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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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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窝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高某甲供述了2014年9月18日上午八点多钟,其爱人打电话说高某某在变电站被人拦住,让去看看,到了现场后,看见高某某在一辆白色的轿车里坐着,刚到高某乙也来了,就上车旁边拽住轿车的左后门不让车走,这时过来个人

高某甲供述了2014年9月18日上午八点多钟,其爱人打电话说高某某在变电站被人拦住,让去看看,到了现场后,看见高某某在一辆白色的轿车里坐着,刚到高某乙也来了,就上车旁边拽住轿车的左后门不让车走,这时过来个人给其出示了警官证,说是公安局的人办案,让别管这事。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劝其走,其用手抓住车门不让车走,高某乙拉住车的右后门不让车走,警察说公安局的办案,高某乙还是不让警察把人带走,其和高某乙还有王某甲阻挡了警察有一、二十分钟。在跟警察纠缠时,有一辆面包车从东边开过来,其和警察都被撞倒了,那辆面包车一打方向往西跑了。最后警察强行将其带到车上,准备离开现场时,高某乙站在车前面还是不让车走的事实经过。

高某乙供述了2014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看到高某某被带到车里了。高某甲也在现场,其就去拉着车门叫高某某下车,车里的人说是警察办案了,没有把车门打开。一辆面包车从东边过来,将一名警察撞倒后跑了。听见公安局的让先把高某某带走,就跑到关着高某某的车前边,趴在公安局的车上不让走。民警将其拉一边,将高某某带走后高某甲还在和警察在撕扯,警察就说把高某甲也带走,几名警察就拉着往另一辆车上带,就一直反抗,其拉警察不让带走高某甲,一名警察将其拉到一边,将高某甲带走了,这时又来了一辆警车下来几名警察将其和王某甲也带走的事实经过。

(二)、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袁某是涉案嫌疑人的情况下,2014年10月27日仍帮助其在封丘县周庄村幸福小区11号楼2单元四楼租赁房屋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1、证人证言

王某丙证明2014年10月27日,把王村乡周庄村幸福小区11栋2单元403房间以每年2700元的价格租给了高某某。

于某某证明知道王村乡幸福小区廉租房11栋2单元403房间以每年2700元租给了高某某。

袁某证明因为和贾某某打架的事怕派出所的人抓,害怕自己租房被抓住,让高某某帮其租的廉租房,高某某租房的时候知道公安机关的人在抓其。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在知道公安机关找袁某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在周庄幸福小区租赁廉租房11栋2单元403房间,交了2000多元,租期一年,让袁某使用。

(三)、2014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封丘县城关乡石庄村莲花温泉大厅吧台值班时因琐事与封丘县城关乡石庄村贾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后高某某打电话通知袁某让袁某为其出气,袁某随打电话纠集杨甲某(另案处理)、薛甲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赵勇(另案处理)等七八名男子到贾某某家卧室内,使用板凳、椅子等凶器殴打贾某某,将贾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现系怀孕妇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

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袁某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高某某打电话说她在莲花温泉被人打了。挂了电话以后,袁某就联系赵勇、薛甲某、王涛、杨甲某、任国松等人。找到了贾某某家,其先进入贾某某家中,进到卧室就用拳头打贾某某。其他人也进入贾某某家,一块儿打贾某某,打完就跑了。在打架的时候,高某某一直在车上坐着的事实经过。

杨甲某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9点左右,任国松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袁某跟别人准备弄事了,让去帮忙。找到对方家,袁某先进入贾某某家,其在院子里拿了一把黄色小藤椅,进入卧室内,其他人正围着床打贾某某。当时打的人可多,可挤,有拿凳子打的,有用手打的。从贾某某家出来上了黑色轿车,袁某开车,副驾驶上是个女的。

薛甲某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王涛说袁某打电话说林林(高某某)在莲花被打了,叫去抵事。看见黑色轿车副驾驶上坐着袁某的女朋友林林,正在玩手机,但她从开始到结束都没有下车。袁某说找到这一家,让去抵,走到贾某某卧室门口时,卧室内已经开始打了,打完就跑了的事实经过。

王某丁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袁某打电话说女朋友林林(高某某)在莲花温泉被人家打了,叫赶紧去莲花帮忙打架。袁某、薛甲某、赵勇,还有袁某的几个朋友,袁某说就是这一家,叫抵事。袁某先进那个人家里,听见屋里已经噼里啪啦已经打起来了,走到卧室门口,看见里面正打,挤不进去,后跑掉的事实经过。

3、证人证言

刘某甲证明了案发当晚其孙女的小佛不见了,贾某某怀疑是昨天下午在莲花温泉202房间玩的时候掉在房间内了。晚上8点多,和贾某某到莲花温泉找,在莲花温泉大厅,贾某某让吧台值班的女服务员将202房间的门打开,她不开,贾某某和吧台女服务员开始吵架,后打起来了。将贾某某拉回家,大概快十点的时候,贾某某在床上躺着,有人咣当门,其去开大门,七、八个男青年进到屋内拿起板凳往贾某某头上、身上乱砸,打过贾某某后就跑了的事实经过。

贾丙某证明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吧台服务员高某某和贾某某因为一点小事打架。高某某用手机给一个人打电话说“袄磊,我在莲花挨打了,赶紧叫人来打他。”将高某某叫到经理办公室做她的工作,劝她别再打架了,高某某情绪可激动,不听劝,还是一直打电话叫人。一会来了七、八个男青年,认识的有杨甲某和任国松,后都走了。一会看见高某某叫来的那几个男青年从贾某某家里出来跑了,其到贾某某家里看到贾某某趴在卧室床上,被打得不像样,屋里乱七八糟,几个板凳在床上扔着的事实经过。

贾丁某证明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莲花温泉大厅吧台服务员高某某和贾某某因为开房的事打架了,其和贾丙某都劝高某某给个面子,回来调解调解,高某某不听劝,用手机给一个人打电话,听见高某某说“小磊,我在莲花挨打了,赶紧叫人来打他。”其和贾丙某将高某某叫到经理办公室给她说好话,高某某可激动,还是一直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一会来了七、八个男青年,他们中有个叫任国松,说袁某叫来打对方,经劝解,叫来的那几个男青年和高某某也都走了,过了一会儿,听说贾某某在家被人打了的事实经过。

李某丙证明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袁某说在莲花准备和人家抵事,让赶紧来帮忙。袁某让叫任国松、杨甲某他们来,他现在正通知其他人,让其通知任国松、杨甲某。其给任国松打电话说袁某在莲花和人家抵事让去帮忙,任国松说中。当天半夜,袁某打电话说到那个人家里抵了一顿解决了,问袁某都谁去了,袁某说去了七、八个人的事实经过。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