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下午1、2点的时候,我和我丈夫正在家中睡觉,我母亲跑到俺屋里说外面有人骂,我就抱着俺闺女出去看看,我站在院里看到俺家对面的超市门口停着两辆车,站的有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乔寨的年轻人,嘴上有点疤,穿着黑色衣服对着俺门口骂:小张庄的张某某,你给我出来,……我今个砍死你。我抱着俺闺女在门口站着,乔寨的那个年轻孩还指着我骂说:哥几个,看那个婊子漂亮不漂亮,上去干她。他们骂的有半个小时就开着车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又开着车回来了,在俺家门口下来四个人,到俺家里上去就打俺小孩爸,我就去上去拦,他们四个人同时上去打的,我就一直拦着,他们看我一直拦着,其中一个穿着白色衣服的拿着刀就上来砍我,一刀砍到我头顶上了。他们打我们之后乔寨的那个年轻人还指着俺俩说:给我跪着,跪着磕头,不然叫东西给恁砸光。他们见俺俩没有做,就把俺家里的东西都砸了。穿花衬衣的那个年轻人把俺门口的镂、家里的一个镂举起来都砸坏了。穿白上衣的拿着刀把俺店里的袋子装的种子砍烂了,种子都撒了一地,还把农药柜台都砸了,乔某丙把俺药屋的不锈钢玻璃窗户都砸烂了,还有俺柜台抽屉里面的钱也丢了。乔某丙和乔某甲把我打伤的,乔某丙拿刀砍的我砍到我额头右侧一点,乔某甲拿棍打的我,也打到我头上了。乔某丙拿的是棍,进门后他和乔某甲换得刀,换了之后砍得我。我们和这四个人一点矛盾也没有,我们也不认识他们。
因为我们和俺对面的崔某丙有点矛盾,他们过来给崔某丙出气的。乔寨那个年轻孩,第一次在俺家门口骂完了之后。给一个人打电话说:哥,你类事你不用管了,你的事我给你撑着类,我干死他们。”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今天(2014年5月26日)中午我正在家睡觉,3点的时候我听到有人在俺门市部门口骂,我就和俺媳妇出来看。我出来后看到有两车人在俺门口停着,人在俺门口指着俺的门骂:你张庄的你圣什么圣,我弄死你,你的店以后也别想开了。骂的有半个小时,开着车都往西走了,半个小时后又开着车回来了,是一辆捷达轿车,下来四个人拿着砍刀,三个棍就上来打我。俺小孩妈上来拦,他们就用刀砍俺小孩妈,把俺小孩妈的头砍冒血了。打了之后又站在俺门市部对面的超市门口骂:你惹着茬子了,生意你也别干了,我非弄死你不行。四个人打的,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被带派出所里去了,剩余三个人我不认识。”
5、证人乔某戊的证言
“那天中午我吃过饭回去的时候,走到马楼路口的涵洞下面碰到张某还有两三个人,在涵洞南边站着,我停车问张某在这干啥呢。张某说:北边有人给俺侄找事了,过来看看。张某的侄子是路口卖农药的张某某。我说:都没外边的有啥事找人说说算了。过的有十几分钟,我听到路边有人骂就去看看,到路口后,看到几个人打在一起,乔某甲和一个二十岁左右的人在地上正打着呢,两人都栽倒了,我上前把他们拉开了。有两个和乔某甲一起的小年轻打电话说:叫人,叫人,把他们拉开后我就走了。乔某甲当时胳膊上冒血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
“那天中午我吃过饭后14时40分左右的时候,俺侄子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对面那家收粮食的找两车人要打他,让我过去看看。然后我就开着车往他家走,我拉着俺的两个业务员去的,到了俺侄子家之后,我去问问俺侄子啥情况,问了情况之后我就往涵洞那边走,乔某戊开着车过来了,我看到乔某戊过来了就问问乔某戊和乔某己啥情况,在问情况的期间我听到路口有人发生争执,然后我就跟乔某戊和乔某己往路口去看看啥情况,到路口之后,我看到一个穿红色衣服飞在地上躺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拿着砖头上去砸我,看他拿着砖头上去砸我,我就上去拉,我拉的时候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用砖头砸我头上了,但是不是故意砸的,然后我的头就冒血了,俺业务员看我的头冒血了就把我拉走了。”
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乔某己的证言
“2014年5月26日下午3点左右,我与乔某戊还有崔某甲,张某等几个人在马楼路口说话,说关于打架的事。崔某甲与张某准备打乔某甲,我与乔某戊给他们说都不是外边的,尽量别打。正劝的时候乔某甲开车到了,乔某甲刚下车,崔某甲就上前拽着他的脖子把他弄倒了,然后他们几个就上去打。用脚跺的,场面比较乱,也没看清楚踹那了。好几个人都打了,我就认识张某和崔某甲,其他几个人我认不清,崔某甲打的最兴。都是用拳用脚打的。当时乔某甲鼻子出血了,胳膊破皮了。”
9、证人崔某丁的证言
“2014年5月26日那天我去马楼路口下地看麦熟不熟,走到张某某店门口时我看张某某店里站好几个人,我进去问张某某玉米种的事情,正准备走时,张某某说:你别走,有人找事。过了一会,乔某甲开着车过来了停在崔某丙超市门口,从车上下来3人,我上前把乔某甲叫到马楼路口对面的水泥路边。当时有张某,张某某,还有乔某戊,我问乔某甲为啥和张某某吵架,乔某甲说不管我的事情,随手把我推一边了,后来乔某甲和张某争吵我就走了。我没有和乔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乔某甲身上的伤我不知道是谁造成的。当时有乔某戊、张某、张某某在场。”
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26日下午我接诊过一位叫李某的病人。她当时头部受伤,伤口比较长,流血不止,我见到这种情况,随即把病人安排到手术室,进行缝合,缝的有12针,缝好之后就一直在这个科室里休息治疗,直至出院。病人在治疗期间我全程在场,没再对病人的伤口做其他处理。”
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下午其在新安集镇马楼路口接过一位病人,通过查询当时的接诊记录病人叫李某。当时病人家属要求去县医院,其就把病人送到县医院了。当时病人头部受伤,头部流血不止。拉病人去医院途中没有去过其他地方,病人在急救车上没有见过其他人。最后把病人送到沈丘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急诊室。
1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