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5年至今在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村委工作。2012年县政府实际征用邓冲组38.2626亩地,开始丈量数字是60亩多点,后来西皮组村民反映他们组的地丈量错了,重新丈量后确定征用邓冲组38.2626亩,征地补偿款是按60亩多点拨给邓冲组的,2013年1月6日,我和吴某某一起将西皮组丈量错的21亩多地的征地补偿款702316元取出来,由吴某某转给王某某了。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组村民,王某某2013年前是村民组长。我开始不知道王某某用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今年过完年,正阳县纪检会找王某某之后,王某某跟我说过征地补偿款在银行存着,利息高些,还在公家账上,还说留的修路钱和分地的工钱也在账上,也没有说是理财产品。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组村民,如何分征地补偿款经群众会讨论通过,群众讨论同意留有征地补偿款用于修路,具体留多少我不清楚,后来没有用于修路,因为县里通过我们庄准备修南三环路,庄里留的钱就没有再修路了,用于分地、群众开会、出工发去一部分,发多少我不清楚。村民组除了征地补偿款没有其他钱。王某某没有给我说过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一事,购买理财得利19155元我不知道干什么用了,王某某没有给我说过。 6、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组村民,针对征地补偿款村民组里群众开会说过留点钱修村民组庄里的路,后来路没修成,钱用于支付量地的误工费了,没用完,后来听说让县纪委收走了。王某某没有和我说过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一事,得多少利息我也不知道。 赵某甲还证实曾于2014年7月29日签过一份内容为:“原经村民组全体村民同意,把征地补偿款分掉剩余部分款,以理财形式全部存入银行,准备把所得利息全部用于村民组修路。”的证明材料。当时是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找他签的,说他父亲王某某因征地款的事被关在看守所,想让签个材料证明一下,他想着是一个庄的,看到这份材料上有人签名了,也没说什么就签了。王某某用征地款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在村民组开会时说过,也没有单独给他说过,用所得利息干什么了也没有给他说过。 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组村民,王某某没有和我说过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一事,得多少利息我也不知道,利息用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征地期间村民组开会、量地的工钱是用征地补偿款没分完的钱发的,留的有几万元。 8、证人韩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袁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9、证人吴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的证言,三人均为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村干部。均证实王某某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他们不清楚。 10、证人皮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2012年我任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主任,2013年6月任第二营业部主任,2014年1月份至今我任正阳县农业银行总行担任客户部副经理。我在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担任主任期间,农业银行给职工分的有存款业务,西皮村民组组长王某某是我堂姐夫,我得知王某某手中有一笔135万多元钱的征地补偿款,就劝说王某某把这笔135万多元钱的征地补偿款从正阳县农商银行取出来存到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顶我的存款任务,经过我多次做王某某的工作,王某某同意帮忙把征地补偿款取出来存到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2013年元月中旬,我开着车拉着王某某去正阳县农商银行真阳分行,分两次把135万多元钱取出来存到农业银行,当时开了一个活期结算存款本。当时王某某问我怎么存,我向他介绍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我给他介绍的是“金钥匙.本利丰”,我向他介绍的目的还是希望王某某能多得点利息,当时这种理财产品的利率比活期存款高十倍左右。我给王某某介绍后,王某某拿着自己的存款本、身份证到柜台办理的手续。 11、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的营业员,2013年1月16日,王某某购买135万元理财产品是我办理的,2013年5月7日购买136万元的理财产品也是我办理的。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中午,听我妈皮运荣说我爸王某某被检察院关起来了,下午我妈喊着我和我二伯去检察院送了份证明材料,当时材料是我妈给我的,我拿着材料找袁子亮、王某某、袁某、袁某某、赵某甲这几个人签的字。我不知道我爸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我看其他人都签字了,我也就签了。材料也是我爸被拘留的当天下午找人写的,并找群众签字的。 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于1992年底至2013年7、8月份担任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村民组组长。期间2012年县政府在征地时,误把西皮组21亩多地丈量给邓冲组,县政府规划南三环路征用西皮组20亩多地,两项合计41亩多土地,征地补偿款1359950元钱。2013年1月6日,村干部吴某某和周某某分别在真阳农村信用社把西皮村民组的两块征地补偿款共计1359950元转给我,让我打的有收条。2013年元月份,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主任皮某听说我手中有一笔征地补偿款,就劝说我把这笔征地补偿款存到正阳县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2013年1月15日,皮某开车拉着我去正阳县农商银行真阳分理处取出征地补偿款657634元钱存到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第二天以同样的方式取出702316元,共计将1359950元存到了农业银行第三营业部。办理存款的时候皮某问我怎么存,我说存个利息高点的,皮某和营业员说只有办理理财利息高,我就同意办理理财,我还给皮某说这是公款,随时都可能用,不能时间长了,皮某说让营业员找个时间短点的,我就于2013年1月16日用其中的135万元钱在农业银行购买了“金钥匙.本利丰”理财产品,和农业银行签订的有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等手续。由于理财产品是短期的,到期后又重新购买,连续购买四次,于2013年6月11日理财终止,每次理财到期时我都把利息取出来再重新购买下一次,利息共计19155元钱存在正阳县农商银行车站分理处。后被群众举报,在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我于2013年12月18日把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利息19155元钱上交到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时我没有给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说,别人都不知道。 王某某当庭陈述他没有准备将所得利息用于修路使用。 14、正阳县真阳镇村级单位用款申请单,证实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申请土地补偿款的情况。 15、正阳县真阳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目及记账凭证、拨款凭证,证实2012年6月30日,拨付吴湾村土地、青苗补偿费及征地工作经费、评估费1401.532万元。 16、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吴湾村被征土地的评估价。 17、征地补偿款领取名单,证实吴湾村西皮组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人员情况。 18、领条一份及拨款单,证实吴湾村已将西皮村民组135.995万元征地补偿款拨付,并于2013年1月6日被王某某领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