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告人洪喜来的供述。供述称我的生意就是我们村子里的某某矿,我可以开采某某矿,别人谁想开采,需要和我说并与我合作,我不同意他们就不能开采。谁开采矿我要占有股份,股份只是我个人的,组里的群众只要得到他们应有的就行。王某曾给过我7万元,他想开采某某矿,知道不经过我他就开采不成,所以找到我给我了7万元,但我占有20%的股份。后来我儿子洪某某问王某要20%的股份钱王某不给,洪某某就上访不让王某开采,王某的矿就于2012年5月14日停工了。 8、书证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汝公(城)调解字(2013)0025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认定的主要事实:“2012年10月6日,王某为要回洪某某欠款7万元,在某某公司与洪某某达成一份协议,由乙方(洪某某)将自有合法财产奇瑞轿车转让给甲方(王某)以抵前期借款,剩余伍万元整,打有一张欠条,当时归还的壹万元现金属于转借洪某1一事”,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用于抵欠款的一辆奇瑞轿车归还给乙方;甲方将乙方打的一张伍万元欠条自行撕毁,不再向乙方讨要;乙方转借洪某1的壹万元现金,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承担一切责任;甲乙双方互不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矛盾与纠纷,由谁引起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2013年4月份,被告人洪喜来以“上访告状,不让其开矿”为理由,敲诈在某某村某某矿施工的张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01年11月2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书证收条及保证。证实洪喜来于2013年5月3日收到张某某现金10万元,并写下保证书:“关于王某在某某矿撤回之前,洪喜来保证不再上告。本组群众上告由本人负责”。 3、协议书。张某某、任某某与王某所签的施工协议,约定由乙方(张某某)承包甲方(王某)矿山施工工程,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 4、书证洪喜来存款凭条、存单、银行记录清单。证实洪喜来于2013年5月3日存入农村信用社现金10万元。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某等人合伙承包了王某在某某村某某矿工程,干了不到半天,因为洪喜来上访告状被迫停工。矿山被查封后,任某某带我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焦某某能把矿山被封的事摆平。我和张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四人在某某酒店1见面,焦某某说我们开的矿山周围用的土地他已经全部承包了,是他指使洪喜来告的,不通过他谁也开不成。焦某某张口就要100万,后来经商谈给40万,让我们干六个月,4月27日,通过我的账户给焦某某转了30万元,张某某给焦某某打了一张10万元欠条,焦某某给张某某打了40万元收到条。后来焦某某又拿来一张洪喜来打的10万元收到条和一份保证书,并承诺一周之内保证开矿。过了两天,焦某某说洪喜来变卦了,矿开不成了,他正在想办法。洪喜来好告状,听说以前矿停就是洪喜来告状造成的,因为不给他钱他就上访导致施不了工,所以只好给他钱。 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我和张某某等人承包了王某在某某村的矿山施工工程。洪喜来通过某某对张某某说,以前矿山停工是因为他上告才干不成的,不管谁想干,就得通过洪喜来,还说让我们给洪喜来100万元。今年4月份,我们刚开工2个小时,因为洪喜来上访,矿山就停工了。张某某让某某与洪喜来谈,洪喜来说要100万元现金和矿山20%的股份,卖矿石款还要打入他的账户,对外还要声称洪喜来是矿长。后来我听说焦某某和洪喜来很熟,好像洪喜来告状的事焦某某也参与了,我就让张某某、张某1和李某某去找焦某某说事。焦某某声称洪喜来上访是他策划的,洪喜来是听他的,我们也信以为真。因为不给焦某某和洪喜来钱,矿山就开不成,后来给焦某某30万元,还给焦某某打了10万元欠条,当时焦某某、洪喜来答应先让开六个月。焦某某给洪喜来10万元,他们打的有条子,条子在张某某那里。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找到我说,王某的矿山现在让他干,怕洪喜来告状干不成,想通过我和洪喜来谈。我找到洪喜来和他谈,第一次洪喜来说要100万,后来经过多次沟通,洪喜来说要30万,还要20%的股份,购买矿石的经营权在他手里,来往现金经他账户,我看说不成,今年3月份就和张某某回话管不了。洪喜来曾多次给我打电话和我说,并承诺事情办成给我好处。 8、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号左右,张某1通过李某某给我卡上转了30万元,还给我打了一张10万元欠条。这些钱都是让我帮忙运作张某1在铝石矿的纠纷,做通洪喜来工作的钱,目的就是让洪喜来不再上告,使矿山能够正常开采。大约是5月2号或者3号,我在某某酒店1给了洪喜来10万元现金,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某。洪喜来打了张收到张某某欠款10万元钱的收条,并写了一份保证,内容是王某矿撤出之前,洪喜来永不再上告,如全村有人告,洪喜来负责。条子和协议被李某某带走了。第二天,我给洪喜来打电话,洪喜来说矿要想开工,就要再给他80万元,并说那10万元的事不让我作证。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焦某某和洪喜来上访告状致使矿山不能生产。张某某、张某1等人为了使矿山能够正常生产,四处托人和焦某某、洪喜来谈。焦某某说某某村矿山的事他很清楚,洪喜来是听他的,想开矿山也得听他的,洪喜来的工作他做。到最后焦某某说40万元让矿山先开半年,先付现金30万,另10万元矿山开始后付钱。我们一块到某某酒店2对面的信用社,张某1给焦某某卡上打了30万元,焦某某给张某某打了一张条子,写了一个保证。大约过了一星期后,焦某某通知我到某某酒店1,洪喜来也在场。焦某某给洪喜来10万元现金,让洪喜来打了一张10万元条子,洪喜来写的收据内容是“今收到张某某交来的现金欠款十万元”。由于当时欠款两字引起争议,洪喜来说谁开矿谁欠他钱,他就这样写。洪喜来还写了一份保证,内容大概是洪喜来收到钱以后不再上告,村民上告由他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