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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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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开车和我哥一起从奉母街上由东往西走,去找赵威用他的拉货的车。走到奉母街“万家乐”服饰门前的时候我们停住了,给赵威打电话,对面一个老年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撞着了我们的车,是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开车和我哥一起从奉母街上由东往西走,去找赵威用他的拉货的车。走到奉母街“万家乐”服饰门前的时候我们停住了,给赵威打电话,对面一个老年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撞着了我们的车,是他的车箱左前角撞着我们的车左前方,之后他还用他的电动三轮车车把来回故意撞我们的车,他说:“你这熊孩子不会往后挪挪。”我说:“你这老头咋说话的,你看这堵车哩,能动吗?”然后他在我左脸打了一下。接下来他骂骂咧咧的往前走了。我下来看了看车,我们的车被刮了一下,我就跟着那个老年人到了奉母街“白云阁”门口,我就开始和老头在那里理论,我当时很生气,就朝他三轮车上跺了两脚。然后就看见奉母村的王某丙、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丙的儿媳在那儿打我哥王某某,我就赶紧上前打王某丙的儿媳,我没有打住他,王某丙看见我要打他的儿媳妇,就到我面前用右拳往我右眼角打了我好几拳头,踢我打我,接着王某丙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一根棍出来,被人拉住了。王某丙的儿子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往我左肩膀砸了一下,然后我就说要报警,后来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打我的有王某丙、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丙的儿媳妇,当时在场的有我和我哥王某某、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丙的儿媳妇,我村的王某辛,其他的我都不认识了。我们开的是起亚K3,临时牌照,一个多月前在驻马店114800以我的身份证买的,我和我哥王某某、我爸王某巳、王某辛都喝酒了。喝的易拉罐啤酒,我喝了一罐,我们喝多少我不知道。我没有牌照。

4)证人王某壬证言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我饭店(奉母街白云阁饭店)忙着,听见外面有人吵架。我出去看见在我饭店门口王某某用右手抓住我爸王某丙的右手拇指使劲掰,王某某、王某乙在那儿骂我家人,骂的很难听,骂的啥我也记不清了,我接着他兄弟俩的话也骂他们,骂着我准备过去不让他们掰我爸的拇指,我妈白某某和我妻子张某某拉住我不让我过去,接着我妈和我妻子又把我推到了我饭店里,然后王某某、王某乙跟着也进了饭店里要找我的事,我怕他们在我饭店里闹事我就到了我家院落里。王某某兄弟俩又跟着我到了院里。后来我被我妻子拉回饭店了、里,后面发生的事我都不知道了。当时有王某丙、王某甲、张某某、我妈白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其他的我没记住。当时王某某、王某乙都喝酒了。

5)证人白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白云阁饭店给我儿子王某壬帮忙,听见饭店门口有人吵架。我出去看看,看见王某某、王某乙在打我哥王某甲,我丈夫王某丙过去劝架,王某某兄弟俩不知道是谁掰住我丈夫的右手拇指,把我丈夫的右手拇指掰肿了,我和另外一个人把我丈夫的右拇指掰肿了。我和另外一个人把我丈夫拉到白云阁饭店的院里,王某某、王某乙又追到院里还要打人,还说:“一个月之内把你全家大人小孩全灭完!”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打王某甲的有王某某、王某乙兄弟俩,是谁打的我没有看清。

6)证人张某某证言:

今年阴历十月十五(公历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我们家人在饭店里吃饭,看见王某某和他弟弟把一个老年人摁倒地上打,我们还说:“俩年轻人打一个老人干嘛?”就出去看,发现被摁在地上的老人是我伯父王某甲。我公公王某丙就过去拉。王某某不让我公公拉,说不关我们的事。王某丙再过去拉时,也不知道是王某某还王某某的弟弟,掰开王某丙的手指,两人撕扯起来,直到派出所的民警过去。我不知道王某某为什么打王某甲,我看见王某某兄弟二人打王某甲。我和王某壬、王某丙、白某某,我们一家人都在场,还有很多围观群众,也没有注意都有谁。

7)证人秦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在奉母街万家乐服饰门口摆摊卖书、画,在离我们摊子十几米的地方有两个年轻人打我村的刘某某,我赶紧过去劝架,我抱住其中一个年轻人让刘某某赶紧走,后来刘某某往东走了,那两个年轻人开车往西走了,走了不多远,那两个孩子把车停在路边,二人又徒步过去追刘某某,后来发生的事我不知道了。打刘某某的年轻人把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布棚子撕烂了。当时刘某某没有还手。

8)证人张某甲证言:

2013年11月17日阴历10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吃过饭,去奉母西面龙云浴池洗完澡回家,路过奉母白云阁饭店时,看到白云阁饭店里面有很多人在争吵,我过去听说王某巳的两个孩子打王某甲了。

9)证人张某乙证言:

今年阴历10月15日阳历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看见王某巳的两个孩子在对着白云阁饭店的大门吵喊“谁先动手死他全家!”。

10)证人缑某某证言:

2013年阴历10月15日阳历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听说是白云阁的老板王某丙不知道和谁发生纠纷了。

11)证人王某癸证言:

2013年11月17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在家听说王某某与王某甲两家生气了,我就到派出所,17日7点左右西华县公安医院的车到派出所,经过商量叫公安医院的车走了,王某某一方愿意给王某甲看病。2013年11月17日晚上8点多,我和王某甲、刘某某、王某戊一起到漯河给王某甲与刘某某看病,到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13年11也17日晚上10点左右,在医院里挂了号。然后检查费用5000元我做不了主,给王某某的父亲打电话,王某某的父亲不管这事,我们就没有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检查就回到奉母了。晚上11点30分左右,我就回家了,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李某某证言:

去年10月15日,我正在奉母街上赶会,走到奉母街上“万家乐”卖衣服的超市门前面,看到俩个年轻人正在掀一个老头的三轮车,掀三轮车上搭的棚子,他们俩个将三轮车上的棚子撕掉后,那个老头就推着三轮车往东走了。当时我看到这后也没有在意就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3)证人许某某证言:

年前我们村有会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走到“白云阁”饭店门口,看到俩个年轻人正在掀一个老头的三轮车,这时王某甲就过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一个年轻人往王某甲身上捅了一拳,这时候人都围过去了,我就没有看到怎么打的了。我看他们打架我害怕,就回家了。

4、伤情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甲本次损伤为左侧第4、5肋骨骨折,属于轻伤。

被鉴定人王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5、书证:

1)西华县创伤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王某甲入院时间是2013年11月18日上午10点。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本辖区无前科证明。

3)奉母镇奉母村村委证明,证明王某某、王某辛不在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