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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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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守增、丁福元、李显涛、鲁川川、王景文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①被告人高守增供述,我和张文臣、鲁川川在陆集东边土台子的小屋里偷了一个闲置不用的变压器。张文臣和鲁川川说张庄乡王德龙村有个老头要这东西,于是我们就去了那个老头家,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他,卖了1500元左

①被告人高守增供述,我和张文臣、鲁川川在陆集东边土台子的小屋里偷了一个闲置不用的变压器。张文臣和鲁川川说张庄乡王德龙村有个老头要这东西,于是我们就去了那个老头家,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他,卖了1500元左右,每人分了500元。

②被告人鲁川川供述,我和高守增、张文臣在陆集偷过变压器,他们两个把偷的变压器内芯放在我车上,我将他们拉到王德龙村,卖给收废品的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2)证人证言

①王XX证言,2010年9月19日早晨8点多,发现变压器铜芯被偷走了。这个变压器是今年3月份安装好的,现在还没送电,没有使用。

②毛XX证言,2010年9月19日发现变压器被盗。

(3)书证

①范县供电局陆集乡供电所的证明,我所陆集乡王楼村变压器为农排变压器,于2010年7月份安装,于2010年9月份被盗,被盗时未完全安装完毕,还未通电未投入使用。

②陆集乡王楼村收条,从刑警队收到我村变压器被盗赔偿款2000元。

第3起:

(1)被告人的供述

①被告人鲁川川2011年1月5日供述,在清丰县共偷了两次,一次是在马村,一次是在不到马村的两个村之间。

被告人鲁川川2011年6月16日供述,以前我没记清楚,现在在看守所待了这么长时间,我脑子清醒了,又记起来了。因为没有高守增,我不可能跟张文臣一起作案。因为我们几个,我只跟高守增认识,每次出去都是高守增给我打电话叫我一起去,偶尔其他人给我打电话喊我去,我也会问有没有高守增,若没有我不会去,因为跟其他几个人以前不认识,不熟,高守增若不去,我不放心,我就不会去。

②被告人李显涛2010年12月28日供述,我一共作案两次,都是在清丰县。一次是在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记得有丁福元、高守增、鲁川川,我们从老城往西,从小路上摸了很长时间,得有三四十里路,走到两个村中间,有鸡棚的地方,有一个台子,上面有个小变压器。我在村头放风,鲁川川在车上等着,张文臣、丁福元、高守增去干的,把铜芯弄下来我们就回来了。第二天文臣给了我300多块钱。

(2)证人证言

路XX证言,2010年10月29日早晨6点多发现变压器铜芯被盗。

(3)书证

清丰县供电局瓦屋头供电所的证明:我辖区霍子寨农排变压器被盗时正在使用。因季节原因,无用户浇地,因变压器被盗后,高压线落地,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危害附近村民人身安全。

第4起:

(1)被告人的供述

①被告人高守增供述,伙同张文臣、丁福元、鲁川川还在白衣乡变电站东偷过一次变压器铜芯。还是卖给王德龙村那个老头,这次卖了一千五六百块钱,我们每人分了四百多元。

②被告人鲁川川供述,伙同高守增、张文臣、丁福元去白衣偷了三个变压器内芯,接着就拉到王德龙村卖给了收废品的,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可能分了800多元钱。

③被告人丁福元供述,伙同高守增、张文臣、鲁川川一起偷过两次变压器内芯。一次是在一个全部装在一个小屋内的变压器,一次是在一个在外面台子上面的变压器。鲁川川开车,高守增和张文臣卸变压器,我看人。

2、证人证言

①董XX证言,我村的农排变压器三个铜芯今年阴历10月份被偷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报案了,变压器是阴历2月份安装的,正使用中。

②陈XX证言,今年阴历10月份上旬,我所接到北街村长反映的情况,说北街村东北角的一台农排变压器三个铜芯被盗了。变压器通着电,村里浇地排水用。

3、书证

①范县供电局白衣供电所的证明:白衣北街变压器为农排变压器,于2010年2月份安装投入使用,后于2010年9月份被盗,自安装至被盗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被盗时由于季节原因未浇水,我们将变压器屋外闸刀关闭,闸刀关闭后变压器无电,但屋外线路有电。

②收条:今从范县公安局刑警队收到我村北街变压器补偿款2000元。

第5起:

(1)被告人的供述

①被告人高守增供述,一个月前,伙同张文臣、李显涛、鲁川川、台前的“老五”在清丰县马村附近偷过一次变压器的铜芯。卖给王德龙村一个收废品的人,卖了大约有一千多元,后来我分了三、四百元。

②被告人鲁川川供述,伙同张文臣、高守增、台前的“老五”、李显涛五人在清丰县马村十字街向南三里地路东的一个地方偷了一台变压器内芯,当天没卖,放到张文臣家地里了。第二天拉到张庄,收废品的说不要了。后来张文臣、高守增他们两人卖的,卖给谁了不知道,分了1000元钱。

③被告人李显涛供述,伙同张文臣、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从范县老城西关的那条路一直向西,走了大概五、六十里,鲁川川在车上等,我们四个下车,我们四个拿着工具就把变压器卸开了,我这才知道是偷变压器的,卸开变压器扛着变压器的三个铜芯到了路边,鲁川川就开车接着我们回范县了。过来两天,丁福元就给我送去了三百多元钱,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处理的。

2、证人证言

证人尚XX证言,我村东南角地里的一台变压器的线包被人偷走了。被盗的这台变压器前几天还浇地了,过几天还要用它浇地,是正在使用中的。

3、书证

清丰县供电局马村供电所证明:清丰县马村乡南街村排灌变压器于2010年11月9日凌晨被盗。投入运行至被盗之间一直正常使用,被盗时正在使用,因季节原因无用户浇地。

关于被告人王景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

①被告人王景文2010年12月13日和2010年12月30日供述:今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收破烂回来,走到葛口村南边火车站东边,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那里,下来一个年轻的人问我要铜不,因为我带的钱不够,他开车跟我回家了,他们从车上把铜抬下来,我给了他们一千多元,他们就走了。我把这些铜卖给高码头街上一个卖碗的,赚了60块钱。

②被告人高守增供述,我们偷的变压器铜芯都是卖给王德龙那个收废品的老头,每次都是偷完就给他送去,都是在后半夜。我不清楚老头是否知道是什么铜,反正每次去他都要。第一次是张文臣和丁福元直接领我们去的。

③被告人鲁川川供述,我们每次盗窃的变压器内芯都是卖给王德龙村的那个老头了,第一次是张文臣提议的,他以前就认识老头。那个老头他应该知道铜芯是怎么来的,因为我们每次都是半夜里给他送去。我去这几次张文臣和高守增都去了。

适用于本案各起犯罪的综合证据:

①辨认笔录

A.王景文辨认,卖给其铜芯的人员之一为高守增。

B.高守增辨认,收买变压器铜芯的人为王景文。

C.鲁川川辨认,“增增”和高守增为同一人,是和其一起盗窃变压器铜芯的人。

D.李显涛辨认,“增增”和高守增为同一人,是和其一起盗窃变压器铜芯的人。

②户籍证明,显示各被告人身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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