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保加牛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达则木子尾的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富臣 审 判 员 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