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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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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奇犯抢劫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明2013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亚奇走路走到城关派出所东边那条南北胡同口时,大门口北楼楼道口西边停放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等有十几分钟也没有见有人,便走到摩托车跟前,抬着车把,将车移到县城北

证明2013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亚奇走路走到城关派出所东边那条南北胡同口时,大门口北楼楼道口西边停放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等有十几分钟也没有见有人,便走到摩托车跟前,抬着车把,将车移到县城北边的农田内,就用携带的螺丝刀,将摩托车前盖卸掉,又用路边的砖头将摩托车把锁钥匙门砸坏,连上电源,骑着离开了。

(二)被害人韦某陈述

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其放在原阳县城关镇家属院里的一辆白色海王星摩托车被盗了。

(三)证人赵某证言

证明其家放的白色海王星125型摩托车不是自己买的,具体是谁的不清楚,我儿子赵亚奇说是他买的二手车。

(四)鉴定意见

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摩托车现实价格为2709元。

(五)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013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传唤赵亚奇时发现,2013年6月22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赵亚奇在原阳县城关镇政府家属院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同日立案。

2、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抢劫案、盗窃案件中,赵亚奇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经多方查找未找到。

3、指认笔录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对盗窃海王星摩托车现场的指认情况及被盗摩托车照片。

4、扣押清单

证明扣押海王星踏板125摩托一辆。

5、发还清单

证明韦某从刑警队领走海王星踏板125摩托车一辆。

6、到案经过

证明2013年11月25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赵亚奇家的兔场将赵亚奇抓获。

7、投保档案卡

证明韦某提供的,车架号为LC6TCJC1050011971,发动机号为F48302065的购车时间及其他信息情况。

8、情况说明

证明原阳县公安机关民警到原阳县城南干道海王星摩托车专卖店调查赵亚奇换摩托车钥匙情况,专卖店人员不配合工作,无法取证。

危险驾驶罪

2013年6月24日22时50分,被告人赵亚奇酒后驾驶一辆铃木海王星二轮摩托车,顺原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新加油站北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掉头的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14号毕某驾驶的豫G×××××北京现代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赵亚奇受伤的交通事故。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亚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24日23时48分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对被告人赵亚奇抽取静脉血两份。2013年6月25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赵亚奇血样送至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赵亚奇血液乙醇含量为216.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赵亚奇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当天晚上其和张某甲等人在西干道小二烧烤吃饭,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骑摩托车到新车站去洗澡,往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毕某的证言

证明今天晚上11点的时候,其驾驶一辆伊兰特轿车,行驶到原新路原新加油站北面100米处,调头去加油站加油,突然听到一声响,发生事故后我就下车,我看到那个人受伤了在地下躺着,摩托车也翻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毕某驾驶其轿车发生事故了,具体怎么出的事我不知道。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6月24日晚上,其和赵亚奇等人一块的吃饭,赵亚奇喝了两瓶啤酒。

(三)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公安交警对现场勘查的情况,

2、血醇检验报告书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血液乙醇含量为216.40mg/100ml。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前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无法检测;后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无法检测。豫G×××××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该车制动、转向、照明系统符合要求。

4、道路责任认定书

证明双方系同等责任。

5、受理案件登记表

证明电话号为183××××3664报警情况及案件受理情况。

6、诊断证明书

证明2013年7月2日赵亚奇因交通事故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裂伤;右股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

7、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配合工作,没有拒绝、逃跑的行为。

8、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对毕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告人赵亚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给予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9、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毕某于2009年取得C1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10、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豫G×××××的车主是王清田,行车证在有效期内。

11、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双方车辆被扣情况。

12、放车凭证

证明双方车辆于2013年7月11日均被放行。

13、提取血样登记表

证明2013年6月24日23时48分在原阳县红十字会医院重症监护室提取赵亚奇的静脉血3ML情况。

14、赔偿调解书

证明2013年7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毕某的车损由自已承担,毕某赔偿赵亚奇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不足部分由赵亚奇自负。

15、财产保全通知书

证明告知赵亚奇诉前保全情况。

1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截止2013年6月25日未查询到赵亚奇驾驶证信息情况。

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证明豫G×××××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投保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亚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亚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奇犯抢劫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亚奇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7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亚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在十年以上处罚。被告人赵亚奇犯罪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盗窃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