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付如海付自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今天中午12点多,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砍着人了,我就赶紧往家赶,在我往家赶的过程中,我打“110”说付楼砍着人了,你们赶紧出警吧。当时我走到老四付新海家大门口时,看到二路地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今天中午12点多,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砍着人了,我就赶紧往家赶,在我往家赶的过程中,我打“110”说付楼砍着人了,你们赶紧出警吧。当时我走到老四付新海家大门口时,看到二路地上有好多血,地面上有两把刀,南边大约十米远处还有一把刀,听别人说是老四付新海和他的两个儿子拿刀砍着李某了。

11、证人付如某的证言。我在淮阳县城卖菜回来,路过付新海家门口时,看到李某在付新海家门口对面的公路绿化带台阶上坐着,李某双腿上胳膊上都是血,地上也流了好多血,刚好“120”车赶到,把她拉医院了。当时我问李某是咋弄的,她说是被付新海和他俩个儿子用刀砍的,我看到现场有两把砍刀。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5日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路过付新海家门前时,看到李某在付新海家门口对面的绿化带旁坐着,她身上腿上都是血,地上也流了好多的血。

1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3年7月5日上午11点45分,我骑着电车从南往北走到付新海家门口的时候,看见他们三个人每人手里拿着一把刀,我看情况不对,就想加速走,这时付新海冲过来一脚把我跺倒,我倒在了靠着西二环路的绿化带里,右手捂着肚子,左手本能的护着我的头,然后,我看见付自领手里拿着一把刀朝我左脚脖砍了第一刀,我吓得闭上眼了,只感觉到刀不停的往我身上砍,我朝他们说:自领,我求求你啦,别砍了。当时付自领没有说话,我听见付新海说:你还叫叫了!又往我腿上砍一刀,当时我只感觉血止不住的往外流,他们还一直往我的腿、胳膊和身上乱砍,后来他们看我不说话了,他们才住手不砍了,我听见一个人说:赶紧走,等会儿人来了就走不掉了。不一会“120”急救车来了,把我拉到淮阳新人民医院,后来又把我转到周口手外科医院治疗。

14、被告人付如海供述。2013年7月5日10点左右,我让儿子自领去买刀,大概过半个小时,他们回来,买三把砍刀和一个电棒。将砍刀和电棒放我家门口的一张床上,我对他们说一会要打别往要害处打,都是自己人。过一会我嫂子李某骑电车回家走到我门口,我就从我家门口的床上,拿起一把砍刀开始砍李某,砍她腿上啦,她坐地上啦,我就一个劲的用刀砍她,砍了十多刀,我只是往她腿上,身上砍的,我的两个儿子拉我,我用刀指着李某说:“再不让我盖房子我砍死你。”我当时说这话是吓唬吓唬她,之后,自领就骑着我家的电动车带着我和亮亮跑了。

15、被告人付自领的供述。今天(2013年7月5日)上午十点多钟,我爸付如海在屋外叫我,他让我去买几把刀,我也没有问他买刀干啥,就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弟弟付亮亮去北关买刀。来到北关太昊陵广场,买完刀我就带着弟弟回来,半路上我父亲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回来没有,并说赶快回来,他看见俺三大娘李某骑电车正南了(意指向南走了)。我们回到家后,把刀和电棒放在我家西面的马路边的床上了,我父亲坐在床上跟我俩说:一会儿见到她(俺三大娘)上去就砍,朝她胳膊、腿上砍,别砍要害。一瓶啤酒大概喝了半瓶时,看见俺三大娘骑电车从南面回来,我拿起一把砍刀冲到她跟前,先将她从电车上推倒下来,她倒下来后就坐在了绿化带的台上了,我右手拿刀朝她左腿上就砍,第一刀砍在了她的左小腿上,她的脚不停地朝我蹬,嘴里还不停地说弄啥哩哎,弄啥哩哎,我朝她的腿上和胳膊上不停地乱砍,大概砍有十几刀,她的腿上流了好多血。之后,我把刀扔在地上了,在我砍俺三大娘时,我弟弟付亮亮后来也拿着刀冲过去了,但是他过去之后我没有在意到他做啥了,事后付亮亮给我说他砍了俺三大娘两刀。我父亲是最后一个来到俺三大娘跟前的,他拾起我扔在地上的刀,指着俺三大娘说:下回再不让盖,砍死你。然后我把电车推过来,我父亲和我弟弟把砍刀扔在地上,坐上我骑的电车一起走了。

16、同案人付亮亮供述。2013年7月5日中午,我爸叫我哥出去了,一会儿,我哥去屋里叫我和他一块出去办点事,我哥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往北关方向去,走到半路时我问我哥干啥去,我哥说买刀去,我也没有再多问。我和我哥一块到太昊陵广场买了三把砍刀和一把电棍,回家走到半路时,我爸给我哥打电话,我听见我爸说:“快一点”,其它的我没有听见。我们回到家把砍刀和电棍都放在我家门口的床上,过了有十来分钟,我爸说回来了(意思是我三大娘李某回来了),我就拿着一把砍刀站到路中间准备拦李某的车子,我拿刀准备砍她时,她栽倒地上,第一刀我没有砍住她的腿,砍到路边绿化带上了,第二刀砍李某腿上了,当时我看到另外有一把刀往李某腿上乱砍,整个过程估计有三、四分钟,然后我哥骑着电动车带着我爸和我走了。三把刀都丢现场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付如海与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参与伤害李某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亮亮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亮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支出电费、病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亮亮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34613元、误工费10110元、护理费2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840元、鉴定费1887元、交通费349元,支出住院电费643元、病历费30元,共计521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待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寻求救济。根据被告人付如海、付自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亮亮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赔偿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如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付自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