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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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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不在岗教师长期不在岗的事实,帮助不在岗教师达到长期不在岗的目的,以聘用教师为由领取不在岗教师工资及收受不在岗教师汇款共计80498.5元,其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不在岗教师长期不在岗的事实,帮助不在岗教师达到长期不在岗的目的,以聘用教师为由领取不在岗教师工资及收受不在岗教师汇款共计80498.5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国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1293.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才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才于2011年7月将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申报的一台空调占为己有,贪污公款13938元的事实,经查,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支付11938元,被告人王国才支付2000元,该2000元不属于公共财产,应予以扣除。被告人王国才犯罪后主动退出赃款5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才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国才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请假教师没有向被告人王国才行贿的目的,请假教师交给学校的钱应是公款。客观上被告人王国才虽然是校长有权支配该钱用于学校事务,但应通过单位会计收支,掌握该钱并直接开支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被告人王国才如果将该款据为己有或者不能说明合理支出的,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而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国才第一起贪污数额应为11938元,第二起贪污数额应为6000元,第三起贪污事实不存在,被告人王国才没有将11040元款占为己有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书证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国才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领取不在岗教师工资及收受不在岗教师汇款共计80498.5元,三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1293.6元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其向法庭提交的用车证明、购买衣服证明、收据及销货清单、购买地板砖证明、学校临时工工资领取证明、新乡大中原旅行社出具证明、修车条、调查笔录、销货清单等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国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国才受贿、贪污违法所得53792.1元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增军

审判员 邓建华

审判员 郭红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