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陈来山的供述证实,2003年至2006年底,陈来山与他人合伙挂靠在卫辉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洛阳市电业局涧西输电工区做基础类的工程。2005年春节前,陈来山从家里拿出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00000元,10000元一沓,共计十沓,用报纸包着,来到时任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工区经理的付兴武办公室。陈来山将100000元钱给了付兴武,并说:“快过年了,能不能帮帮忙,把在咱们公司的欠款还给我一部分。以后有什么工程也多照顾我们公司的生意,多给我们些工程。”付兴武当时收了钱,都答应了。大概在2006年春节前,陈来山从家里拿出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00000元,10000元一沓,共计十沓,用报纸包着。陈来山来到付兴武办公室,把这100000元钱给了付兴武,并给付兴武说希望多给点工程干。当时付兴武说:“好说,好说。”陈来山在给付兴武送过钱后,工程回款顺利了,也多了一些工程。 3、中共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2013年3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年初,该公司中层干部付兴武在廉政教育活动中通过反思,认识到自己曾在输电公司任职期间接受过相关单位送来的现金共计2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付兴武于2009年2月10日主动找到公司纪委,主动与领导谈话,主动承认所犯错误,并主动将20万元上交公司纪委。 4、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05年陈来山挂靠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洛阳龙羽输电分公司承包新安电厂220kv供电线路,分别于2005年12月6日和2006年1月25日汇入131万元,该公司扣除施工费、管理费91万元后,陈来山凭票据将余款提走。 5、2009年2月26日中共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付兴武的谈话记录证实,大概是2005年、2006年的春节,陈来山各拿了10万元到付兴武办公室,付兴武没有推掉,收下后放在办公室。 6、银行凭证、划款通知书、付款通知单证实,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向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7、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 8、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股东会决议、变更信息、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洛阳龙羽资产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洛阳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证明、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营业执照、洛阳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实,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洛阳供电公司工会和洛阳龙羽资产投资公司(该公司为集体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9、洛阳供电公司洛供公司人(2004)2号、3号文件、洛供公司人劳(2002)2号文件、中国共产党洛阳供电公司委员会洛供公司党(2002)8号文件、洛供公司党(2004)6号文件、洛供公司党(2006)18号文件分配工作登记表、任职证明证实,2004年2月16日,付兴武被聘(任)用为输电公司经理、丁法邦被聘(任)用为输电公司副经理(兼)。2004年2月26日,洛阳供电公司同意聘任(用)付兴武为龙羽输电分公司经理(兼),丁法邦为龙羽输电分公司副经理(兼)。 10、另有单位工程决算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二、2006年,被告人付兴武伙同被告人丁法邦在王东朝所承揽的220kv新安电厂至合金铝厂线路工程结算中,故意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款20万元。结算后,王东朝把20万元交给丁法邦。付兴武、丁法邦商议决定,由公司的管理层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各分得2万元,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所分的8万元,已退赃。 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被告人付兴武、丁法邦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兴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5年,当时王东朝在付兴武所在的输电公司承揽新安县220kv线路迁移项目工程,付兴武向丁法邦提出可以在伊川王东朝干的工程上虚增一部分工程款,总共虚增了20万元钱,这个事是由丁法邦具体操作的。2006年春节前,王东朝拿来了20万元交给了丁法邦。我们从这20万元中取出了80000元给四个班子成员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每人发放了20000元年终奖,当时也由丁法邦具体操作发钱事宜。2006年丁法邦将剩余的12万元中的2万元用于抵充公司的财务借款。剩下的10万元送给对口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基建部门、生技部门、调度部门、设计部门及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调单位表示春节慰问,去相关部门送礼由丁法邦、张某、张某某和刘香菊经办。 2、被告人丁法邦的供述证实,2004年3月至2006年8月,丁法邦任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副书记兼副总经理。付兴武前期与王东朝商量,从王东朝所承揽的220kv新安电厂至合金铝厂线路工程结算中,故意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款20万元。2006年1月份,付兴武对丁法邦说:王东朝从工程上虚增了200000元,这笔钱你先拿着。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东朝用黄色塑料袋一次性拿了20万元的钱。这20万元钱到位后,就按照原来班子成员商量发给班子成员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每人2万元,共计8万元。剩余的12万元在2006年春节前用于支付公司机关领导、共建单位、用户工程协调人员过年的礼物、礼金。这笔款项由付兴武、张某、张某某、刘香菊和丁法邦派送。 3、被告人王东朝的供述证实,王东朝系伊川平等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承揽过多起工程。付兴武让王东朝在其承揽的工程里增加工程量,虚增工程款,王东朝表示同意。后丁法邦找到王东朝,一起商量了虚增工程款的事情。在结算的时候,王东朝去税局开具了发票,找到付兴武、丁法邦签字,签完字后把发票送到财务上报账。工程款到了王东朝所在公司账上后,王东朝将虚增的200000元工程款扣了下来。2006年春节前,王东朝从银行取出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现金共计20万元,用塑料袋装着来到丁法邦办公室,并将20万元虚增工程款交给了丁法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