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门口抓获贩毒人员陈某,并提取扣押疑似毒品冰毒一袋(无色晶体,透明塑料袋封装,外包有“红旗渠”红色烟盒),经现场称重毛重20克,净重19克。
(2)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陈某身上搜到的含量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净重19克已上缴。
(3)杨某某工行卡(6212261718000254132)查询记录证实,2013年8月、9月及10月,贩毒人员李龙收到被告人陈某汇款2500元、2500元和4800元毒资。2013年11月12日,陈某向杨某某工行卡(6212261718000254132)汇款5000元购买毒品。
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无色结晶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1)陈某供述:我在外面卖冰毒,怕别人知道我的真名,就用我哥的名(陈某),我就说我叫乐乐,平时买我冰毒的很多人只知道我叫乐乐或小乐,不知道我的真名。
2013年11月12日凌晨1点多钟,我给贩毒人员李小龙发短信说想买5000元的冰毒,他说涨价了,需要260元一克。12日下午2点钟左右,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去买冰毒,我要的话就把钱打到杨某某工行卡上(卡号为6212261718000254132)。下午4点多,我在平桥镇“龙潭大酒店”旁边的工商银行柜员机往这卡号上打了5000元。晚上7点多钟,李小龙电话里说他在回来的路上,他还说我只打给他5000块钱,少付了他200元。他是按照20克冰毒的价格计算的。2013年11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我联系李小龙,他让我到信阳市107国道“农专”学校大门口附近取货(指“冰毒”),他让他女朋友去送货。他女朋友会把一个装有冰毒的烟盒扔在地上,离开后,我捡着烟盒就能拿到冰毒。我到后看见一个穿白上衣的高个长发女孩走过来,是李小龙的女朋友,因为我以前见过她。她看到我后,走到我身边随手丢了一个红色的“红旗渠”硬烟盒,我赶紧弯腰捡起这个烟盒,放在上衣兜里,刚走几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我把烟盒丢在旁边地上,公安人员在旁边地上找到了这个装有冰毒的红色“红旗渠”烟盒,并从烟盒中取出壹袋冰毒,现场称重并拍照。
今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给李小龙打电话,说想买一克冰毒,他说500元一克,叫他女朋友送货给我。我当时在信阳市浉河区四里棚工区路口见到李小龙的女友,她当面交给我一小袋冰毒,大概净重0.8克。回去后我自己吸食了。
李小龙还给我送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3年8月份,我以250元一克的价格从李小龙手中买了10克冰毒,在信阳市龙潭大酒店旁边交易的,我事先往李小龙提供的工行账户:杨某某,卡号为6212261718000254132上打过去2500元。第二次是2013年9月份,我以同样的付款方式和价格从李小龙手中买了10克冰毒,这次是在信阳市浉河区四里棚蓝天宾馆门口交易的,第三次是2013年10月份,我以同样的付款方式从李小龙手中买了20克冰毒,这次李小龙按照240元一克的价格给我的,共汇给他4800元,这次是在羊山新区“百花之声”门口交易的。
我是从2013年8月开始卖冰毒的,我只找过李小龙买过几次冰毒。我记得我卖给陈超、段某、张健、周哥、廖书涛(音)等人,一般都是买毒人先打我手机,约定好交易地点后和我当面现钱交易。
(2)王某供述:昨天晚上,我男朋友李龙去甘岸之前,从平昌刘七的手里买5克冰毒,质量不好拿去换。另外“小乐”(贩毒的,李龙的下线)要买20克冰毒要一起买回来。今天下午5点半左右,李龙打电话说小乐要来取毒品,他让我到三里店十一中学校门口电线杆旁放的有小乐的毒品,叫我去拿。我在学校门口电线杆旁一块石头下找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是红色的红旗渠烟盒,烟盒里面放着一袋小乐要的20克冰毒。李龙电话让我送到107国道信阳农专大门口,看到小乐后把烟盒扔到地下就行。我到107国道农专大门口,见到小乐在那等着,我把烟盒扔下继续往南走,中间我回头看到小乐捡起了烟盒。没走多远就有警察追上来抓住我。
小乐,大名不知道,半年前认识的,他是从李龙手中买冰毒以后再转手卖,拿的量大。李龙零卖给其他人一般是0.3克400元。我还知道张雪、静静、李艾从李龙手中买冰毒。
在这次之前我帮李龙卖过3次毒品。第一次是一个月前的一天凌晨3点多,李龙打电话叫我给张雪送一小袋冰毒,我从屋里拿了李龙分装好的一小袋冰毒,大概零点几克重,到了航鹰大酒店斜对面张雪的租房地交给张雪。第二次是一个月前一天下午,小乐要买一小包冰毒,李龙让我到工区路四里棚菜场口给小乐送了一小袋冰毒,大概零点几克。第三次是半个月前晚上十点多左右,李艾买冰毒,李龙又叫我去送,我到贸易广场鑫鑫宾馆找李龙拿了一小袋冰毒,有零点几克,送到信阳市小南门“百度酒吧”交给李艾。我知道李龙在卖冰毒,让我送的是冰毒。
四、被告人李龙供述:(出示王某户籍信息)她是王某,我女朋友,听说她因为贩毒被抓了,我平常没有发现王某吸毒,她贩毒我没有参与。(出示陈某户籍信息)对他面熟,不知道认识不认识。我吸毒的毒品来源是一个叫小兵的给我的,没要钱。我没有指使王某去送冰毒给陈某,也没有向张某某、李艾出售过冰毒。
五、证人证言
(1)何某证言:我还从女友葛某某(又名小艾)的玩伴李小龙那里买过冰毒,有3、4次。第一次是一个月前,我让葛某某先给李小龙打电话联系的,李小龙说在107国道信阳农专大门口交易,然后我和葛某某一起过去,我没到跟前去,葛某某到农专大门口,过一小会买回来一小袋0.5克,现场付钱400元。葛某某说是李小龙出来送的冰毒。第二天晚上,我向葛某某要了李小龙的电话,联系李小龙买冰毒,接电话的是他女朋友,我说买400元冰毒,她也是约在农专门口交易。她直接给我一小袋0.5克冰毒,我给她400元就离开了。隔了一天的第四天晚上,我又打李小龙电话,还是他女友接的电话,和上次一样,在农专门口她给我一小袋0.5克冰毒,我给她400元钱。又过了两三天,晚上我给李小龙打电话买冰毒,还约在农专门口,李小龙自己出来给我的一小袋约0.5克冰毒,我当场给他400元钱,我就见过李小龙这一次。另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何某毒品尿液检测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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