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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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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朋辉、张广亮、杨汶蒲盗窃周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9、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詹朋辉到鲁山县尧山镇老街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00元。后该摩托车通过被

9、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詹朋辉到鲁山县尧山镇老街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00元。后该摩托车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卖给李小涛。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10、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卫生院,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门诊楼处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后将该车由赵潮伟(另案处理)销赃。

11、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卉丽小区,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口处的黑色“雅马哈”牌横梁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20元。后该摩托车由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销赃。

12、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新街变电站南,将被害人罗某停在其家门口处的白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40元。该摩托车由詹朋辉自用。

14、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詹朋辉等人到南召县卫校医院,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门诊楼南边的灰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8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销赃。

15、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世纪大道幸福鸟网吧,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网吧南侧一小区门口处的银白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30元。后该摩托车经赵潮伟销赃。

16、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詹朋辉等人到南召县中医院,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急诊楼北侧的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后该摩托车经赵潮伟销赃。

17、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云阳镇小关医院,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医院对面饭店车棚下的银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40元。后该摩托车经赵潮伟销赃。

18、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光明路宏江花园对面一小区内,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0元。后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销赃。

19、2013年9月1日,被告人詹朋辉到南召县中医院,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急诊楼北侧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85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销赃。

20、2013年8月3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天骄幼儿园旁边的小巷内,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电动车销赃。

21、2013年8月3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二桥桥头“滨河帝城”售楼部门前,将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该电动车由张广亮自用。

22、2013年7月15日凌晨,汝州市瑞平公司张村矿的柴卢某停放在汝州市朝川矿二井家属院内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被盗。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4000元。后被告人詹朋辉在赌场来牌时,从一自称名叫“赵某”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取得。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詹朋辉参与盗窃17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06135元;詹朋辉购买、销售赃物车辆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张广亮参与盗窃11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58740元;被告人杨汶蒲介绍、买卖摩托车、电动车13次,其中摩托车12辆,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8089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乔某某于2014年1月3日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杨汶蒲、周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值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13年6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詹朋辉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到河南省鲁山县董周乡杨树沟村村民郭某某(女)家中,二人因未婚同居所生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与郭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后被告人詹朋辉抢过孩子,进入车内,郭某某家人上前阻拦,被告人詹朋辉明知车旁有人,仍发动汽车,在倒车过程中,将郭某某、郭甲、郭乙撞倒。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左肩胛骨骨折等损伤系轻伤二级,郭甲、郭乙的损伤系轻微伤。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詹朋辉之父詹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和解,由詹某某赔偿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郭某某不再追究詹朋辉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詹朋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郭甲、郭乙等人陈述,证人杨某某、颜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综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朋辉参与第18起盗窃犯罪的事实,及被告人杨汶浦参与第9起盗窃犯罪的事实,仅有同案犯的供述予以证实,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詹朋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8起盗窃犯罪事实不清,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汶浦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盗窃犯罪事实不清,但杨汶浦对其销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证人李小涛亦证实该起犯罪赃物摩托车系由杨汶浦销售给自己,涉案赃物摩托车在案发后由公安机关从李小涛处起出,退还失主,故杨汶浦销售该起犯罪赃物的事实清楚,将公诉机关指控杨汶浦犯盗窃罪的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