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亚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