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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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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方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方方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方方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方方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方方犯罪后主动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行为属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方方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窃赃物己全部返还被害人,所诈骗赃物也己大部分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方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单方方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元予以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单方方所诈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单方方违法所得小鸟牌电动车(己拆解)价值一千元,依法应予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