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案犯郭晓东证言:2009年5、6月份,我注册成立了亿成投资担保公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了70万元找代办公司办的,公司另两个股东是张明歌、赵安普。办证时我拿了我的身份证和另两个股东的身份证,办了证拿到执照后我对张明歌、赵安普说了他俩是股东,我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公司经营及债务与他俩无关。亿成公司法人是我,我出资3000万元,占60%股份,张明歌和赵安普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20%股份,实际上是代办公司办理的工商注册,我们都没有出资。 4、证人李长江证言:商谈转让亿成公司的事是我和郭向亿谈的,李明坤和杨洪钧是中间人。第一次去郑州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时,有我和郭晓东、张明歌。第二次是在偃师亿成公司分部,郭晓东说他三叔郭向亿已经找好人说好过户的事,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送过去,到偃师分部时,有郭向亿和张明歌,我一直没有见过赵安普。 5、证人周世营证言:我于2008年8月1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开了一个郑州银丰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财务咨询、工商服务等内容,为客户代办工商注册、增资等业务。如果有客户和我们联系代办工商注册、增资等业务,我就通过报纸广告上的代办工商业务电话和代办人联系,把代办业务转给他们,由他们为客户组织资金,为客户代办注册、增资等工商手续,我们从中收取几百元至一千元的中介费。2009年5、6月份,有人和我们公司联系代办河南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增资业务,当时亿成投资担保公司没有注册和增资资金(来联系的人说这个企业有钱有资金,但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我就为他们联系了一个代办人员,帮他们办理了工商注册增资业务,这个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元,后来增资到5000万元。当时我们收了301000元,我们给联系的代办人员付了30万元,自己留了1000元。 6、证人齐峰证言:2009年3、4月份,当时我在郑州,郭向亿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办一个投资担保公司,让我回他公司给他帮忙,我在电话中答应他了,当时我并没有直接回偃师,郭向亿让我在郑州问问办担保公司的行情,我问了以后,给他说价格太高,得二、三十万,这二、三十万就是办一个5000万的担保公司的手续费用。郭向亿听后,嫌费用太高。过了几天,郭晓东到郑州来找我,说他叔郭向亿叫他来找我商量办公司的事情,于是我俩就开始运作这个事情,后来郭晓东找了一张大河报,上面有代办公司的信息,具体让我去跑,当时郭晓东把事交给我之后,就回偃师了。我就按照报纸上登的地址和电话,到郑州关虎屯找到那个代办公司,和代办公司的人(印象中姓周)谈价格。我问办一个注册5000万元的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需要多少钱、多长时间能办下来,代办公司那人说需要20万元,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我把价格压到11万还是16万记不清了,对方同意后就把办理公司的一整套空白手续给我了,并说你们如果同意办就把表格填好给他们就行了。之后我就给郭向亿打电话汇报了情况,4、5天后郭晓东来郑州,我把表格给他了,后来郭晓东把填好的表格又交给我,第二天,我就交到代办公司了,然后我又开始跑公司租房的事。房子定下来后,我拿着租房协议给了代办公司。过了几天董崇昌来了,我俩开始买办公家具,买好后没几天,郭晓东、张明歌,还有吕旭红和赵安普来到郑州,他们四人呆了一天,当天就回去了,只剩我和董崇昌两人在租的房子里考虑家具摆放、制作公司流程。我在亿兴房地产公司时就认识张明歌和郭向亿的司机吕旭红,我和赵安普不太熟,但是见面认识,他们到郑州主要还是办公司手续的事情。公司章程是格式章程,是代办公司提供给我的,我给郭晓东让他们去签字。这些手续和章程上的股东签名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们本人签的,我把空白的东西给他们,郭晓东再给我时名字已都签过了。刚开始我拿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是5000万,但是工商局网上显示是500万,于是我到工商局去找他们,他们查了档案资料后,还有一个增资,他们就把网上信息改过来了,这5000万资金是怎么通过验资的,我不清楚,这都是代办公司办的,亿成担保公司有三个股东,郭晓东出资3000万,张明歌、赵安普各出资1000万,他们都没有实际出资。我把执照拿回来后,我打电话给郭向亿说了。 7、证人莫九生证言证明,莫九生通过亿成公司共签订借款合同4笔,在签合同之前,是郭晓东和齐峰同莫九生商量让莫九生和亿成公司做业务,郭晓东当时怕莫九生不做,打电话给郭向亿,郭向亿在电话里跟莫九生说“如果借款人还不了钱,我替他们还钱”,后来借款人不还钱,莫九生找郭向亿要钱时,郭向亿打电话威胁莫九生“谁借你的钱你找谁去要,再来找我有你好看”。后因借款人不还钱莫九生去把亿成公司的资料调出来发现股东有张明歌,当时莫九生找到张明歌,张明歌说他只是让郭向亿用了他的身份证,他只是挂名股东不管事,公司虽然是郭向亿的,但是名义上是郭晓东的,让莫九生找郭晓东要账,张明歌还打电话让郭晓东来解决问题。因为没谈成,后来还多次给张明歌打电话。 8、证人王相云证言证明,2009年5月13日一个姓齐的男子和我联系,要租我的经三路28号的一套房子,作为亿成公司的办公地点,但是签协议的时候是郭晓东签的字,当时签的租期是两年。 9、证人王晓卫证言证明,在1995年时其本人找代办公司办理过郑州佰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把身份证提供给这个代办公司过,其本人没有参与办理亿成公司的注册登记。 10、证人唐立燮证言证明,其本人的身份证丢失过,没有参与办理亿成公司的注册,上面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 11、书证: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2)、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抓获情况; (3)、河南省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及变更登记申请; (4)、郭晓东给张明歌、赵安普的承诺书,承诺亿成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该二人无关; (5)、亿成公司转让时的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协议、承诺书,证明郭晓东、张明歌、赵安普三人所持亿成公司股份转让给李长江、李郑阳、翟珍珍三人; (6)、亿成公司偃师分公司工商登记相关资料,证明该分公司工商登记系张明歌办理; (7)、齐峰为亿成公司所签租房协议一份、房东罗俊杰书写的情况说明。 12、辨认笔录: (1)、莫九生辨认笔录,证明郭向亿是亿成公司大老板,张明歌是亿成公司股东,李长江是后来亿成公司老板,郭晓东是亿成公司法人,齐峰是亿成公司副董事长兼律师; (2)、齐峰对郭向亿、张明歌、赵安普、王相云的辨认笔录; (3)、王相云、周世营对齐峰的辨认笔录。 13、鉴定结论:审计报告一份,证明亿成公司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共吸收理财资金294301660元,理财人数达2027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