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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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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明大概在2013年6、7月份,孙某甲找其帮他联系存放玉米种子的冷库,其告诉他郑州市荥阳市的冷库应该有空着的。因为中间要牵涉到运费、储存费等费用,其就给他了一个郑州市荥阳市冷库的固定电话,让孙某甲本人直接

证明大概在2013年6、7月份,孙某甲找其帮他联系存放玉米种子的冷库,其告诉他郑州市荥阳市的冷库应该有空着的。因为中间要牵涉到运费、储存费等费用,其就给他了一个郑州市荥阳市冷库的固定电话,让孙某甲本人直接和郑州市荥阳市冷库联系。其就没有再管此事,至于孙某甲当时在郑州市荥阳市冷库具体咋储存的玉米种子,储存了多少玉米种子,其就不清楚了。当时孙某甲在郑州市荥阳市存放玉米种子的那个冷库在荥阳市万山路上。当时孙某甲在郑州市经营郑州市金水区武科种子经营部期间与其没有业务上的来往。其不知道孙某甲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马井村租赁的仓库内生产玉米种子的事情,更别说参与经营和管理了。

5、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证明09年一个业务员来其门市部推销明玉种子,直到现在其与葫芦岛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保持着业务来往。其只代理销售该公司的玉米种子,有明玉2号、明玉39号和明玉3号,这些玉米种子都是由该公司包装好后由其在襄阳市辖区内代理销售。其代理销售的明玉2号成品玉米种子的规格是每大袋36小袋,每小袋装有3800粒种子,明玉3号的规格是每大袋装26小袋,每小袋3800粒,明玉39号成品玉米种子规格是每大袋装26小袋,每小袋3800粒玉米种子。其所经营的明玉2号、3号、39号成品玉米种购买价格大约24、25元,在本地的销售价格为28、30元不等,以上所讲价格都是每小袋价格。其只代理销售辽宁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品玉米种子,从来不自己生产加工。其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金骆驼农资经营部,法人代表是其本人,经营范围为化肥、登记的小包装或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还有明玉公司给其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等相关手续。其没有葫芦岛明玉种业的联系方式,平常都是其儿子孙某甲与该公司的人联系,其负责在家卖。孙某甲在湖北省襄阳市没有办理任何经营玉米种子的手续,是其在湖北襄阳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三)鉴定意见

1、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

证明仓库内未包衣玉米种2603袋,鉴定价格911050元;包衣袋装玉米种142袋,鉴定价格53250元、包衣散玉米种7.5吨,鉴定价格54000元;成品包装武科2号鉴定价格104650元、金钰18鉴定价格13650元、平玉8号鉴定价格54000元、浚研158鉴定价格342550元、武科四号鉴定价格258700元、安玉13鉴定价格6500元、明玉39号鉴定价格38350元、明玉2号鉴定价格11700元,成品包装玉米种子共计830100元。

2、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证明涉案种子均为相同或极近似、不同等三个结果。

3、河南省依斯特种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证明涉案的种子检验明玉2号、明玉39号符合标准规定。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2014年4月21日民警对平原新区被告人孙某甲的仓库检查情况。

(五)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孙某甲身份信息。

2、投案证明

证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

3、说明及证明

证明新乡市农业局出具说明对种子鉴定真伪作出说明,待测样品名称与参照样品名称一致,结论为近似或相同或极近似的样品判定为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名称与参照样品名称不同,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的样品判定为假种子。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出具证明孙某甲在河南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安阳市农科所新技术发展中心出具证明,案件中安玉13没有授权给孙某甲包装销售,其私自包装销售安玉13属于侵权行为。温县农科种业出具证明,未对孙某甲授权生产、销售其公司玉米种子。

4、玉米杂交种预约销售合同

证明2012年7月29日张某与孙某甲签合同,孙某甲购买张某吉祥1号、武科2号玉米种子200万斤,共计200万元。

5、委托书

证明葫芦岛明玉种业证明在河南地区销售的明玉2号种子均系假冒。

6、证明

证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证明其所没有培育过金钰18这个品种,如有以其所名义生产、销售金钰18玉米杂交种,系假冒产品。威武市天瑞丰种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浚研158不是其公司品种,其公司没有生产过浚研158。威武市强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公司没有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公司名义授权经营玉米杂交种。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出具证明民警找不到证人陈某乙、张某。

7、情况说明

证明威武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2012年其公司与孙某甲有业务合作,2014年其公司与孙某甲无任何业务来往,也不存在任何合作销售关系。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目明细、货物运输协议书

证明葫芦岛明玉种业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货运协议和账目明细证明2013年11月2日、11月22日、12月3日、12月13日、2014年3月27日分五次购买明玉种业种子。

9、证明

证明顺天物流、安利物流、方园物流、运货货运查询不到孙某甲或联系方式为130××××0288、156××××4513、156××××8088、186××××3126、185××××0988等电话的发货信息。

10、花花牛物流货运协议

证明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称其仓库明玉种子系其父亲由湖北发往至郑州,该协议与孙某甲辩解相互一致。

11、证明

证明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出具证明:1、浚研158适宜河南各地种植;2、安玉13适宜河南各地夏播种植;3、明玉2号适宜在辽宁中西部、吉林晚熟区、天津、河北北部、山西春播区种植;4、平玉8号适宜在河南各地种植;5、武科2号、金钰18、武科四号和明玉39号在河南查无品种审定信息。新乡市农业局平原新区执法大队出具证明孙某甲仓库内未发现剩余未包装的包装袋及纸箱。

12、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证

证明委托代销证系明玉种业委托孙某甲父亲位于湖北襄樊代为销售的委托,及孙某甲父亲孙某乙在湖北襄樊地区开设种子经营,并办有营业执照。

1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情况。

14、称重记录

证明称重记录情况。

(六)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