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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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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四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龚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龚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龚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龚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龚某乙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龚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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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邹建中

审 判 员  胡文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露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