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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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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辉、吕树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泽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泽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甲,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吕树勇,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松,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某甲,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泽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辉及其辩护人李来生、张某甲,被告人吕树勇及其辩护人郭松、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泽辉伙同邓某、李甲、李乙、吕树勇、陈某某等人先后在新乡市牧野区滨河路塞纳春天小区西门口、辉县市共城中央花园门口,辉县市城关镇吕巷村附近,先后将何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丙的黑色本田VRV越野车盗走。被告人张泽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泽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树勇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泽辉的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泽辉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系共同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泽辉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张泽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泽辉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吕树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树勇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系从犯、第三起犯罪中系犯罪中止,且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树勇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3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泽辉伙同邓某、李甲、李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新乡市牧野区滨河路塞纳春天小区西门口,将何某某牌照为豫GM0097和程某某牌照为豫GFD077的两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盗走。何某某被盗的豫GM0097号CRV越野车价值10万元,程某某被盗的豫GFD077号CRV越野车价值14万元。被告人张泽辉分得赃款2000元。

2、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到辉县市共城中央花园门口附近,将王某某牌号为豫GFL077的黑色本田CRV车盗走。该车价值15.1981万元。被告人张泽辉以24500元将该车卖给刘某,被告人张泽辉得赃款22500元,被告人吕树勇分得赃款2000元。

3、2013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泽辉、吕树勇、陈某某(另案处理)到辉县市城关镇吕巷村附近将宋某某的牌号为豫G7H668号黑色本田思威牌CRV车盗走。被告人张泽辉以34800元将该车卖给刘某。被告人张泽辉得赃款30800元,被告人吕树勇、陈某某各分得赃款2000元。该车价值19.1538万元。

4、2013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泽辉、陈某某到辉县市共城中央花园南胡同口,将李丙的牌号为豫G6V689号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盗走。二人逃至辉县市南二环东段时发生事故,二人将越野车丢弃在事故现场。该车价值27.6578万元。该车已追退失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7月17日凌晨,邓某(另案处理)在山西省长治市区将孟某的晋DM9901号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盗走,之后驾驶该车到新乡市区进行盗窃。被告人张泽辉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联系李某甲为该车更换锁具,期间张泽辉曾将该车开走。该车价值15万元。该车已追退失主。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泽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刘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社会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泽辉出生于1995年11月23日,被告人吕树勇出生于1995年11月2日以及张泽辉、吕树勇的社会表现情况;2、证明一份,证实邓某、李甲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理,李乙在逃;3、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泽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的事实;4、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车辆发还情况;3、张泽辉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张泽辉辨认出“球货”即为李乙,李甲是跟“球货”到新乡盗窃车辆的人;邓某、李甲辨认出张泽辉即为新乡的“小孩”;刘某辨认出崔某某即为和其一起到新乡的“大威”,刘某辨认出张泽辉即为新乡的“伙伴”;6、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2013)120号、111号、210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豫GFD077、豫GM0097、晋DM9901CRV车的价格;7、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3)176号、177号、1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G6V689、豫GFL077、豫G7H668本田CRV车的价格;8、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6日晚,其晋DM9901白色本田CRV被盗的事实;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替李某甲收了一个年轻人送来的3700元钱的事实;10、证人张跃山证言,证实其曾和刘某到过河南滑县,从刘某接电话中听出来刘某去滑县是为了买车的事实;11、证人邓某、李甲证言,证实其同“球货”以及一个新乡的“小孩”在新乡市临着河边的一条路,盗窃了两辆黑色本田CRV轿车的事实;新乡的那个小孩负责踩点、放风;1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同张泽辉、吕树勇在城关镇共城中央花园、城关镇吕巷村盗窃了两辆黑色本田CRV轿车,张泽辉具体实施盗窃,其和吕树勇负责放风,其分了2000元的事实;1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的5、6月份的时候,其收了张泽辉一千二百元钱,教张泽辉学配汽车钥匙。2013年6月份的一天,张泽辉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的车锁坏了,其就带着工具给一辆白色的CRV车换了一套打火锁,收了小辉朋友2600元钱的事实;1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初的一天,通过网聊认识“伙伴”,即张泽辉,张泽辉有出售CRV车的信息,后其和张泽辉联系,在张泽辉处买了两辆黑色CRV车,一辆是24500元,一辆是34800元的事实;14、证人石玉美证言,证实其和张泽辉、陈某某一起去山东卖张泽辉、陈某某他们盗窃的黑色CRV轿车了,卖了三万多元的事实;15、证人赵振宇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其从朋友程某某那里把车借走开了一段时间,后来得知车子被盗了的事实;16、被害人何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丙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各自的车辆被盗的事实;16、被告人张泽辉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网上认识了“老K”“球货”,“球货”真名叫李乙。“球货”在网上发布“谁想发财,请私聊”的信息,其和李乙联系后,得知李乙是偷本田雅阁和CRV车的,李乙和几个人来新乡后,李乙给其二百元钱,让其在新乡踩点,其踩好点后,在7月17日凌晨,李胜等人在新乡一条临河的路上盗窃了两辆黑色的CRV车,到山东卖过车后,其得了2000元;因嫌分的钱少,其和李乙闹翻后就想自己干,后其和陈某某、吕树勇说了想偷车的想法,陈某某、吕树勇表示同意。2013年9月份,其和陈某某、吕树勇在辉县市共城中央花园、城关镇吕巷村等地盗窃了几辆黑色本田CRV,盗窃时其准备作案工具,具体实施盗窃,陈某某、吕树勇负责放风,盗窃的车有两辆卖到山东的刘某处,还有一辆车出事撞坏了。其给陈某某分了2000元,给吕树勇共分了4000元;17、被告人吕树勇供述,证实2013年9月8日22时许,张泽辉让其和他一起偷车,其同意后,于9月9日凌晨、9月14日晚分别在辉县市共城中央花园、城关镇吕巷村等地盗窃了两辆黑色本田CRV车,张泽辉准备作案工具,其负责放风,到山东卖车后,张泽辉两次共计给其4000元钱。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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