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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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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1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甲维盐10件、阿维哒螨灵20件、哒螨灵20件、戊唑醇20件、高效氯氟氰菊酯50件、丙环唑20件,共计

1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甲维盐10件、阿维哒螨灵20件、哒螨灵20件、戊唑醇20件、高效氯氟氰菊酯50件、丙环唑20件,共计价值28800元。

13、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啶虫眯100件、百草枯100件、哒螨灵20件、多抗霉素1件、螺螨酯20件、氟硅唑20件、甲托1件,共计价值37310元。

14、2013年5月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5%阿维菌素30件、苯醚甲环唑20件、戊唑醇10件、73%炔螨特20件、阿维哒螨灵30件、百草枯70件,共计价值27500元。

15、2013年5月21日,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蒋某甲在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奶牛养殖场西区西二排11号仓库内共扣押已生产的农药乙草胺16件、草甘膦4件、百草枯10件、甲维.氯虫苯甲酰胺40桶以及农药原液28桶、16袋甲维.氯虫苯甲酰胺原粉以及各种农药商标的标签等。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乙草胺16件价值2240元,草甘膦4件价值1600元,百草枯10件价值800元,甲维.氯虫苯甲酰胺40桶价值36000元,共计价值40640元。

另查明,河南省禹州市司法局钧台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蒋某甲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不致再危害社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北仓厂房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奶牛养殖场西区西二排11号仓库内,将购买的农药原液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然后以妹妹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销售到甘肃省秦安县、静宁县、江苏省兴化市等地的事实经过,并供述其没有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没有参与农药生产生意,和蒋某甲没有关系。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证明蒋某甲做农药生意,雇佣的张某甲,一天一百。

3、证人叶某的证言

证明其两次通过鸿泰物流公司从张某甲处购买共计14000元的啶虫眯和百草枯的事实。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张某甲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公司给其发了40箱石硫合剂40件共计2160元。

5、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明张某甲通过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向其发货农药87件,货款共计是13240元,共付了5240元,还欠他们5000元。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通过张某甲购买了20件草甘膦,20件百草枯,两种药品共40箱共计1400瓶,共2400元。

7、证人伏某的证言

证明通过物流从张某甲处买了两箱农药400元。

8、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明通过物流王小红给其发过一次15300元的农药,是100箱草甘膦,10箱阿维菌素,物流把货款带走了。

9、证人蒋某丙的证言

证明从张某甲那里两次购买了5000元农药。

10、证人宋某的证言

证明两次从张某甲那里购买了5000元农药。

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证明从张某甲那里买过一次8000余元的农药。

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不经营农药,是其父亲一个人经营农药,其不参与经营。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四次从张某甲处购买了农药以及剩余农药情况。

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查获生产农药的仓库是王某乙盖的,租给一个叫老王的人了。

15、证人池某的证言

证明其认识张某甲,他父母都在郑州,具体做什么生意不知道。

(三)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对被告人蒋某甲生产农药的11号仓库进行现场勘查情况。

(四)鉴定意见

证明被扣押的16箱乙草胺、4箱草甘膦、10箱百草枯、40桶贾维氯虫苯甲酰胺共计价值40640元。

(五)、物证

证明2013年5月16日从被告人蒋某甲处扣押一本黑皮记事本,一张原阳县桥北新北仓的收据,一张农业银行卡,三张河北沧州天胜农药化工厂发货单,一本便签本。

(六)书证

1、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2013年5月21日从蒋某甲租赁的11号仓库扣押物品情况。

2、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

证明2013年6月18日,甘肃省公安局民警杨小军、王祁从蒋某丙处扣押一张印有“张某甲、联合杜邦、158××××5296”等字样的名片。

扣押的一张收据

证明2013年5月16日,原阳县桥北新北仓收到蒋某甲交的全年11号仓库房租23750元,收款人王,盖章:原阳县桥北新北仓仓库收款专用。

4、扣押的三张河北沧州天胜农药化工厂发货单

证明被告人蒋某甲发货销售情况。

原阳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

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综合业务部对名片上的邮政卡进行查询,证明是异地卡,无法查询。

原阳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

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经对名片上的农行卡进行查询,证明该卡户名为池新勇,账户余额为0.34元。

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其公司发货原始单据都不予存档,每隔几天就销毁一次,对发货人无法辨认。

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因员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公司对发货人无法辨认。

9、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

证明经查毛明月、张振辉、蒋某甲三人所供述的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北仓厂房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新北仓厂房等地生产农药一事均没有在省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10、静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清单

证明静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王某甲处将其未销售的农药予以扣押。

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证明

证明被告人蒋某甲到郑州市大河村制造农药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指认时,郑州市大河村因为改造已经将蒋某甲所租赁房屋拆除。

12、抓获证明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在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边的仓库内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

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蒋某甲的户籍信息情况。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

证明被告人蒋某甲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不致再危害社会。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