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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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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任某某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证明被告人杨瑞峰,1989年1月5日出生;任某某,1990年6月28日出生;李某甲,1992年10月15日出生;郝某某,1990年5月19日出生;付某某,1990年5月7日出生;关某某,1990年11月12日出生;范某某,1990年10月30日出生

证明被告人杨瑞峰,1989年1月5日出生;任某某,1990年6月28日出生;李某甲,1992年10月15日出生;郝某某,1990年5月19日出生;付某某,1990年5月7日出生;关某某,1990年11月12日出生;范某某,1990年10月30日出生;马某某,1992年3月6日出生;何某某,1990年4月8日出生;李某乙,1990年12月25日出生;顾某某,1995年9月20日出生;栗某某,1988年12月3日出生;丁某某,1993年6月16日出生。

2、戎某银行卡账户明细条单。

3、被告人家属退钱记录、收条,

证明13名被告人家属退赔给戎某6500元。

4、辉县市公安局刑警队证明,在被告人杨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摸清了长期盘踞于辉县市的以诸泽平为首的特大敲诈勒索犯罪团伙,并于2014年12月12日将该团伙一举打掉,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8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戎某陈述,2014年10月10日,其在应聘工作时被骗至辉县市,当时是被任某某和李某乙接到华合市场里一栋家属楼中间单元的5楼东户的。第二天早上任某某将其手机和行李都收走了,然后任某某威胁其让其买雪蛤王的产品,如果不买,就不让其走,并让其给朋友和家人打电话汇钱。后其朋友和其母亲给其工商银行的卡上陆续汇了钱。2014年10月18日上午,任某某他们两次将钱从其银行卡上取了共4100元钱,并让付某某和李某甲看着将其送到新乡火车站,到新乡后李某甲又从其的银行卡上取走了1000元钱。期间,丁某某负责看管其手机,郝某某、顾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在房间内看着其,不让其走。

2、被害人鲁某陈述,2014年10月14日,其在应聘工作时被骗至辉县市,付某某和李某乙将其带到华合市场旁边的一栋家属楼中间那个单元的5楼东户的住房内。第二天早上付某某就将其的手机和行李都收走了,之后李某乙和关某某控制其的人身自由并让其呆在房间里不准出去。后任某某说让其父母汇8000元钱,不拿的话不让走,并威胁其让和家里面打电话要钱。其间,丁某某看管其的手机,关某某、马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顾某某、付某某、任某某、郝某某经常看管其,何某某、杨瑞峰、范某某、李某甲几个人也不定时轮换对其看管。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杨瑞峰供述,2013年4月份左右,其在辉县参加了一个以直销“雪蛤王“为幌子,实际上是骗人的组织。就是在网上发假招聘信息,将人骗来,然后将被骗来的人锁在屋里面,向其要钱。他们这个组织共十三个人,其是第一负责人,任某某是第二负责人。其看管过戎某和鲁某等人,并威胁过他们俩。他们这十三人都看管过戎某和鲁某。

2、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和李某乙、杨瑞峰等人以找工作为幌子将戎某骗到辉县,后把戎某的手机收走,并安排人看管戎某不让他出门,让戎某给亲朋好友打电话要钱。他们有十三个人。其安排范某某、关某某、马某某、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顾某某、栗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付某某轮流看管戎某。后其让郝某某从戎某卡上取走4100元,当天晚上就让李某甲和付某某将戎某送到新乡火车站,让李某甲和付某某送戎某就是想确保戎某离开新乡,害怕戎某事后带警察来找麻烦。戎某被骗后两、三天,鲁某也被用同样的手段骗来了,但是鲁某还没有筹到钱。其的上级是杨瑞峰,其是2014年9月底开始负责的。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大概是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任某某和李某乙将戎某骗到了他们住的地方。其主要负责生活方面,其他的工作是任某某安排的。后其和付某某将戎某送到新乡火车站。到了火车站后,其用戎某的卡取了1000元钱,其中,给戎某买火车票花了五百多元,其和付某某、戎某在网吧上网花了70多元,给戎某买的零食花了40元左右,其还给了戎某100元,剩下的200元是其和付某某送戎某打出租车的往返路费。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其在辉县市城北华合市场南边家属楼和任某某等十几个人一起敲诈别人钱了,其负责做饭、洗衣服,为他们提供服务。戎某被看了大概有一个星期左右时间。听任某某他们说敲诈了戎某至少4000元左右,鲁某大概是在10月15号左右来的,关某某和另外一个人看着鲁某。杨瑞峰、任某某是他们的负责人。

5、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其和杨瑞峰、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马某某、范某某、付某某、丁某某、顾某某、何某某、栗某某共13个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招工作为名,诱骗他人来到辉县,来到之后不让他们离开,让受骗的人交钱后,才能离开。其负责看管人员、做饭两项工作,是任某某给其安排这两项工作的。其和李某乙看管鲁某,他们大家都看管人,也不是固定一个人。看管人的目的是不让他们跑,交了钱才让他们走。受骗的人来后,有人负责没收手机,有人负责保管手机。

6、被告人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2号左右,戎某被骗来后,任某某让其和何某某看着他不让出去。一天晚上十点多任某某让其和李某甲打车把戎某送到了新乡火车站,李某甲到新乡后把银行卡给戎某要过,说是取钱买火车票。2014年10月15号左右,鲁某被骗来后,任某某让其看管鲁某,其看管鲁某之前是关某某看管他了。

7、被告人范某某供述,戎某被骗过来后,其和李某甲、马某某、顾某某负责看管戎某,有时候戎某不听话了,会有人吓唬他。后来鲁某被骗进来了,他们轮番看管他俩人。戎某的家人给这里汇钱后,让戎某回家了。一般他们会4、5个人看管一个人,和其一起看管的还有任某某、李某甲、付某某、栗某某、何某某等人。

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戎某被骗来后,手机被没收了,还被关在屋子里。顾某某、范某某等人看管戎某。其和李某甲有时也进去一块儿看管戎某。过了几天,鲁某也被骗进来,他们轮番看管戎某和鲁某,把他两个人锁在屋里不让他们出来。

9、被告人栗某某供述,2014年9月中旬,其到辉县参加了任某某、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范某某、马某某、顾某某、丁某某、关某某、何某某、郝某某、杨瑞峰等人的骗人组织,他们之中由任某某具体负责,安排其的职责是给新人讲课,监视新人的动向,防止自残或是伤害别人。2014年10月14日前后,鲁某过来后,李某乙和关某某负责看管他,其负责给他讲课,还要关注他的动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