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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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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云恒、李新峰犯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6、被告人苏云恒的供述,我和李新峰是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2014年过完年,我把我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和李新峰的红色捷达车换开。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李新峰给我打电话问我他的红色捷达车的情况,我说车

6、被告人苏云恒的供述,我和李新峰是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2014年过完年,我把我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和李新峰的红色捷达车换开。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李新峰给我打电话问我他的红色捷达车的情况,我说车在我这儿,但前保险杠撞坏了,我这里修不了,李新峰说郑州可以修。过了几天,我开着红捷达车从临汾往辉县,到时是下午五、六点钟。第二天我和李新峰开车到郑州去修,当天下午回到辉县,晚上我们在一个夜市摊吃饭,期间我问李新峰我的面包车情况,李新峰说因手头紧卖了,回来给我钱。李新峰又说你买房子需要钱,我现在也欠人家许多钱,我们去搞点钱花花,我问他怎么搞钱,他说能不能绑个人,并说看谁开的好车,我们就绑谁,我也表示同意。饭后我们开始寻找对象,到一个小区旁边的路边,我们看见一辆黑色宝马车,我们就跟着到了小区里,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子,进了一楼的一个房里,我们就走了。我回车上睡觉,李新峰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天亮时,李新峰来找我,我们又开车到那个小区的宝马车附近,观察了宝马车好长时间,后来从一楼出来一名男子把宝马车开走了,李新峰说他认识那男子,家里有钱。当天我们就一直在车上守候,到了下午,我们发现一妇女和一十来岁的小男孩也进了一楼这户人家。第三天中午,李新峰提出绑架他家小孩,我也同意。当天下午4点多我们把车停到小男孩学校附近的大路边慢车道守候,过了一会,小男孩沿着人行道朝我们走过来,我上前把小孩骗到车跟前,然后就把他抱上车了,小男孩可能感觉不对,还呼救了。我们就开车跑了。李新峰开车,我和小男孩在后面坐,我也不知道往哪里走。我们就问了小孩他父亲的电话号码,我将事先买的手机卡换到李新峰的手机上给小孩的父亲打电话,说你儿子在我们手上,你给我们准备钱,对方说他没有儿子。我们又问小孩母亲的电话,我又给小孩母亲打电话,说小孩在我这里,小孩母亲让我们不要伤害他。后来到新乡,车上了107国道,我又给小孩的父亲打电话说小孩在我这里,给我准备50万,对方说没有那么多钱,后来我们一直搞到20万,后我就把电话挂了。中间我们一直商量,对方答应第二天给我们钱,并且只能给我们十二、三万。后来我们发现有车在追我们,我们以为是小孩家人的车,我就给小孩父亲打电话让他别追,小孩父亲说他没追,但是后面的车还是一直在追。我把小孩抱起来让小孩的头从车的右后窗露出来,李新峰给小孩的父亲打电话说,孩子在车上,你们不要追了,我们把小孩放了。然后我们把小孩抱进来继续跑,快到濮阳的时候,车碰到了路上的东西,车被撞坏了,李新峰先下车,我把车后门踢开,小孩出来后我也下了车,然后我和李新峰就跑了。我们步行到濮阳,先坐出租车到滑县,又坐出租车到浚县,到浚县后我去找我表弟苏永杰,苏永杰不在家,我们从浚县坐出租车到临汾,李新峰到一旅社住下,我回家找钱了。然后我们就坐客车去云南了,又去了缅甸小孟拉。呆了十几天后我一个人先回家了,后来就被抓了。

7、被告人李新峰的供述,我与苏云恒是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以前借过刘某甲钱,去他家还过信用卡,与刘某甲也认识。2014年4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苏云恒驾车来辉县,第二天我和苏云恒到郑州修车,车是一辆红色捷达轿车,牌号是豫G×××××,是2013年冬我在新乡市东站附近的路边买的,后来与苏云恒换车了。修车回来后我们在辉县市稻香路紫城加油站附近的一个地摊上吃饭,期间苏云恒提出他刚买了一个房子,手头有点紧,想搞点钱花,我也同意。饭后我们沿着稻香路向北走寻找目标,走到辉城港湾南区西门时看见一辆宝马车我们就跟随着到C3号楼下,看到刘某甲从车上下来,我对苏云恒说我认识他,他家里有钱,我以前借过他的钱,苏云恒问他家是否有小孩,我说在他家见过一个男孩,但不知是否刘某甲的小孩,于是我们就决定在他家附近观察几天,我们蹲点守候了2、3天,见刘某甲的老婆经常送一个8、9岁的男孩到城关镇西关小学上学,我们就确定了刘某甲的小孩在西关小学上学,并准备在西关小学附近绑架刘某甲的小孩。2014年4月21日下午4点多,我和苏云恒开车到西关小学附近的报喜鸟服饰专卖店西侧,将车停在慢车道上,我在驾驶位上坐,苏云恒在人行道上等刘某甲的儿子放学,过了一会儿,我们看到刘某甲的儿子一个人在路南侧的人行道上自东向西走,苏云恒走到小孩跟前,把小孩哄到车边,苏云恒拉开车门把小孩推到了车后座上,我开车沿西大街到西外环后向北拐,后沿辉上路到洪州乡往黄水乡,到黄水乡河西村后驶向上八里,到上八里附近时苏云恒问小孩刘某甲的电话,小孩告诉他之后,苏云恒打电话给刘某甲,告诉他我们绑架了他儿子,刘某甲说他没有儿子,就挂了电话,我们以为搞错了,又问了小孩他母亲的电话,苏云恒又给小孩的母亲打电话,告诉她小孩在我们这里等。我们从上八里向获嘉、新乡,上107国道向卫辉方向行驶,到卫辉市的比干庙附近苏云恒又给小孩的家属打电话,通话结束后,苏云恒说对方可能给十二、三万元钱。同时我们继续沿107国道向鹤壁安阳方向行驶,走了一段,又返回向新乡行驶,这时发现有几辆车在堵我们,以为是小孩的家属找到了我们,我们把车开的很快,苏云恒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后面的车停下来,后来几辆车把我们逼到路边,我掉过头又开车向安阳方向跑,走到浚县发现还有车追我们,苏云恒又给刘某甲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公安局的人,我们很害怕,在浚县的一条街上,我让苏云恒把小孩放了,苏云恒不同意,快到濮阳时,车被撞坏了,我下车把后门打开,小孩出来后,我们就跑了,我们到了濮阳,又坐出租车到滑县,后又坐出租车到浚县,苏云恒在浚县借了点钱,然后坐出租车到山西临汾,住了两天旅社,我就坐客车去云南了。绑架刘某甲儿子期间打电话的手机卡是苏云恒买的。

8、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乙辨认出2014年4月21日下午将其绑架和其坐在车的后座并给其父母打电话的是被告人苏云恒,一直开车的是被告人李新峰。被告人李新峰和苏云恒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和犯罪工具车辆的照片。

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蒋某、刘某甲的有关通话清单及刘某甲的受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2014年4月21日被害人父母与被告人通话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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