝敏洁、缑圣英、富华、程文群、朱秀兰、王明琴、李保堂、李守财、苏希风、乐盈盈、徐继烈、画文学、姬小平、张茂新、党志武、高利娟、刘保娥、常兴芬、方磷、张兵、舒培生、王蕴蕴、赵新科、张玉峰、严海霞、李振宁、张红卫、王传花、霍诗淮证言证实河南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在普利大厦A座1楼门口摆放广告牌、在平原路上发宣传单及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投资情况,随后他们到河南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咨询,在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实力雄厚、证件齐全并可以得到高额利息的引诱下,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公司宣称投资期限为三个月,月息6分,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交钱时把三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等于先返三个月利息,投资合同到期后本金返还。签署的投资协议上加盖有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公章,给他们开有加盖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部分合同到期后,恒泽林公司将收据换为加盖有河南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他们本金的事实经过。证据3、4卷补查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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