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范县公安局2011年01月25日证明:2010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鲁川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良好,并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高守增、丁福元、李显涛、王景文抓获归案。另鲁川川父亲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还鲁川川盗窃变压器铜芯得来的赃款7000元整。 ④范县防疫站、范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丁福元患有肺结核,具有传染性。 ⑤范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5月27日范价证鉴字(2011)0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S-11100KVA变压器铜芯价值10170元、S13-M50KVA变压器铜芯价值9194元、S-11100KVA变压器价值13034元、S-11100KVA变压器价值10080元、S-J50KVA变压器价值630元。合计价值43108元。 ⑥范县供电局的情况说明:完整的变压器主要由铜芯、外壳、变压器油组成,若变压器铜芯被盗,只剩下外壳,变压器处于报废状态,几乎无价值。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盗窃未使用的电力设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均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被告人丁福元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显涛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王景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李显涛是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高守增辩称没有参加第五起盗窃犯罪活动,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应当以盗窃罪一罪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福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川川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有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守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06月1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川川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03月1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福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显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08月12日) 被告人王景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树峰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