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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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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明、刘某功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在袁庄村征地,其中占用了我们四个联合办的洗煤厂的土地,包括陈某帅、我、唐小利、还有一个叫抗抗的人。当时,占用洗煤厂的地总共有4亩多,应付款11万元左右,因为,我们四个开办的洗煤厂租袁庄村

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在袁庄村征地,其中占用了我们四个联合办的洗煤厂的土地,包括陈某帅、我、唐小利、还有一个叫抗抗的人。当时,占用洗煤厂的地总共有4亩多,应付款11万元左右,因为,我们四个开办的洗煤厂租袁庄村群众的地有数,但因开办洗煤厂平整土地,地界不好分清楚,就把款打给我们,让我们给群众兑付,其中洗煤厂占刘某现的地比较多,大概有58000元左右,我就和刘某功商量让刘某现从刘某功处单独把款领走,并让刘某现给刘某功办好领款手续,然后让刘某功把刘某现的领款手续在袁庄村的账上重支一笔,想以支付村里不合理开支的名义套出一部分占地款自用。这样,刘某功就把总的应付给洗煤厂占地款11万余元,全部打到以我的名义在汝州市农商银行开办的存折上,我在袁庄村征地付款表上签了陈某帅的名字。这部分款转到我的存折上后,过了几天,我就用这款归还了我在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8000多元,停了一段时间我取出了50000多元,交给刘某功让刘某功把洗煤厂占我村群众翟某照、史某山、史东红、吴某瑞四人的占地款付了。后来,我觉得套取这笔款项刘某功也出力了,我就在刘某功家给了他10000元,在此之前,我经手为袁庄村开支10000多元单据,我把这单据在给刘某功时说,这10000多元的单据的钱我不要了,你花吧。我得了40000元,刘某功分得21000多元。

我在2014年4月20日在我家里给了刘某功40000元钱,并说是路网的钱,让刘某功入账。在给刘某功40000元钱之前,我听张亚峰说汝州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汝南办事处把我村的账调取了,要查我们村的账。当时,我就考虑我和刘某功套取征地款的事情怕检察院查出来,我就给刘某功说咱们原来套取的征地款可能有事,得赶紧把钱还到账上。2014年4月20日,刘某功来到我家里我给了他40000元,让他还到账上,我让刘某功把剩余的2万多元先自己出钱还到账上。过了没多长时间,刘某功就给我送来了一张收据,上面金额是61204元,日期写的是2014年4月2日,比我们还钱的日期早了十几天。

我和刘某功套取的61204元征地款的事没有向汝南办事处领导汇报过,也没有给我村其他两委会班子成员说过,只有我和刘某功知道。

袁庄村2011年12月31日第3号记账凭证下附的路网建设各组分款分配表:洗煤厂4.39亩114140元陈某帅(签名指印)这张表上的陈某帅是我签的名字,指印是我按的。因为陈某帅和我是合伙人,法人是陈某帅,所以我就签了陈某帅的名字。

被告人刘某明当庭供述:套取的钱其中有部分交给了几名组长,用于做上访群众的工作。

(2)被告人刘某功供述:2011年,我们村子在路网二期征地面积统计中,刘某明找到我说,咱洗煤厂多报2亩地,做群众工作用。我当时没同意。过了几天,刘某明又找到我说,咱把刘某现的2亩多地从洗煤厂4亩多地中划出去,洗煤厂还按4亩多领取征地款,这多领的钱用来做群众工作。他说完后,我也没说啥。

由于洗煤厂是陈某帅和刘某明合伙开办的,所以洗煤厂的征地补偿款114140元我全部把这钱打到刘某明的折子上。洗煤厂实际上占了刘某现、吴某瑞、史某山、史某红、翟某照五家的土地,其中刘某现的2亩多地征地补偿款直接打给刘某现本人了,其他四家的征地补偿款共计52936元,刘某明把这些钱给我了,我以现金的方式给那四家发了。我们洗煤厂这边多领的2亩多地的征地款是从林场(集体地)的征地款中扣除的,因为林场的征地面积没有实际测量,林厂的征地面积是征地总面积减去测量过的各家各户的征地面积后得到的,也就是说林厂那边拨付的征地款少了61204元,这笔钱被我们套取了。这部分多报的征地补偿款61204元打到了刘某明的折子上了,他之后一直也没跟我提过这事,他说的这钱用于做群众工作,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交过支出票据。过了将近一年,他去我家给我1万元跟我说,这钱你拿着花吧,我也没说啥。这10000元钱我用于村量地村组干部吃饭开支4000多元,剩余自己日常开支了。

2014年4月7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汝南办事处里检查我们村里的账目,刘某明得知后给我打电话说,今天咱村子的账被检察院拿走了,咱之前用于做群众工作的61204元钱得入账。2014年4月20号,刘某明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后,给了我4万元。我写了一张日期是2014年4月2日的收据给刘某明送去了。后来这61204元钱入账时,我给我们村里出纳陈某5.7万多元的现金和4千多元的开支票据,共计61204元,其中有我垫付的2.1万元。

2011年12月第3号记账凭证下附的原始凭证记载:洗煤厂4.39亩114140元,陈某帅(签名指印)。这个陈某帅的签名是刘某明签的,指印也是刘某明按的。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伙同被告人刘某功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金额达4120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明、刘某功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赃款41204元,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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