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涂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2002年至2013年7月任石槽集乡副科级干部,分别负责过本乡的农业、卫生、交通工作。2008年石槽集乡境内因漯阜铁路升级改造,需要征用土地,经乡政府安排石槽集乡境内土地征用的工作有我参加并具体负责,当时赵庄行政村也需要征用土地,乡里就安排赵庄行政村的干部协助我和赵庄行政村的包片干部崔某某及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赵庄行政村征用土地的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崔某某代表乡里,赵某甲和赵某乙代表行政村,李某代表中铁24局,共同丈量要征用的土地。在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某甲和赵某乙对我和崔某某说征地这么辛苦,工作这么难做,咱们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咱们以补助的名义分,当时我俩就同意了。我对他俩说这事必须给中铁24局的李某说,就说补偿款也有他的一份,李某同意了才能办。赵某甲和赵某乙又去给李某商量,李某也同意了,他还安排赵某乙把帐弄好,别出啥问题。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在实际征地地亩上额外再加点地亩数。我们分3次虚报了3亩地左右,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的65000元我们平分了,每个人分得13000元,下余的款经赵某甲、赵某乙用于支付钉子户及电线杆子迁移等其他征地开支了。每次虚报都是赵庄行政村的赵某甲和赵某乙提出来,每次核实结束后,赵庄行政村就打申请拨款报告给石槽乡政府,我在行政村打的报告上签上情况属实,经我和李某同意后,乡镇府再打报告给县铁道指挥部,由指挥部把款拨付给乡财政所,财政所统一拨钱给赵庄行政村所提供的账户上了。钱是崔某某给我的,赵某乙让他转交给我的虚报的土地款。这13000元我用于个人手机费、摩托车加油等家庭日常开支完了。”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石槽集乡政府信访办主任,是腰庄、赵庄、董营、大王营4个行政村的包片主任。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开始,在石槽集乡境内需要征用土地,当时石槽集乡境内土地征用的工作由副科级干部涂某某负责,因我包片的赵庄行政村也需要征用土地,乡里就安排赵庄行政村的干部协助涂某某和我及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赵庄行政村的征用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在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我和涂某某代表乡里,赵某甲和赵某乙代表行政村,李某代表中铁24局,我们共同丈量要征用的土地,在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某甲和赵某乙对我和涂某某说加班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在量好地后再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当时我俩就同意了,涂某某对他俩说这事必须得经中铁24局的李某同意,李某不同意的话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并安排他俩给李某说弄的钱有李某的一份。赵某甲和赵某乙又去给李某商量这事,李某也同意了,当时李某还安排赵某乙把手续走好,别出事了。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着在丈量的时候根据实际征地情况适当的多报点,土地报上后有赵庄行政村负责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多报的钱我们5人分。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亩多地,共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的65000元被我们5个人分了,每人分得13000元,余款用于赵庄行政村的其它征地支出。我分得13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完了。” 5、被告人李某供述:“我2009年至今任中铁24局漯阜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分部驻沈丘石槽乡段协调员。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在石槽集乡境内需要征用土地,沈丘境内所有征地的拆迁及补偿工作有沈丘县政府负责,沈丘县人民政府还成立了铁路指挥部,我们只是负责配合。在2009年的时候,当时我任中铁24局漯阜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分部驻沈丘石槽乡协调员,因当时石槽乡永久占地及取土用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赵庄行政村,石槽乡政府就安排乡干部涂某某、崔某某,赵庄行政村村支书赵某甲、会计赵某乙等及赵庄行政村群众代表会同我一起负责赵庄行政村的占地补偿工作。2010年5、6月的一天,我和涂某某、崔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在丈量被征地休息的时候,赵某甲和赵某乙给我说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我说这是不可能,这是监守自盗,为此我会丢饭碗的。他俩又说这事给涂某某和崔某某已说过了,他俩也同意了,不会出什么事情的,当时我看他们四个都同意了,就没再坚持同意了。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着在丈量后在实际丈量的地亩数上再虚报点,不过每次不要虚报这么多,土地报上后有赵庄行政村负责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我们5个人都有,另外我还安排赵某乙把帐弄好。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亩多地,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有65000元被我们几个人分了,我们每个人分得13000元,剩下的钱经我和赵某甲、赵某乙的手用于赵庄行政村征地的其他支出了。赵某乙每次给我钱的时候都说这钱是虚报出来的征地款。钱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 6、证人赵某丙证言:“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占用我家的有几分地,我不同意,行政村支书赵某甲、赵某乙及李某一直做我的工作,最后答应多给我1600元,我才同意。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在取土现场,李某付给我1600元现金。” 7、证人赵某丁证言:“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永久性征地和取土都占用我和赵同义的地,我俩不同意,工程一直开不了工。为此大队和中铁24局的李某一直做我工作,并许诺每人多给2000元。后来有一天,在取土挖地现场,李某分别多给我和赵同义每人2000元,我俩收钱后同意征地了。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 8、证人赵某戊证言:“当时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时,在征地范围内有3根电线杆子需要迁移,为此李某和赵某乙找到我商量电线杆迁移的事情,经商量后他们同意出3000元给我让经办此事。李某给我2000元,赵某乙给我的1000元。” 9、证人欧阳某某证言:“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占我家的有一亩多地,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除征地补偿款外,行政村会计赵某乙另外多给我的有3000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