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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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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凤芝、凡云莲、李军旗、何洪亮、李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在我家里搜查时法轮功宣传品有法轮功书刊、法轮功单页、法轮功小卡片、法轮功光盘25张、带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内存卡等法轮功宣传品中有的是李军旗送我的。李军旗给我送过四次法轮功宣传品,第一次给我送了一个法

在我家里搜查时法轮功宣传品有法轮功书刊、法轮功单页、法轮功小卡片、法轮功光盘25张、带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内存卡等法轮功宣传品中有的是李军旗送我的。李军旗给我送过四次法轮功宣传品,第一次给我送了一个法轮功播放器,还有7个带法轮功信息的内存卡,两张法轮功单页,还有法轮功护身符,播放器我给了他50元钱;第二次给我送的法轮功光盘,有多少张我也记不清啦!还有几张法轮功单页;第三次送的就是那一百多本法轮功书刊;最后一次,送的是一些法轮功宣传页。书钱一共给了李军旗200元,内存卡每个20元还没有给他钱呢,李军旗给我的还有一些法轮功宣传页和护身符,李军旗安排我要好好的学。李洪志画像是李树英(已去世)给我的;真善忍香包是我自己缝的,其他的这么多法轮功宣传品都是我捡的,有的是人家放到我门下的。在我家里发现的46张带法轮功印章标示内容的人民币都是我用法轮功印章印的。法轮功书刊、宣传页、内存卡、护身符等法轮功宣传品我打算散发传播给人家;平时给人家讲法轮功的事情,碰到相信法轮功的愿意要的,就给人家一些宣传品。法轮功人员要劝人家三退,三退就是“退党、退团、退队”;我想我劝其他人三退之后也要做个记录,就写了张劝退人员名单,做个记录。我一共劝退了四十三人,劝退名单上都是化名。我给过吕新荣《转法轮》、《洪吟》等法轮功书籍,还有法轮功小册子、法轮功光盘、还有带法轮功内容的内存卡、法轮功小卡片等,具体多少也记不清啦!给她的还有带法轮功印章标示的人民币有五六张,让她花出去。我也给吕某某的丈夫冯某某讲过法轮功的事情,我劝他也要信仰习练法轮功。我和吕某某一起去过我西华的一个外甥女李某某家三次,让她信仰习练了法轮功,我给过她一个李洪志画像,给过她两本法轮功书籍;另外还有一本法轮功小册子,还有身上带的法轮功护身符。我也劝过给李某某的丈夫李某某要习练法轮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凤芝、李军旗、何洪亮、凡云莲、李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在案证据,有被告人齐凤芝的供述及其同案犯凡云莲的供述、证人陈金兰、夏忠志、雷丙义等人证言、在其家中搜出的物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齐凤芝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法轮功信息,购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所需纸张、器材、工具、打印机、刻录机、裁纸机等物品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参与法轮功聚会,宣扬法轮功信息,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告人齐凤芝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军旗辩称,我没有犯罪。被告人李桂英辩称,我没有经常散发资料。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洪亮辩称,我到凡云莲家就一次。被告人凡云莲辩称,没有在我家聚会二十多次这回事。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对其本人的定罪,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凤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被告人凡云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被告人李军旗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被告人何洪亮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被告人李桂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 芳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