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证人周某某10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县城大十字街西、路南开一家百货门市部,案发当天晚上七点多钟,其在门市部听到东边十字街吵闹后出来到店门口,见东边电线杆旁有六、七名男子正围着一名二十来岁又高又胖的人打,有用皮带抽的,有用脚踢、跺的,还扒光了他的上身衣服用皮带抽打,其听见被打的人还说:“中了吧,打的”,然后他爬起往南跑,那几个人追上又将他打倒,他又站起沿路南栏杆的内侧向西跑到其门市部偏西对面时倒地了,其看见他背后全是血,爬起又向西跑,以后的就不知道了的事实。
14、证人万某某11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16日晚上,其听说陈某某2被人打伤送到县医院后,其于当晚10点多钟到医院,其和丈夫陈文立、李铁牛在过道里站着时不知道谁说一句“对方的人在四楼抢救哩,身上挨了一刀”,陈文立一听就问“谁拿刀子没有”,都说没有,陈文立又问李铁牛带刀子没有,李铁牛说没带,这时其看到李铁牛身上有茶杯口那么大的血迹,血在内衣的左下角、腰上一点,其问李铁牛身上的血从哪里弄来的,李铁牛说那么多人在打,他也不知道从哪弄的,后来其和陈文立、李铁牛打的回家,李铁牛趁车在邮电局路口下车正西走的事实。
15、证人许某某12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16日晚上9点左右,其听说陈某某2被打伤在扶沟县人民医院,就去医院看他,在三楼住院部其和陈文力、万某某11、李铁牛等人在过道里站着,听说被打的那个人身上挨了一刀在四楼抢救,陈文力一听就赶紧问谁拿的刀子,在场的都说没有拿,病房里面的人也说没有拿,这时其听见万某某11问李铁牛身上咋弄的血,李铁牛说打架时不知道咋弄上的事实。
16、证人陈某某1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点多钟,其在家听说儿子陈某某2被人打伤在县医院后,就和妻子到县医院门诊,到后其见陈文力、李铁牛、还有一帮小年轻孩都在。大约十点多钟,听许某某12说对方有刀伤,陈文力说都打两下咋会有刀伤,紧接着问刚才谁拿刀了,那一帮小年青孩都说没人拿刀,后其听见弟媳万某某11问李铁牛身上在哪弄的血,李铁牛咋解释的其没听见的事实。
17、证人朱某14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扶沟宾馆四楼经营一美容店,案发当晚10时许,李铁牛一人来到其美容店,李铁牛外穿一件黑色的茄克,内穿一件圆领横蓝黄道道的半截袖T型衫,其见李铁牛左腰部上一点有一块茶杯口那样大的血迹,像是刚弄上去的,李铁牛说当晚他和陈文立乘车过大十字街,见陈文立的侄子被人打的吃了亏,其和陈文立下车把那几个人打倒了,过一会儿又说手机打架时丢了,他下楼找手机,一个多小时又拐回来,他去店东北角小屋内坐到凌晨三、四点出门走了的事实。
18、证人邢某某15、周某某16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晚二人和陈文力、李铁牛等人开车去扶沟宾馆,走到大十字街见冷饮店门口有人打架,陈文力说看着像他侄子,陈文力下车后,李铁牛也下车的事实。
19、扶沟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及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程度应属轻微伤。
20、扶沟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陈某某2的伤情程度属轻伤。
21、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10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民警,在扶沟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在武汉市协和医院外科住院部,以网上逃犯将被告人李铁牛抓获。
2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毕某某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肾及A、V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3、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2002年9月16日晚上案发现场位于县城中心大十字街,处于交通要道,无法封闭保护,9月17日上午8时接到报案时,现场已不复存在,失去了勘验价值,故未制作现场记录,仅在医院对死者尸体进行了检验,后对案发现场概况补充现场图一张及现场照片6张。
24、扶沟县人民法院(2003)扶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4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2、周某1犯聚众斗殴罪,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刑罚的事实。
25、被害人毕玉霞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毕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陈文立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
26、被告人李铁牛的户籍证明。
27、被告人陈文立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尸检报告、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以被告人李铁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文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人李铁牛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2002年9月16日20时许,陈某某(已判刑)在扶沟县城大十字街东原“春雪萍”冷饮店门前遇到周某1(已判刑),陈某某以周某1之前打过他为由去质问并动手打周某1,二人厮打中,和陈某某一起的毕某某上前对周某1殴打。周某1被打倒后往南跑,遇见从“春雪萍”相邻的原“大哥大”冷饮店出来的陈某某2(已判刑),周某1说“有人打我,走”,二人便去与陈某某、毕某某厮打,陈某某用凳子将陈某某2的头部砸伤。陈某某2受伤后和与马某4、方亚等人一起去夜市喊来马长、马某某3等人,陈某某2、马长到“春雪萍”冷饮店门前找打陈某某2的人,周某1指着已跑到大十字街西原人民商场东南角的陈某某、毕某某说“那两人跑那边去了”,陈某某2、周某1等人和路过此处的被告人李铁牛、陈文立追上陈某某、毕某某就打,先将陈某某打倒并朝其身体、头面部拳打脚踢。后陈文立用皮带抽打毕某某,其他人对毕某某拳打脚踢,毕某某被打时乘机起身向西跑,李铁牛、陈文立先后继续追打毕某某,李铁牛先追上毕某某并与毕某某厮打,厮打的地方有大量血迹,李铁牛身上也染上血迹。后被害人毕某某在厮打过程中受伤不治身亡。陈文立追毕某某未果与李铁牛返回又用皮带抽打陈某某。后经鉴定,陈某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李铁牛逃往周口市,后听说被害人毕某某死亡后,被告人李铁牛随即化名潜逃。2004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文立到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铁牛以网上逃犯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毕某某的家属自愿就本案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文立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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