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其2009年8月至今任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报帐员,其没有保管过不在岗教师的工资卡,也没人给过其工资卡。不在岗教师的工资也没有入过学校的帐。不在岗教师也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绩,绩效工资有时打到卡里,有时直接发放。乔某甲和王某乙的绩效工资直接发放的部分是其签名后被告人王国才领取了,共计8315.6元。校临时代课教师闫伟的工资3500元从学校帐上的钱支付的。学校教师去上海、张家界旅游的费用不清楚怎么出的。2011年学校给全体教师发过一次保暖衣,2012年学校给受表彰的教师每人发了一套羽绒服。买衣服的钱被告人王国才没有报过帐,钱不知道怎么出的。校财务虚列临时工工资11040元,都交给被告人王国才了。
3、证人于某的证言
证明2009年其把一张不用的建设银行的卡给了被告人王国才,被告人王国才没有给过其卡里的钱。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2009年春一直到2012年底,被告人王国才让其往于某的卡里打钱,说是找代课教师用。开始是一个月700元,后来一个月打800元,最后一个月900元,共计29173元。绩效工资不是其签的名。
5、证人高某的证言
证明其2012年给师寨一中修厕所时找被告人王国才借过1万元钱,后来还给他了。通过被告人王国才佘过1万多元的砖,其让郝某给砖厂结算。
6、证人郝某的证言
证明2012年其中标修建师寨一中厕所和餐厅,并把这个活包给了高某,通过被告人王国才给工地佘过3万元的施工材料款,不知道被告人王国才堑付了多少钱。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明2007年9月至2013年1月上旬被告人王国才任师寨一中校长。学校绩效工资大部分都是发的现金,也有打到工资卡里的。学校聘请过教师,不清楚工资怎么发放,班子会没研究过相关事宜。学校受表彰的老师到上海和张家界旅游过。2010年学校给每个在岗教师发一套保暖衣,2012年学校给优秀教师发过一套羽绒服。听被告人王国才说过给学校修厕所和餐厅的人借过他的钱。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证明学校有临时教师。2011年给受奖励的教师每人发了一套西服,2012年学校给教得好的教师每人发一件羽绒服。
9、证人师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任学校书记,在开班子会没有研究过不在岗教师的事情,学校聘请过教师。2012年其女儿替乔某甲代课,10月份被告人王国才把乔某甲的工资卡给了其。学校为了奖励成绩突出的教师,每人发过一套西服和一件羽绒服。
11、证人师某丙的证言
证明学校组织过去张家界旅游,去的教师没有出任何费用,具体谁出的其不知道。学校给优秀教师发过一次羽绒服和西服,每人还发过保暖衣。
12、证人师某丁的证言
证明学校里有聘请教师的事情,工资多少不清楚。学校受表彰的教师去过两次旅游,分别是上海和张家界。学校发过衣服。学校修的餐厅与厕所都是县财政出的钱。
13、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明学校组织过去上海旅游。学校给受表彰的教师发过羽绒服,全校教师都发过一套保暖衣。
14、证人乔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作为优秀教师去上海旅游过,从学校领过羽绒服和保暖衣。
15、证人闫某的证言
证明学校组织教师旅游过,具体细节不了解。学校给其发放过羽绒服。其请假期间,被告人王国才让给学校每月交700元钱,聘请教师用,其爱人给了被告人王国才2800元。
1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任学校勤管中心的主任,负责学校采购相关的办公用品,2011年师寨购买过一台5匹价值13938多元的空调。原来申请的是3匹空调,又改成5匹了,所以被告人王国才又向其缴纳了2000元空调钱。
17、证人吕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师寨第一初级中学退休教师,2008年学校返聘其到学校管理宿舍。其工资每月400元,而工资表上是600元。工资表上领600元签字不是其签的。
18、证人董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师寨第一初级中学的临时工,其每月工资360元。工资表上领600元签字不是其签的。
19、证人毛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师寨第一初级中学的临时工,其每年工资2400元。工资表上领600元签字不是其签的。
2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是师寨第一初级中学的临时工,其每月工资200元。工资表上领400元签字不是其签的。
2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是师寨第一初级中学的临时工,其每月工资200元。工资表上领600元签字不是其签的。
(三)书证
1、原阳县教体局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2008年8月至2013年1月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
2、关于李保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2008年8月被任命为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
3、关于王国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证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国才被任命为原阳县第三高级中学校长。
4、证明
证明学校组织优秀教师去上海和张家界旅游过。证明学校发过衣服及学校聘请教师的工资情况。证明经被告人王国才的手佘砖情况。
5、取款凭证
证明乔某甲工资被被告人王国才取走的情况。
6、原阳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出具的证明
证明师寨第一初级中学修建工程中标单位是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
7、帐户流水记录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领取乔某甲工资情况。
8、记帐凭证
证明教师王某乙向建设银行卡里打钱的情况。
9、记帐凭证
证明师寨第一初级中学财物支出情况。
10、工资条
证明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给聘用老师支付工资情况。
11、绩效工资化名册
证明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发放绩效工资时有乔某甲和王某乙的绩效工资。
12、发票
证明原阳县勤工俭学服务中心给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出具购买空调费用的情况。
13、聘用职工工资签领册
证明学校临时工资发放情况。
14、工资条
证明学校支付临时工毛彦伟、张治府工资情况。
15、审计报告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任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期间财物审计情况。
16、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户籍情况。
17、照片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居住小区情况。
18、原阳县教育局证明
证明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未将其学校不在岗教师王某乙、乔某甲情况报告。
19、交款条
证明被告人王国才退赃58000元。
(四)光盘等视听资料
证明讯问被告人王国才时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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