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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留根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留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曹留根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曹留根家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留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曹留根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曹留根家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被告人曹留根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某和杨某某给曹留根工程保证金25万元,杨某某和李某甲拉走曹留根价值7万元的酒,收取李某某和杨某某保证金数额应扣除7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曹留根收取李某某和杨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有被告人曹留根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李某某和杨某某陈述及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甲与杨某某有关,且杨某某与曹留根之间的酒款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曹留根及其辩护人所提曹留根与各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曹留根与各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未有任何土地用地审批手续,马楼村土地未有任何投资建设项目,客观上仍虚构在该地建设钢结构牛舍及酒厂和附属工程,与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后更换联系方式,变换住所逃匿,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曹留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留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曹留根退赔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和杨某甲损失共3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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