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曹留根于2013年8月27日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杨某甲签订钢结构牛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总预算造价1280万元,工程保证金9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曹留根虚构在马楼村建设面积为19000平方米,造价为1444万元的钢结构牛舍工程,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马某某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留根家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马某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留根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六七月份,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专门做钢结构的马某某,他骗马某某准备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设牛舍钢结构,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造价为1444万元。同年9月13日,他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与马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0日开工,2014年4月10日竣工,马某某让朋友白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他的建行卡上转账20万元作为保证金,因项目未经过立项审批,工程无法开工,他将钱款投在一砖厂上,事后马某某多次向他要钱,他于2014年2月份更换联系方式,并在外面租房居住。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3年七八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曹留根,曹留根自称是泌阳县人。同年9月份,曹留根称其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有钢结构牛舍工程,问他是否承包,他觉得有钱可赚,同意承接工程,并按曹留根要求于同年9月13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三国茶社与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钢结构牛舍工程”,工程地址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工程造价每平方米760元,总预算造价1444万元,他让代卫超替他签字按手印。当月16日,他通过朋友白某某的建行账户往曹留根的建行账户上转账20万元,曹给他出具盖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条,后工程一直未开工。2014年1月份,他去相关部门及文楼村查询,得知受骗。 3.证人白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马某某自称准备与遂平的曹留根签订位于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的钢结构牛舍工程合同,曹留根带他和马某某到文楼村一块空地查看,并告知工程在该块空地。9月13日,马某某的代理人代卫超与曹留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曹留根让马某某交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9月16日,他通过在建行的账户往曹留根建行账户上转账20万元,曹留根出具盖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条,后工程未按约定时间开工。2014年1月份,他和马某某到马楼村了解情况,当地村民称没有牛舍项目,也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他们又到遂平县文城乡国土所咨询,工作人员也称马楼村无任何建设投资项目,后联系不上曹留根。 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马某某、白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曹留根。 5.书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曹留根于2013年9月13日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与马某某签订钢结构牛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总预算造价1444万元,工程保证金20万元。 (2)收条,证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曹留根向马某某出具2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条;被告人曹留根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14日退还马某某共计20万元。 (3)转账凭条,证明2013年9月16日,白某某通过其在建行的账户往曹留根的建行账户上转账20万元。 (4)保证书,证明被告人曹留根于2013年12月1日向马某某保证2013年12月24日工程开工,如不开工退还20万元保证金。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以下综合证据: 1.证人证言 (1)马某甲证言:他以前是马楼村驻村乡干部,2013年12月份兼任马楼村支部书记,马楼村没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何投资建设项目。 (2)马某乙证言:在他担任马楼村支部书记期间,没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项目,曹留根也未与马楼村村民签订过用地协议。还证明,2013年7月份,他将其位于马楼村的水泥砖厂租给曹留根,曹留根投资4万元。同年9月份,曹留根开始生产,因产品不合格,一直没卖出去,后因曹留根资金跟不上,砖厂停产。 (3)刘某某(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文城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证言:马楼村没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投资项目,曹留根仅向他咨询过用地审批政策,查过相关图纸,未提交用地审批手续。 2.遂平县文城乡国土所出具证明,证明截止2014年3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马楼村没有任何土地用地审批手续,马楼村土地没有任何投资建设项目。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留根于2014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曹留根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针对提出的辩护意见当庭提交收条及欠条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北京绿天力国际生物能源技术研究院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议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所欠曹留根酒款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李某甲所欠酒款与杨某某之间无关联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载项目地址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靳庄,北京绿天力国际生物能源技术研究院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议、北京华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议、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均在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之后,租地协议与收条等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