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单方方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网吧内的两台电脑主机盗走,后将两台电脑主机以每台1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南街联想电脑店的姬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电脑主机共价值1140元。案发后,被盜窃物品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

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网吧内的两台电脑主机盗走,后将两台电脑主机以每台1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南街联想电脑店的姬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电脑主机共价值1140元。案发后,被盜窃物品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甲。

2、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后八里村被害人刘某乙家,将被害人停放在院内的蓝色奥斯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65元。案发后,被盜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二、诈骗罪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被害人李某丙家,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将被害人的黄色顺风鸟牌电动车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的李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3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丙。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被害人张某甲家,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墨绿色轩马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靳堂乡南朱庄村的娄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486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甲。

3、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曹庄村被害人刘某丙家,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黄色奥斯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21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丙。

4、2014年4月10日10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被害人张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将被害人的红色速马骑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太平镇太北村的堵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20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5、2014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靳堂乡奶奶庙村被害人吴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立马牌电动车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韩董庄乡立马电动车店的王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5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乙。

6、2014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顺城街被害人李某丁家,骗取被害人李某丁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黑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人。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37元。

7、2014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顺河街被害人黄某家,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银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葛埠口乡智宾车行的娄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27元。

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

8、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靳堂乡汤庄村被害人张某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速易佳-雅马哈助力摩托车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郭庄村黑马电车修理店的郭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75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丙。

9、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东街格林童话摄影店门口,看到被害人单某在店门口,骗取被害人单某的信任,将被害人的白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12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单某。

10、2014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小东街被害人朱某家,骗取被害人朱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骗走,后在原阳县齐街镇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网友郑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931元。案发后,被骗摩托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朱某。

11、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官厂乡街里被害人李某戊的理发店,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海宝牌电动车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戊。

12、2014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东街被害人李某己家,骗取被害人李某己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的刘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车价值1145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己。

1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蒙庄被害人毛某家,骗取被害人毛某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葛埠口乡智宾车行的娄某甲,娄某甲将该电动车折解变卖。

综上,被告人单方方共诈骗13起,诈骗数额共计23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单方方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实施盗窃电脑主机两台,盗窃电动车一辆,诈骗电动车和摩托车十三辆的事实。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盗窃其电脑主机两台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证明其购买的奥斯牌电动车电车被单方方盗走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4、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的事实。

5、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的事实。

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7、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立马牌电动车的事实。

8、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天峰牌黄色电动车的事实。

9、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助力摩托车的事实。

10、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海宝牌电动车的事实。

11、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诈骗其电动车的事实。

12、被害人单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将其白色爱玛牌电动车骗走的事实。

1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将其电动车骗走的事实。

14、被害人毛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将其价值1000元的电动车骗走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姬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到其店内卖两台电脑主机的事实。

2、证人堵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三轮车给证人堵某乙的事实。

3、证人娄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到证人娄某乙家卖电动摩托车的事实。

4、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摩托车给证人郑某的事实。

5、证人娄某甲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娄某甲的事实。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王某甲的事实。

7、证人赵某的证言

证明赵某买被告人单方方所诈骗的电动车的事实。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李某乙的事实。

9、证人郭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郭某的事实。

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刘某甲的事实。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卖电动车给证人王某乙的事实。

12、证人闫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将其诈骗来的电动车卖给闫某的事实。

13、证人尹某的证言

证明其从闫某处购买被告人单方方销赃的电动车事实。

14、证人娄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从闫某处购买被告人单方方销赃电动车的事实。

(四)书证

1、受案登记表

证明被害人吴某甲报称2014年5月16日7日30分在原阳县陡门乡郭庄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主机被偷走二台及案件受理情况。

2、扣押清单

证明2014年6月4日从姬某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2台,2014年6月4日发还吴某甲的事实。

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单方方诈骗的赃物依法予以证据保全、扣押的事实。

4、发还清单

证明被害人领取被诈骗物品的事实。

5、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身份基本信息的事实。

6、抓获经过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陡门乡派出所在原阳县陡门乡郭庄村将被告人单方方抓获的事实。

7、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2011年9日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事实。

8、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2011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事实。

9、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证明被害人吴某甲网吧被盗电脑位置及网吧情况。

10、证明

证明被害人李某丁于2009年12月19日在腾飞摩托车公司购买五羊一本田WH100T-H摩托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WBTCG1H691089393,发动机型号:WH150QMG,发动机号:09K01542。现不慎将发票丢失的事实。

11、收据、保修卡

证明被害人张某丙2014年7月12日提供的买洪都助力未来之星电动车的价格为2600元及保修情况的事实。

12、证明

爱玛电动车店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郝某2009年9月份在爱玛电动车店购得电动车一辆。价格为2600元及2013年11月份在爱玛电动车售后部更换电池一组,电池价格为400元的事实。

13、天峰电动自行车购买确认书

证明2013年8月25日李某丙购买电动车的事实。

14、发票

证明朱某购买摩托车的事实。

15、行车证

证明本田牌WH100T-H摩托车所有人为朱某的事实。

16、维修记录表

证明刘某丙提供在奥斯店维修电动车的事实。

17、收据

证明刘某丙购车情况。

18、电动车销售登记单

证明吴长光提供的吴利松购车的事实。

19、电车销售登记单

证明李某戊提供的购车信息情况。

20、淮海牌电动车用户保修凭证单、收据

证明刘振州购车信息情况

21、收据

证明张某甲购买轩马酷电动车的事实。

22、照片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对所盗和所骗电动车、摩托车的指认情况。

23、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检举的案件线索无法进行落实的事实。

24、证明

证明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单方方的检举将持刀入户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的事实。

25、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经被告人单方方检举犯抢劫罪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26、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在新乡市监狱服刑的事实。

27、刑满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人单方方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后刑满释放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1、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证明对本案赃物进行价格鉴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单方方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