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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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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不是陈某某从其手中承包的,其听说是陈某某以河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的,陈某某负责具体施工的,华厦公司让其供料,是段某某联系让其去供料的,其与华厦

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不是陈某某从其手中承包的,其听说是陈某某以河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的,陈某某负责具体施工的,华厦公司让其供料,是段某某联系让其去供料的,其与华厦公司结算料款,没有签订供料协议的情况。

4、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邵某某介绍在常营镇回族小学工地上干活,主要负责垒墙。今天上午其和姚成营、王某某三个人在三楼上面打顶,有一个吊车司机吊了一水泥罐水泥往三楼的楼顶送,水泥罐一直不停的来回晃,王某某去用手拉水泥罐的时候,水泥罐还在晃,王某某想拉住水泥罐不让水泥罐动了,再往楼顶上浇水泥,但是王某某把水泥罐上的把子(纲筋做的一个把柄)都拉断了也没有能拉住水泥罐,水泥罐把王某某推到楼下了,后和姚某某到了楼下,

王某某在地上躺着,头上有个伤口还流血了,当时还会说话,后120拉到太康县人民医院了。建筑工地是姓陈的承包的,在建的宿舍楼没有防护措施,没有见过安全帽之类的防护工具,姓陈的讲过干活小心。

5、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开始在常营镇回族小学干活,主要干水泥匠。2013年10月6日早上,其很早就来工作了,也没什么事情,大概7点多吃过早饭,其就继续往三楼楼顶浇水泥了。大概到了9点多,谢某某(开吊车的)开着吊车把水泥罐吊到正在建的宿舍(三楼)楼顶,水泥罐吊起来之后就在空中来回的晃,到楼顶的时候王某某就想把水泥罐往前面推一下,把水泥罐推到楼顶该浇水泥的地方,但是因为水泥罐还在空中来回的晃,就把王某某也晃到了三楼楼顶的外面,这个时候王某某是拉着水泥罐的一个把子(水泥罐上带的专门用来拉水泥罐的手柄),但是那个钢筋把子断了,王某某就掉到地上的碎砖头上了,头上流血了,后120拉走了。水泥罐是借的,工作之前谢某某没有对水泥罐进行检查。在建的宿舍楼没有防护措施,没有见过安全帽之类的防护工具,姓陈的讲过在工作时小心的情况。

6、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常营镇回族小学开铲车,主要负责砌墙。常营镇回族小学宿舍楼工程是姓陈的老板承包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王某某是从三楼掉到到地上。没有发安全帽之类的防护工具,建设的宿舍楼周围没有防护设施,没有防护网。包工头讲过安全防护方面的教育。

7、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老陈包的常营镇中心小学盖宿舍楼的活,负责人是老陈,可能是陈某某,其都是叫他老陈,老陈是包的常营镇中心小学的“工”,他的手机15238837606。从2013年6月份其就开始跟着老陈在那干活,其平时给工人记工。2013年10月6日其把灰打好后,倒到灰斗里,有个开吊车的用吊车吊着灰斗吊到三楼,王某某和姚某某、姚某某三个人在三楼接灰斗,把灰倒到三楼顶上,其听到姚某某喊人掉下去了,其看到王某某从三楼掉下来在地上躺着,后120拉走了。工地上没有安全帽,没有防护网。吴某平时进工地所用的沙子、水泥等,都是老陈给吴某打电话要的。

8、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是其公司建的,段某某负责该工程项目,其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有具体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宿舍楼的项目工程负责人其说不了,此事要问段某某,段某某具体负责太康的项目。其公司的建筑工程手续在其公司的周口办事处,周口办事处具体有段某某负责。2013年8月25日与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五标的合同书的第69页上的“邵

世民”不是其写的,是由其的委托人段某某安排实施的,其给段某某写的有全权委托书。

9、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常营镇中心小学校长。常营镇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属于县政府招标工程,发包商是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承办人是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楼为三层建筑。由陈某某具体负责施工,他是代表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或是承包的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工程不太清楚。其校所建的楼房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由谁负责在合同书写着,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编号5标的合同书是其签的。其和陈某某签订一份施工安全合同,时间是二0

一三年农历九月初二即公历2013年10月6日补签的,是王某某从楼上掉下来的当天下午签订的,当时其给陈某某谈了一下内容,陈某某说工地上出事都是俺的责任,然后陈某某在安全施工合同上签了名字,并签了河南华厦建筑公司的名字。2013年10月9日晚上在常营镇中心校办公室达成的调解协议,当时在场的有会城寺的支书姚某某,王某某的两个儿子,王某某的弟弟,两个律师,还有其。协议内容是赔偿王某某的家人25万元,其中20万元是施工单位赔偿的,其学校赔偿5万元,王某某的家人不再要求追究施工单位人员的任何责任,也不再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当时王某某的家人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他的两个儿子签字的情况。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因其父亲王某某在常营镇中心小学建楼,从楼上掉下摔死一事,其和其家人同施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施工单位赔偿25万元,不再追究施工单位一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其和其兄弟王某某、其村支书姚某某三人和他们签的协议,他们具体谁签的字不清楚,他们没有给其协议书,其也没有要的情况。

11、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住建(2013)120号文件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谢某某流动式起重机的调查回复函证实在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院内使用的谢某某的流动式起重机属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查档案:谢某某在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院内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未登记,未向其单位申请办理安全审查备案的情况。

12、太康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证明证实太康县常营镇中心小学建房,经查未在其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