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同事李某、王某见过欧阳宇强,当时欧阳宇强跟他们说佰胜厂有100多台织布机,另外还有一个厂,自己资产过亿,还是均安纺织协会的理事。另证实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宋某和王某基本每天都向欧阳宇强催要货款,并多次发短信,但欧阳宇强一直不见,后来电话也关了,宋某和王某去找过欧阳宇强,一直没找到,后听说欧阳宇强租赁一个位于均安镇上村小学的仓库,两人一起多次去仓库找欧阳宇强,也没有找到,听房东说两个星期前连夜将仓库的货转移走了。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欧阳宇强,欧阳宇强介绍他资产上亿,自己的织布厂有100多台机器,对棉纱需求量很大,想跟新纺公司建立业务关系。自己听王某汇报后,公司委托王某和欧阳宇强的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合同,一份货值25万,一份货值50万,一份货值2300万。前两份合同欧阳宇强都按约支付货款,第三份当时约定的是分三个月履行,第一个月新纺公司给欧阳宇强提供了700万的货,但欧阳宇强只支付了100多万的货款,余下的500多万一直没给。李某安排王某去找欧阳宇强要货款,听王某说一直联系不上,手机关机。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居委会出租给欧阳宇强做仓库。该仓库在2013年11月份下旬因为连续几天晚上向外面转移拉货,拉货的车声音很大,无法睡觉,为此事投诉他们扰民。拉的东西不清楚。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资产办将原上村小学出租被告人欧阳宇强做仓库,后仓库被法院查封,法院来查封的时候,发现欧阳宇强的电话联系不上,在法院查封前两三天左右,该仓库的东西被搬走。 7、证人岳某某、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合同经程某审查,由新纺公司盖章的事实。 8、证人欧阳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11月27日最后欠欧阳宇强的50万元货款结清,双方以后没有发生任何业务。 9、证人白某某(欧阳宇强有业务关系的客户)的证言,证实其与欧阳宇强的公司先后签订过六次合同,前五次货款均及时结清,第六次合同系2013年10月20日签订,现有一百四十余万元货款一直都没付。另证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欧阳宇强称他的公司原来都是用的进口棉纱,除了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外,佰盛纺织也是他个人的,自己和欧阳宇强去了佰盛纺织厂,规模很大,另外还有几个厂为他加工,业务量很大。 10、证人周某(欧阳宇强有业务关系的客户)的证言,证实欧阳宇强和其先后共签订过四次合同,前三次均系小额合同,欧阳宇强均能按时付款,从第四笔合同开始,欧阳宇强开始拖欠其货款,至今已欠230多万,到2013年11月底联系不上欧阳宇强,已报案,另证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欧阳宇强称他的公司除了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外,佰盛纺织也是他个人的,另外还有几个厂为他加工,业务量很大。 11、中国银行顺德均安支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宇强在该行贷款1000万元,于2013年10月24日以自有资金结清,后曾向该行提出贷款申请,由于资料没有按该行要求补充完整,该行退回该申请。 12、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的白坯布鉴定价格为1622080元、途锐汽车鉴定价格为280000元。 13、辨认笔录、证明及辨认照片,证实经李某乙辨认,照片中的03号男子就是和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房子用于做仓库的欧阳宇强。 1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经查询,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欧阳宇强,佛山市顺德区佰胜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欧阳效坤。 1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对账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经查账,被告人欧阳宇强的公司基本账户在2013年11月27日被转走50万元,至11月29日,存款余额为3874.39元,现已被冻结。 16、抵押同意书,证实在新纺公司向欧阳宇强追要货款的过程中,欧阳宇强自愿将自有车辆交给新纺公司,以车抵货款的事实。 17、公安系统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在2013年12月6日,有被害人周某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报案称,欧阳宇强欠其货款2034235.2元未支付,现无法联系,之后,陆续有南阳宛城红星纺织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白某某、江门市新鸿林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民汇织染有限公司等七名被害人到该所报案“布正丝”的欧阳宇强及其妻子范某某诈骗货款达8963190.52元(仍有事主报案中),经查,现欧阳宇强与范某某有合同诈骗的重大嫌疑。该信息显示,欧阳宇强系在2013年12月2日出逃,2013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欧阳宇强涉嫌诈骗立案并上网追逃。 18、抓获经过,证明欧阳宇强于2014年元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在阳西县城市广场附近被抓获归案。 19、广东省顺德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宇强无犯罪前科。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宇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欧阳宇强对中国银行顺德均安支行的情况说明提出异议,认为系撤销银行贷款申请是由于担保人系重新变更,并非系资料不完整才被撤销的贷款申请;被告人欧阳宇强的辩护人对白某某、周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是在被告人被羁押后所做证言,认为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上述异议理由,经公诉人公诉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根据及相关证据支持,对公诉机关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欧阳宇强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主要欲证实被告人外出是因受被害人的恐吓暂时离开,被告人已在多方申请贷款,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欧阳某乙(三人均系顺德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三人共同证实自2013年11月至12月,有多批人到公司追债,并恐吓、威胁欧阳宇强,2013年11月,欧阳宇强暂时离开公司到外地办公,2013年12月7日下午,新野纺织公司带四人到公司追债,并砸烂公司凳子,为此,公司报警,派出所已出警。 2、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证明,证实在2013年12月7日,该所接欧阳某丙报警:在布正丝布行发生纠纷,均安镇民警到达现场查明,该布行与客户因生意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客户由于不满意布行老板欧阳宇强不在布行,而与当时的工作人员欧阳某丙发生纠纷,于是欧阳某丙报警求助,民警建议布行与客户到法院解决经济纠纷问题。 3、签收收据、客户贷款申请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欧阳宇强于2013年11月25日向中国光大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客户经理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及欧阳某丁(系欧阳宇强的姐姐)向顺德农商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书。 4、车间租赁协议书,证实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租赁佛山市顺德区佰盛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内二车间的事实。 5、佛山市顺德区富兴制衣有限公司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承诺向欧阳宇强以该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担保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