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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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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3、证人贺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上午,其和杨天某去找曾某某协商工资的事,杨天某和姓余的进去了,三人吵了几句,后又经杨兆某经理说,也没谈成,杨兆某说吃过饭再说。吃饭后,其和杨天某去杨兆某办公室说

23、证人贺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上午,其和杨天某去找曾某某协商工资的事,杨天某和姓余的进去了,三人吵了几句,后又经杨兆某经理说,也没谈成,杨兆某说吃过饭再说。吃饭后,其和杨天某去杨兆某办公室说工资,其他木工在会议室等着,快说好时,曾某某的哥姓余的过来,没一会,会议室里就打开了。出去看见曾某某在门口站着,会议室的门锁着的,里面乱打。过几分钟门开了,人就乱跑,有一个木工鼻子流血、一个头部流血,其就去照顾鼻子流血的了,有的还拿着钢管打架,余大某的腿部受伤,对方一人躺在地上。曾某某欠工资没协商好,就找人打工友的事实。

24、付某宪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2点多,其和工友在工地会议室等曾某某协商工资的事情,曾某某领一群人说:“你们两个打一个”,其就往外跑,没跑出去被人打了一下,头当时就流血了,把其打蒙了的事实。

25、证人张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在扶沟县中汇国际城工地28号楼干活时,听见项目部有人打架,会议室门口站了好多人在推门,门开了,出来好多人,有人往大门方向跑,有人从路边捡起钢管在后面追,在配电箱几个拿钢管的打一年轻人,具体穿的什么颜色衣服没注意。年轻人站起来往项目部门口跑,在项目部门口有人用钢管打年轻人的头部后倒地了,其记得有一穿白衣服的、一穿黑色衣服的、还有一穿红色衣服的,具体谁打的头没注意,然后三、四人拿钢管围住年轻人打的事实。

26、证人贾东某的陈述,其是扶沟县中汇国际城林州八建项目部资料员,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其在办公室,听到会议室有吵闹的声音后出来,看见项目部门口有三个人(有一穿红色上衣、一穿白色上衣、一穿黑色西装)拿钢管在打一人乱打,穿黑色西装的人打了那个人头部,那人就倒地了,后穿黑色西装的人又往身上打了一下的事实。

27、证人贺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其和工友在会议室等着协商工资的事,期间,曾某某领二、三十个人到会议室说:“两个抱一个”,后曾某某的妻哥就打余大某,然后那些人就打木工工人,有用拳头的、凳子、桌子砸的。后来有一经理开门,木工跑出去,其跑到厕所了,出来后看见许某某、付某甫、付某宪、余大某、郭某某在地上躺着的事实。

28、证人杨照某的证言,其任扶沟县中汇国际城林州八建项目部执行经理;证实2014年11月7日上午8点多,木工工人杨天某找其协商工资,其说你们和曾某某沟通,10点时其给曾某某打电话,他说马上到,后其就出去办事。11时许回来,问曾某某说的怎么样,曾某某说没沟通好,工人打管理员和他。其就叫杨天某他们先回去,下午再说不让他们来那么多人。下午14时许,杨天某、老贺和工人找其,杨天某说怕和曾某某的五、六人发生冲突,其说要么叫工人回去,要么找个地方,杨天某就让那些工人去项目部办公室了。杨天某说了条件后,其又找曾某某说,曾某某说不过去,怕工人打他,曾某某说:“他给他哥说了,他哥一会过来解决”。其回办公室和杨天某、老贺说工资的事情,15时许,曾某某的哥哥来办公室,不到两分钟听见隔壁办公室吵架的声音,就出来,办公室里在打架,其就把门开开,最少有20多人就跑出来,工人就拿钢管追着打那些人。看到一穿红衣服、一穿白衣服、一穿黑西装的人,还有一穿黑色上衣的人,拿钢管追着一个30岁左右的人打,在配电房那打,看见上身穿红衣服、黑西装、穿黑色衣服的三人用钢管打那个人头部了,把人打倒,其就去拉,那个人起来往项目部方向跑,四人在后面追着用钢管打他,看到在项目部门穿黑衣服、红衣服、黑西装、白衣服的四人用钢管打余某(后来听说叫余某)的头部,其见到打人者本人能认出的事实。

29、证人卢文某的证言,其任扶沟县中汇国际城林州八建工地6号楼工长;证实2014年11月7日,其在工地6号楼干活,听到楼下有吵闹的声音,从楼上下来,看到一人再跑后面三人(一穿红色上衣、一穿黑色上衣、一穿白色上衣)手拿钢管追,在项目部门口追上,穿红色衣服的和穿黑色衣服的用钢管打了那个人的头部后就倒下了,人倒地后穿黑色衣服的又用钢管打了那个人头部一下,地上流了好多血。穿白色衣服的人打头部没没看清楚,当时打架的有二、三十人的事实。

30、证人张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其在工地干活听见有吵闹声,就过去看,在配电箱旁有三、四个人拿钢管,一个穿红色衣服、一穿白色衣服、几个穿黑色衣服的拿钢管再打一人,具体打的什么部位没看清楚,被打倒的人站起来往项目部跑,几人在后面追,在项目部门口追上,就用钢管打那人身上,穿黑色衣服的用钢管打了那人头部一下,人就倒地后穿红色衣服用钢管打了那人头部一下。穿白色衣服的人往那个人身上打了,没看见往头部打的事实。

31、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发生在扶沟县中汇国际城打架时用钢管打余某头部的,李锦某辨认出其穿红色衣服是李某某;张鹏某、吕向某辨认出穿黑色衣服的是郭某某,穿红色衣服的是李某某;贾东某辨认出郭某某;杨照某辨认出穿红色衣服的是李某某,穿黑色衣服的是郭某某、余大某;余某辨认出许某某、郭某某的事实。

32、光盘一张。

33、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2014)111223号,证实许某某属轻伤二级的事实。

34、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2014)111222号,证实付某宪属轻微伤的事实。

35、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2014)111221号,证实付某甫属轻微伤的事实。

36、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2014)111311号,证实余某属重伤二级的事实。

37、调解协议二份、支付证明、谅解书、调查笔录,证实李某某、郭某某、许某某赔偿余某33万元整,并已履行,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余某的谅解,许某某对余某、曾某某谅解的事实

38、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因索要工资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用钢管击打余某头部,造成余某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查,三被告人因向曾某某索要工人工资发生矛盾,曾某某带领余某二十几个人与木工工人发生打架,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余某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故应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自首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及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经潢川县司法局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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