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96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开某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诈骗罪2012年12月4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4年12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开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诈骗罪2012年12月4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4年12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2014年12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孝铭,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开某甲,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2014年12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芦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孝铭、开某甲及其辩护人芦晓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张政委(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并做了角色分工。2014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封丘县消防大队大队长,给封丘县财政局基建股股长张某甲打电话,让其找熟人承揽工程,张某甲联系到被害人金某某,金某某和张某某联系后商议工程事宜。被告人张某某又回拨电话谎称消防队需要帐篷,报出价格后,提供帐篷代理商电话,被告人开某某冒充帐篷代理商接通被害人金某某电话后,谎称不再代理,又提供帐篷厂商电话,被告人开某冒充帐篷厂商接通被害人电话,报出较低价格,让被害人金某某感觉有利可图,决意和被告人张某某、开某购销帐篷。被害人金某某先后三次以预付帐篷及防潮垫等贷款的名义,向被告人开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9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开某甲、张政委于当日到平舆县、汝南县通过ATM机及柜台支取方式将诈骗款全部取出,并将诈骗用的手机和银行卡丢弃。后五名被告人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开某某等人的亲属向封丘县公安局退回赃款29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手机卡销售清单,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份;手机通话清单2份;银行卡交易记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玲玲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6、被告人开某甲、张政委取款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9成,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因家庭原因,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开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开某甲系从犯;2、被告人开某甲家属主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3、开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张政委(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并做了角色分工。2014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封丘县消防大队大队长,给封丘县财政局基建股股长张某甲打电话,让其找熟人承揽工程,张某甲联系到被害人金某某,金某某和张某某联系后商议工程事宜。被告人张某某又回拨电话谎称消防队需要帐篷,报出价格后,提供帐篷代理商电话,被告人开某某冒充帐篷代理商接通被害人金某某电话后,谎称不再代理,又提供帐篷厂商电话,被告人开某冒充帐篷厂商接通被害人电话,报出较低价格,让被害人金某某感觉有利可图,决意和被告人张某某、开某购销帐篷。被害人金某某先后三次以预付帐篷及防潮垫等贷款的名义,向被告人开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9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开某甲、张政委于当日到平舆县、汝南县通过ATM机及柜台支取方式将诈骗款全部取出,并将诈骗用的手机和银行卡丢弃。后五名被告人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开某某等人的亲属向封丘县公安局退回赃款29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四被告人均属成年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 2、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张某某、开某甲于2014年12月11日在驻马店市平舆县玉皇庙乡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手机卡销售清单、手机通话清单2份; 证明被告人开某购买手机情况及被告人与受害人通话情况。 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份; 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物品情况。 银行卡交易记录; 证明受害人给被告人打款及被告人将款取出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开某某、开某在2012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四被告人家属将赃款29万元退还给受害人金某某,并取得金某某的谅解。 辩认笔录; 证明辩认人王玲玲从2号照片中辩认出开某系到原阳县城关镇小杰卡行购买两张手机卡的人。 被告人开某甲、张政委取款视频; 证明二被告人通过ATM机及柜台方式将诈骗的29万元取出情况。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上午9点多时,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是消防队大队长,他单位有点小零活,让找人干。张某甲就给金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把对方电话给金某某,让他们直接联系。后来听说金某某被骗了。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1月1日有一个外地口音的一男一女,到她店里买了四张手机卡,每张50元,共200元。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