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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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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望远、卞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被告人卞某甲供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李望远(绰号李老大),李望远负责动漫城的全部事务。2012年8、9月份鑫鑫动漫城开业时,其帮忙找人给鑫鑫动漫城办理了营业执照及文化许可证。2014年2月份,辉县市公安局对

2、被告人卞某甲供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李望远(绰号李老大),李望远负责动漫城的全部事务。2012年8、9月份鑫鑫动漫城开业时,其帮忙找人给鑫鑫动漫城办理了营业执照及文化许可证。2014年2月份,辉县市公安局对鑫鑫动漫城打击处理时,其帮他们说事了。平时如果动漫城有人打架闹事,有客人要求退钱时,其也去动漫城帮他们说事。2013年12月20日鑫鑫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李望远给其打电话让找人活动关系,把事情处理掉。鑫鑫动漫城的值班经理有胡某某、符某某、吴某某、卞某乙。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0月份到鑫鑫动漫城上班,担任带班经理,一个月工资3500元,负责管理服务员、保洁员、电工、厨师,保障赌场的正常运营。其具体的工作向“李老大”汇报,还有一个叫卞正军的也向其询问赌博厅的状况。动漫城内有捕鱼机等赌博机器。赌博厅对服务员进行过应对公安检查一类的培训。卞某甲是店里的领导,店里的事无论大小都可以给他说,卞某甲还负责给客人退钱。卞某甲知道鑫鑫动漫城是一个赌场,他来动漫城见过赌博机。

4、被告人符某某供述,证实其任鑫鑫动漫城的带班经理,月工资3000元,还有奖金,主要职责是管理游导。李老大负责管理全店的经营情况,一两星期开一次会。鑫鑫动漫城内有赌博机。卞某甲负责处理外围事务。其和胡某某、吴某某、卞某乙、薛某某是经理,负责管理各班的服务员。动漫城每天收的赌资由卞某乙或薛某某负责放到保险柜内。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2月9日到新乡市鑫鑫动漫城工作。鑫鑫动漫城的店长姓李。其在鑫鑫动漫城是带班经理,月工资2000元,外加奖金。主要职责是管理游导,且把当天内厅吧台收的现金送到办公室给出纳郑哥。鑫鑫动漫城店内有赌博机,每天参赌人员大约有七、八十人。卞某甲是鑫鑫动漫城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协调游戏厅与管理部门的关系。

6、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其是鑫鑫动漫城的带班经理,月工资2000元,外加奖金。鑫鑫动漫城的实际管理者是“李老大”即李望远,负责鑫鑫动漫城的整个事务。鑫鑫动漫城内有赌博机,种类有捕鱼机、扑克机、水浒机、熊猫机等。鑫鑫动漫城如果有客人来要求退钱或者闹事,都是新乡一个叫“军哥”的人负责处理的。

7、被告人卞某乙供述,证实其是鑫鑫动漫城的带班经理,月工资2800元,外加奖金。店长是李望远,是动漫城的负责人。其和符某某一个班,负责管理当班期间的服务员,还负责当班期间的营业收入。鑫鑫动漫城有捕鱼机、扑克机、苹果机等赌博机。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望远、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管理,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七被告人处以刑罚。七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望远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被告人卞某甲的作用相对较大,故本院对被告人卞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予以减轻处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望远、卞某甲、卞某乙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建议判处三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有公安机关的检查、扣押笔录证实在现场当场扣押赌博机52台中,其中可供一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38台,可供8人同时进行赌博的赌博机14台(应认定为112台),故赌博机的台数应认定为150台,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三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望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卞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四、被告人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五、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七、被告人卞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八、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2万元予以没收,由辉县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九、违禁品水浒游戏机8台,机器猫游戏机6台,圆盘游戏机1台,捕鱼游戏机5台,苹果游戏机16台,功夫宝宝游戏机8台,狮子游戏机8台予以没收,并由辉县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十、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主机三台、硬盘录像机三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高世阳

审判员  孙居芳

审判员  周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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