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14年6月19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阴某甲交通银行卡62×××67在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份的交易记录进行查询,2012年5月5日,在郑州北环路支行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转入该卡53万元,2012年8月23日该卡在郑州北环路支行取款15万元,余额为214236.37元。 6、赵某交通银行卡交易单 证明赵某交通银行卡号为62×××33,2008年7月3日开户,在2012年5月5日通过卡卡转账有转账53万元的交易记录。 7、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阴某甲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在被害人阴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联系上被告人冯某甲后,其仍然拒不还款的事实。 8、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4年2月19日情况说明 证明经对河南省人口管理系统查询,平顶山鲁山县共查到姓名为李宾的男子6人,均不是四棵树乡人,未查找到冯某甲供述的鲁山县四棵树乡的男子李宾。 9、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2014年4月21日情况说明 证明2014年4月21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到中国建设银行国基路支行调取2012年8月23日营业厅及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监控录像保存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该银行纸张为普通的A4纸张。 10、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2014年7月15日情况说明3份 证明该案中证人曹某、库赞及其老公均不愿作证,不愿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冯某甲供述曹某、马某甲在郑州开赌场,公安抓赌时有赌客跳楼摔死情况,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到郑州市公安局柳林派出所调查该案,暂未找到该案。 11、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2014年2月20日证明 证明该大队办理的冯某甲涉嫌诈骗一案过程中,冯某甲自称在思念食品厂打工时使用李宾一名,民警根据冯某甲供述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思念食品厂查询李宾一人档案,该厂办公室人员称该厂人员信息系统于2011年开始使用,在查询过程中未查找到李宾一人的信息。 12、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2014年4月10日证明 证明该大队办理的冯某甲涉嫌诈骗一案过程中,受害人阴某甲陈述冯某甲自称有一辆奔驰CLS300轿车,有一件事让其相信是冯某甲的车,当时网上报道郑州市交警队门前嚣张奔驰男砸奔驰,当时记者采访被砸的奔驰车主就是冯某甲。根据阴某甲的供述,该队侦查员在互联网上搜网在网站上调取该段视频并制作光盘。 13、指认证明及指认照片 证明2014年4月21日15时4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押解冯某甲到郑州市国基路,冯某甲指认郑州市海洋馆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基路支行门口为其给阴某甲打借条的地点。 14、豫A×××××小型汽车车辆信息 证明豫A×××××小型汽车为红色梅赛德斯-奔驰车,所有人为李亚东,住址为河南省鲁山县四棵树乡街西村一组1号院35号,2012年1月3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车已抵押。 15、被告人冯某甲驾驶人信息 证明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证为C1证,2006年11月21日初次领证,2012年12月12日换证,发证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1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2014年4月25日证明 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辖区居民马某丙,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南新街7号,经郑州市警务综合平台查询,马某丙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17、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冯某甲因2010年2月25日下午,和冯士省等人在滑县老店镇大石庄村冯某乙家用牌九赌博被老店派出所当场抓获,被滑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18、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2013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北二街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 19、郑州市金水区拘留所2013年12月18日抓获证明 证明2013年12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拘留所接收一名叫冯某甲的被拘留人员,收拘后该所将此人进行网上逃犯比对,发现此人系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上网逃犯,随即该所通知逃犯立案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3年12月19日来该所将冯某甲带走。 20、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冯某甲的户籍基本情况:冯某甲,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21、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阴某甲在收到被告人冯某甲家属代为退还8万元、同意余款分期偿还情况下,为被告人冯某甲出具谅解书。 (五)视听资料:网上报道砸奔驰车视频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得出具有排他性结论,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