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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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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则木子尾、保加牛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二、被告人保加牛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

二、被告人保加牛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达则木子尾的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富臣

审 判 员  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韬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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