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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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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受贿罪、贪污、单位受贿,被告单位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1、被告人高XX供述:农开项目在在魏岗毛围孜村实施,杨X甲中了一个标段,2011年11月份,工程结束后的一天下午,杨X甲给我送1万元。2013年农开项目在魏岗顺河实施,杨X甲中了一个标段,工程实施过程中,杨X甲到我办

1、被告人高XX供述:农开项目在在魏岗毛围孜村实施,杨X甲中了一个标段,2011年11月份,工程结束后的一天下午,杨X甲给我送1万元。2013年农开项目在魏岗顺河实施,杨X甲中了一个标段,工程实施过程中,杨X甲到我办公室给我送5万元。在农开项目招标中我宣传过,也推荐过他,他中了两个标段。

2、 证人杨X甲证言:2010年底我中标了农办第三标段,在工程即将结束的一天我给高XX送1万元。2013年正月十五之后潢川县农开项目开始招投标,我到高XX主任的办公室,给他送5万元,十几天之后我中标了。

3、 农开工程合同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潢川县魏岗双围孜村、郝楼村、邓店村、彭寨村、桃林铺镇全集村农开项目承建人王X甲现金3.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2011年11月至2013年,农开项目承建人王X甲5次送给我3.8万元。

2、证人王X甲证言:从2011年至2014年为答谢高XX在农开项目给我的帮助,我先后五次给高XX送过现金38000元。

3、农开工程合同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3年3月份,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潢川县魏岗乡新里集村农开项目招标前,收受该项目承建人赵X甲的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2013年3月份,农开项目工程在魏岗新里集村实施,招标前的一天,赵X甲到我家中送10万元。在农开项目招标中我宣传过,也推荐过他,他也中了几个标段。

2、证人赵X甲证言:2013年3月份为了魏岗乡新里集村的农开项目,农开项目招标的前一天上午九点多,我到高XX家去给他送十万块钱。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4年2月,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农开项目招标前,收受该项目承建人朝X甲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农开工程在魏岗高楼村实施,招标前的一天上午,朝X甲到我家,说完话后朝拿出一个用粉红色小纸袋装好的一个银行卡放在我家茶几上,卡里的金额我记不清了,不是5万就是8万或者10万元。

2、证人朝X甲证言:2013年过年前,在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工程招标前,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存入十万零六千元,分两次取了六千块钱,确认密码无误。 我就把密码写在一张纸上,把密码贴在工行卡上,把10万零10元的工行卡装在一个粉红色小纸袋里,到了高XX家,把银行卡的粉红色的小纸袋放在高XX家的茶几上。

3、银行卡交易清单。

4、农开工程合同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1年至 2013年,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3次收受魏岗乡毛围孜村、高楼村、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承建人袁X甲现金7万元及一块价值1.1万元的浪琴牌手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袁X甲是我罗山老乡,2011年实施毛围孜村农开项目工程,袁X甲送给我一块价值1万多元手表。2012年上半年,农开项目工程在踅孜实施,袁X甲送给我2万元。

2013年农开项目工程在魏岗高楼村和顺河村实施,袁X甲送给我5万元。

2、证人袁X甲证明送给高XX民币7万元及一块价值1.1万元的浪琴牌手表事实同被告人高XX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1年至 2014年,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3次收受魏岗乡和平村、高楼村、桃林铺镇农开项目承建人朱X甲现金1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2011年朱X甲中一个魏岗乡和平村农开项目标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朱X甲到我办公室送现金3万元。2013年朱X甲中一个魏岗乡高楼村农开项目标段,招标前,朱X甲到我家中送5万元。2014年农开项目工程在桃林实施,招标前,朱X甲到我家送5万元。

2、证人朱X甲证明送给高XX13万元钱的事实同被告人高XX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1年至 2013年,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4次收受魏岗乡和平村、高楼村、白店乡罗大塘村、踅孜镇张湾村农开项目承建人王X乙现金1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XX供述:王X乙共给我送了4次钱,分别是2010年送的一笔2万元、2011年送的一笔2万元、2012年送的一笔3万元、2013年送的一笔5万元,共12万元。

2、证人王X乙证言:在承建魏岗乡和平村、高楼村、白店乡罗大塘村、踅孜镇张湾村农开项目中,我四次总计给高XX送了12万块钱。

3、农开工程合同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4年3月底,被告人高XX利用担任潢川县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承建人杨X乙现金2.5万元。

被告人高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潢川县人民检察投案,其亲属上缴赃款100万元、浪琴手表两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