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梁书改与周太灵经媒人介绍后,梁书改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向周太灵先后要了35000元钱和一条金项链,期间梁书改带周太灵见的爹、哥、嫂子均不是梁书改的亲爹、亲哥和亲嫂子,且未对周太灵说明。婚后,梁书改以其女儿没人管为由,离开周家。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书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书改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也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书改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书改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书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书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生效之前已执行的刑期从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扣减,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书改退赔被害人周太灵人民币6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