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铁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被告人陈文立聚众斗殴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铁牛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陈文立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李铁牛上诉称,认定其故意伤害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铁牛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陈文立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李铁牛上诉称,认定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铁牛积极主动参与殴斗,在被害人毕某某逃走后,继续追打毕某某,最后与毕某某有直接接触,且殴打过程致被害人毕某某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华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