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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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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彦伟、唐付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伙同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程某某参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唐某某参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伙同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程某某参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唐某某参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程某某诈骗数额不当。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从中获利较少,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程某某主动退赃、唐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丽红

审判员      付俊花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慧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