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陈述了2014年10月6日上午,经曹胜介绍答应借给袁某45000元钱,袁某以一辆车为抵押。当天下午4时许,在封丘县人民公园门口,袁某将办理的假证件和租来的车和车钥匙给其。袁某出具了45000元的借条。2014年11月6日袁某所抵押的黑色轿车被租赁公司强行弄走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袁某供述了2014年10月4日晚上经人介绍,和王某某去南乐县城的一个复印店内用300元钱办理了两个假证。 王某某供述了2014年10月3日袁某在新乡市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黑色轿车。经王某某找曹胜帮忙,找关某某抵押借钱。2014年10月4日,其和袁某到南乐县的一个复印店内办理了假证,在办理期间,袁某进到复印店中办假证,其在车上等。2014年10月5日,其与袁某、曹胜按照提前和关某某商量好的,抵押轿车借得45000元钱。曹胜在事前就对袁某说事成之后他要从中用3000元钱。事后,其向袁某借了7000元钱,用了几个小时后便归还给了袁某。 曹胜供述了王某某打电话说让其到廉租房找王某某和袁某。当面袁某说办理了一套假证件看行不行。于是,就带着假证件找到了关某某,并向关某某隐瞒了假证件一事。通过双方结合,关某某答应借给45000元钱,并有4000元钱的利息。其要求事成之后让袁某借给自己3000元钱用来还信用卡。第二天袁某、王某某给其3000元钱,后一直没有还钱。 二、故意伤害 2014年9月13日22许,在封丘县城关乡莲花温泉大厅,被告人袁某的朋友高成林(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丙发生纠纷,被告人袁某得知消息后为了替高成林出气便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薛新星(另案处理)、杨恒飞(另案处理)、赵勇(另案处理)等人到封丘县城关乡石庄村贾某丙家对贾某丙进行殴打,造成贾某丙左前臂、面部等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王某某与被害人贾某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袁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 被告人袁某、王某某均为成年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被告人袁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0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违法记录。 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调解协议、谅解书 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杨恒飞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9点左右,任国松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袁某跟别人准备弄事了,让去帮忙。找到对方家,袁某先进入贾某丙家,其在院子里拿了一把黄色小藤椅,进入卧室内,其他人正围着床打贾某丙。当时打的人可多,可挤,有拿凳子打的,有用手打的。从贾某丙家出来上了黑色轿车,袁某开车,副驾驶上是个女的。 薛新星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王涛说袁某打电话说林林(高成林)在莲花被打了,叫去抵事。看见黑色轿车副驾驶上坐着袁某的女朋友林林,正在玩手机,但她从开始到结束都没有下车。袁某说找到这一家,让去抵,走到贾某丙卧室门口时,卧室内已经开始打了,打完就跑了的事实经过。 高成林供述了2014年9月18日,在莲花温泉宾馆工作时,因为开房间和贾某丙发生了矛盾,被贾某丙殴打,其告诉袁某,袁某找几个人到贾某丙家打了贾某丙一顿的事实经过。 证人证言 刘某甲证明了案发当晚其孙女的小佛不见了,贾某丙怀疑是昨天下午在莲花温泉202房间玩的时候掉在房间内了。晚上8点多,和贾某丙到莲花温泉找,在莲花温泉大厅,贾某丙让吧台值班的女服务员将202房间的门打开,她不开,贾某丙和吧台女服务员开始吵架,后打起来了。将贾某丙拉回家,大概快十点的时候,贾某丙在床上躺着,有人咣当门,其去开大门,七、八个男青年进到屋内拿起板凳往贾某丙头上、身上乱砸,打过贾某丙后就跑了的事实经过。 贾某甲证明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吧台服务员高成林和贾某丙因为一点小事打架。高成林用手机给一个人打电话说“袄磊,我在莲花挨打了,赶紧叫人来打他。”将高成林叫到经理办公室做她的工作,劝她别再打架了,高成林情绪可激动,不听劝,还是一直打电话叫人。一会来了七、八个男青年,认识的有杨恒飞和任国松,后都走了。一会看见高成林叫来的那几个男青年从贾某丙家里出来跑了,其到贾某丙家里看到贾某丙趴在卧室床上,被打得不像样,屋里乱七八糟,几个板凳在床上扔着的事实经过。 贾某乙证明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莲花温泉大厅吧台服务员高成林和贾某丙因为开房的事打架了,其和贾福贝都劝高成林给个面子,回来调解调解,高成林不听劝,用手机给一个人打电话,听见高成林说“小磊,我在莲花挨打了,赶紧叫人来打他。”其和贾某甲将高成林叫到经理办公室给她说好话,高成林可激动,还是一直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一会来了七、八个男青年,他们中有个叫任国松,说袁某叫来打对方,经劝解,叫来的那几个男青年和高成林也都走了,过了一会儿,听说贾某丙在家被人打了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袁某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高成林打电话说她在莲花温泉被人打了。挂了电话以后,袁某就联系人。赵勇、薛新星、王涛、杨恒飞、任国松都到了。找到了贾某丙家。其先进入贾某丙家中,一进到卧室就用拳头打贾某丙。其他人也进入贾某丙家打贾某丙,打完跑了。在打架的时候,高成林一直在车上坐着的事实经过。 王某某供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袁某打电话说女朋友林林(高成林)在莲花温泉被人家打了,叫赶紧去莲花帮忙打架。袁某、薛新星、赵勇,还有袁某的几个朋友,袁某说就是这一家,叫抵事。袁某先进那个人家里,听见屋里已经噼里啪啦已经打起来了,走到卧室门口,看见里面正打,挤不进去,后跑掉的事实经过。 9、被害人贾某丙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小孙女的小佛不见了,到莲花温泉找。吧台值班的高成林拒绝将202房间的门打开。然后两人就发生口角,其推了高成林几下,高成林往其脸上挖了几下。回家到了晚上10点钟,有七、八个男青年闯入卧室,对方有人问刚才是不是在莲花打架了,其说是,接着对方七、八个人全部都下手打,拿起家里的板凳、椅子往其头上、身上乱砸。几个人打完就走了,贾某甲到家之后将其送到医院的事实经过。 10、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鉴定意见被害人贾某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2、辨认笔录。 证明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