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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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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世伟、艾二红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1)被告人于世伟供述与辩解:大概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我开着车,小军在副驾驶坐, 二红 在后面坐。我们三人到西华县城东边见一辆挖掘机停在路边,我把车停在挖掘机旁边,小军下车把挖掘机油箱盖撬开,把油管插到

(1)被告人于世伟供述与辩解:大概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我开着车,小军在副驾驶坐,二红在后面坐。我们三人到西华县城东边见一辆挖掘机停在路边,我把车停在挖掘机旁边,小军下车把挖掘机油箱盖撬开,把油管插到挖掘机油箱里,二红在车上拿着油管吸了一下,油就从管子里流到我们车上的油桶里了,我们抽了大概有一百斤左右的油。之后我们见离挖掘机不远处有一辆货车停在路边,我又把车开过去停在货车旁边,还是小军把油箱盖子撬开,把管子插进去,二红在车上吸,这一辆车我们抽了大概有一百斤左右。之后我们就顺着路走,发现路边又停着一辆货车,这次还是小军把油箱盖撬开,二红吸的油,这辆车我们没有抽多少油。我们刚离开西华县城往周口方向没多久就有两辆车追我们,让我们停车,我们就赶紧加速跑,追我们的车还对我们鸣枪示警,二红和小军不停地用我们车上的管子、钳子、扳手砸追我们的车,我们跑到项城市和沈丘县交界的地方停到天亮之后才走了。

(2)被告人艾二洪的供述与辩解:

于世伟开一辆面包车带着我和一个叫军的从项城到了西华县,我们开车转到一条宽马路上时,看到两辆货车和一辆钩机(挖掘机)在路边停着,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那个人拿了一个起子和一个手电下了车,他用起子把三辆车油箱盖子撬开,然后让我把车上的油管子递给他,于世伟把抽油泵的开关打开,抽了两分钟就把钩机油箱里的油抽干了。然后他又看了看另外两辆货车的油箱,说没有多少油就不抽了,然后我们三个就开车走了。我们开车走到一条大宽路上的时候,突然有警察追上来了,我当时看到一辆车在前面堵,一辆车在我们后面追,于世伟一加油门躲过警察的车就跑了。然后警察就开车在后面追我们,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那个人还往警察的车上扔钢筋棍、油管子、管钳、手钳子,反正拿着啥就扔啥。那个副驾驶座上的人还让我朝警察车上扔东西,我也朝警察车上扔了一个起子和一个桶盖子。刚开始不知道追我们的是警察,后来我们朝后面车上扔东西后警察开枪了,我一听到枪声才知道是警察在追我们。

被告人张平军的供述与辩解:

于世伟(绰号兔子神)开着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我坐在副驾驶位上,二红在后面坐。我们刚进入西华就发现路边停了一辆挖掘机,我和二红下车把挖掘机油箱盖子打开,把油管插到油箱里,兔子神按了一下电机的按钮,这辆车我们抽了大约五十斤的油。之后我们发现离挖掘机不远的地方有一辆货车,我和二红把货车的油箱盖打开,把油管插进去,然后兔子神就开始抽油,这辆货车我们抽了不到一百斤的油,我们走了不远又发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我们用同样的方法抽了这辆货车几十斤的油。我们回去时没走多远就发现有警察在后面追我们,警察让我们停车,我们没有停,兔子神还让我们拿车上的东西投后面追我们的车,二红一直往后砸车,我知道是警察我不敢砸,我就拿个管子从车里伸出来吓唬吓唬他们,我们一直从周口市跑到项城郑郭乡,后来把追我们的警察甩掉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XX陈述:2014年3月1号晚上我把我的车停在了东关江南水乡对面,3月2号早上我发现我油箱里的油没有了。被盗的是0号柴油,约有160升,价值约1350元。

(2)被害人赵XX的陈述:2014年3月1日我把俺家的挖掘机停在了城关镇东关江南水乡对面的公路上,2014年3月2号早上我开车时发现挖掘机里面的柴油没有了,被盗有1500块钱的柴油。

被害人姚XX的述:2014年3月1日晚上,我把车放在凯鸿鞋厂对面人行道上,第二天早上我去开车发现车上油箱盖被撬了,被盗有一百升左右的柴油,价值700元。

3、出警人员王XX、张XX、郭X关于抓捕盗窃团伙时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2014年3月2日凌晨,西华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接到西华县公安局监控中心指令,城关镇江南水乡附近有人驾驶一辆无牌灰色五菱车正在盗窃路边大货车的柴油。出警人员王XX、张XX、郭X等在女娲转盘附近发现了被告人的车辆,民警亮明身份后,被告人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窜,被告人在逃窜过程中,坐在副驾驶及后座的被告人不断从车内向追捕车辆投掷扳手、钳子、钢管等物品,指导员郭X随即鸣枪示警,听到枪声后,被告人反而将车上更多的杂物投向追捕的车辆。后因当天凌晨雾大,民警追到沈丘县郑郭乡时被告人逃脱掉。

4、西华县公安局民警调取2014年3月1日“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7.31元。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盗窃罪

1、2014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世伟、王运动、于涛(刑拘在逃)三人驾驶一辆五菱荣光汽车窜至西华县城关镇东关高庄西南角处,将受害人王XX停在高庄西南角处路边的白色箱式货车车门撬开,将货车内的248件“金锣牌”火腿肠及两箱“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火腿肠及营养快线共价值145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于世伟、被告人王运动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价值鉴定,足以认定。

2、2014年1月20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周口市常青街南段万基小区东门口,将受害人田XX停在小区东门口南侧路西边一辆东风牌白色厢式货车的后车门撬开,将货车内纸尿裤、湿巾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纸尿裤、湿巾等物品价值3665元。

3、2014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周口市芙蓉街南段长通物流公司门口,将受害人刘XX停在路边的豫A728E9白色厢式货车的车门撬开,将货车内35件洗化用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洗化用品价值20237.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世伟、被告人王运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天XX、刘XX的陈述,价值鉴定,足以认定。

4、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窜至周口市工农路香擅山小区附近,将受害人胡XX将停在泸州老窖商店门口的黄色长安面包车车门撬开,将货车内装的44箱泸州和谐酒和61箱君美牌核桃露盗走,经鉴定,被盗泸州和谐酒和君美牌核桃露价值47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运动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2014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于世伟开着那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带着我和于海涛到周口,发现路边人行道上停着一辆货车,我和于海涛下车撬开货车车门,发现面包车里面装的都是整箱的白酒,我们就开始往我们车上装,于世伟在车上接着摆好,大约装二十箱白酒,有人过来了,我们就走了。这次偷的有金六福、郎酒、沪州老窑牌的三种白酒。于世伟开着车把我送回家,分给我五件,分给于海涛五件,剩下的于世伟要了。

(2)被害人胡XX陈述:

2014年1月19日晚上,我将我的长安4500型黄色面包车停放在了周口市工农路南段香檀山小区门口我经营的泸州老窑店门口,1月20日早上我送货时发现车内44箱泸州和谐酒和61箱君美牌核桃露被盗了。

(3)价值鉴定:

经鉴定44箱泸州和谐酒及61箱君美牌核桃露价值为4700元。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其他相关书证有:被告人于世伟、艾二洪、张平军、王运动户籍证明各一份;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平军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8日刑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